一种竹签打捆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320544发布日期:2018-09-01 02:56阅读:672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竹签加工辅助装置,具体涉及一种竹签打捆装置。



背景技术:

竹签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广泛。毛竹在加工成竹签后需要捆绑起来然后分装。目前,竹签的捆绑是在工作台上完成的,需要将竹签一端抬起来将线绳穿过然后捆绑起来,工人这样来回抬起,容易手臂疲劳;穿线绳不方便,导致捆绑速度慢;且捆绑的竹签端面容易不平齐,后期需要重新整理,费时费力。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主要是解决竹签打捆费时费力问题,从而提供一种竹签打捆装置,能高效完成竹签打捆工作。

本实用新型的上述技术问题主要是通过下述技术方案得以解决的:一种竹签打捆装置,包括外筒体和内筒体,所述外筒体内部为内筒体,外筒体内的左侧端设有可转动圆盘,所述可转动圆盘上设可伸缩固定件,所述内筒体左端设卡口,所述可伸缩固定件与所述卡口吻合,所述外筒体壁身设外开口,对应内筒体上设置的内开口,所述外开口和内开口重合,且外开口和内开口上端为胶带置放架,胶带置放架固定于外筒体上,胶带置放架上为用于打捆竹签的胶带,所述内筒体右侧一端还设有手柄,所述外筒体底端还设有用于固定打捆装置的撑脚。

为了方便外筒体壁身上的外开口与内筒体壁身上的内开口重合,所述可转动圆盘上设两个或更多可伸缩固定件,且与内筒体的卡口一一对应,所述可伸缩固定件呈非中心对称分布。

为了便于打捆完毕后胶带的切断,所述外开口前侧一端设置设刀片。

为了确保内筒体旋转顺畅,内筒体和外筒体的中心线重合,且内筒体的直径较外筒体的直径小1-3cm。

内筒体相对外筒体凸出,手柄和内筒体自成一体,确保使用寿命长。

本实用新型的竹签打捆装置具有以下优点:在打捆竹签时,使用者只需将内筒体插进外筒体,同时稍微旋转使得卡口与可伸缩固定件吻合,在内筒体内放入竹签并伸至左端保证一端齐平,将胶带与外开口和内开口处固定任一竹签,顺时针转动手柄至少一周,在开口处前侧刀片切断胶带,便可将竹签取出进行下一竹签的打捆,本装置结构简单,省时省力,保证每次打捆竹签相同大小且一端齐平,免去竹签点数工序,避免后期重新整理。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竹签打捆装置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中的竹签打捆装置的结构分解示意图。

1.外筒体、2.内筒体、21.卡口、3.可转动圆盘、31.可伸缩固定件、4.胶带置放架、5.手柄、6.撑脚、7.胶带。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如图1、2所示,一种竹签打捆装置,包括外筒体(1)和内筒体(2),所述外筒体(1)内部为内筒体(2),外筒体(1)内的左侧端设有可转动圆盘(3),所述可转动圆盘(3)上设可伸缩固定件(31),所述内筒体(2)左端设卡口(21),所述可伸缩固定件(31)与所述卡口(21)吻合,所述外筒体(1)壁身设外开口,对应内筒体(2)上设置的内开口,所述外开口和内开口重合,且外开口和内开口上端为胶带置放架(4),胶带置放架(4)固定于外筒体(1)上,胶带置放架(4)上为用于打捆竹签的胶带(7),所述内筒体(2)右侧一端还设有手柄(5),所述外筒体(1)底端还设有用于固定打捆装置的撑脚(6)。

为了方便外筒体(1)壁身上的外开口与内筒体(2)壁身上的内开口重合,所述可转动圆盘(3)上设两个或更多可伸缩固定件(31),且与内筒体(2)的卡口一一对应,所述可伸缩固定件(31)呈非中心对称分布。

为了便于打捆完毕后胶带的切断,所述外开口前侧一端设置设刀片。

为了确保内筒体(2)旋转顺畅,内筒体(2)和外筒体(1)的中心线重合,且内筒体(2)的直径较外筒体(1)的直径小1-3cm。

内筒体(2)相对外筒体(1)凸出,手柄(5)和内筒体(2)自成一体,确保使用寿命长。

本实用新型的竹签打捆装置具有以下优点:在打捆竹签时,使用者只需将内筒体(2)插进外筒体(1),同时稍微旋转使得卡口(21)与可伸缩固定件(31)吻合,在内筒体(2)内放入竹签并伸至左端保证一端齐平,将胶带与外开口和内开口处固定任一竹签,顺时针转动手柄(5)至少一周,在开口处前侧刀片切断胶带,便可将竹签取出进行下一竹签的打捆,本装置结构简单,省时省力,保证每次打捆竹签相同大小且一端齐平,免去竹签点数工序,避免后期重新整理。

不局限于此,任何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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