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玩具收纳箱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826828发布日期:2018-11-02 23:51阅读:236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玩具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玩具收纳箱。



背景技术: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长们越来越注重幼儿的早期智力开发,通常给他们购买不同种类的玩具,但是孩子们天性烂漫,在玩具使用完毕后,通常不懂得进行收容,以至于下次再想玩耍时,却找不到玩具;若使用玩具收纳箱,则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目前,市面上的玩具收纳箱形式各不相同,但都大同小异。由于家庭条件等因素,不同儿童拥有的玩具的数量不同,若玩具收纳箱设计的过小,则可容纳的玩具少,不实用;若设计的过大,则占用过大空间;因此现有玩具收纳箱使用较不方便。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玩具收纳箱,以解决现有玩具收纳箱使用较不方便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玩具收纳箱采用以下的技术方案:一种玩具收纳箱包括用于容纳玩具的箱体,所述箱体包括具有顶部开口的第一箱体和第二箱体,第一箱体和第二箱体之间设有沿水平方向延伸的导向结构,第一箱体与第二箱体导向装配并且两者之间还设有用于锁紧的锁紧结构。

有益效果为:使用中通过第一箱体和第二箱体之间的相对滑动调节玩具收纳箱的总长,使收纳箱的容积与玩具的数量和体积相匹配,之后由锁紧结构将两箱体锁紧。相比于现有技术,既能满足实际使用需要,又避免了收纳箱占用过多空间,使用方便。

进一步的,所述导向结构包括导轨和滑动装配在所述导轨中的滑轮,所述锁紧结构为用于抱紧所述滑轮的抱紧结构。第一、第二箱体相对运动时的摩擦力较小,运动顺畅,导向精确,避免偏摆。

进一步的,玩具收纳箱还包括用于所述导向结构的导向方向上分隔箱体内部空间的隔板,所述第一箱体的内壁上和/或第二箱体的内壁上设有供所述隔板插入的插槽。通过隔板将总箱体的内部空间进行分隔,体积相差较大的玩具和不同种类的玩具分开放置,提高空间使用率。

进一步的,所述隔板为波形板,提高隔板的强度。

进一步的,所述第一箱体和第二箱体均为矩形箱体,矩形箱体结构简单,带有顶部开口,玩具放置较为方便。

进一步的,所述第一箱体和第二箱体的底部设有行走轮,方便玩具收纳箱位置移动。

进一步的,所述第一箱体和第二箱体透明材料制成,方便儿童观察玩具的位置,方便拿取。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的实施例一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第一箱体、2-第二箱体、3-行走轮、4-顶部开口、5-侧面开口。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所示,一种玩具收纳箱包括用于容纳玩具的箱体,箱体包括第一箱体1和第二箱体2,第一箱体1和第二箱体2均为矩形箱体,矩形箱体具有顶部开口4和侧面开口5,第一箱体1的侧面开口5和第二箱体2的侧面开口5相向,第一箱体1插入第二箱体2。

第一箱体1和第二箱体2之间设有沿水平方向延伸的导向结构,第一箱体1与第二箱体2导向装配并且两者之间还设有用于锁紧的锁紧结构。本实施例中,导向结构包括导轨和滑动装配在导轨中的滑轮,锁紧结构为用于抱紧滑轮的抱紧结构,抱紧结构为现有技术;第一、第二箱体相对运动时的摩擦力较小,运动顺畅,导向精确,避免偏摆。

使用中通过第一箱体1和第二箱体2之间的相对滑动调节玩具收纳箱的总长,使收纳箱的容积与玩具的数量和体积相匹配,之后由锁紧结构将两箱体锁紧。相比于现有技术,既能满足实际使用需要,又避免了收纳箱占用过多空间,使用方便。

优选的,第一箱体1的底部和第二箱体2的底部均设有行走轮3,方便移动玩具收纳箱。

优选的,第一箱体1和第二箱体2透明材料制成,方便儿童观察玩具的位置,方便拿取。

实施例二,实施例二与实施例一的不同之处在于:导向结构和锁紧结构也可以设置成其他形式,如第一箱体和第二箱体的其中一个上设有燕尾槽,另一个设有燕尾,燕尾导向安装在燕尾槽中,形成导向结构;燕尾连接有用于顶压燕尾槽侧壁的锁紧螺钉,形成锁紧结构。使用时通过锁紧螺钉实现燕尾与燕尾槽之间的锁紧,进而实现第一、第二箱体之间的定位。

实施例三,实施例三与实施例一的不同之处在于:玩具收纳箱还包括用于所述导向结构的导向方向上分隔箱体内部空间的隔板,第一箱体的内壁上和/或第二箱体的内壁上设有供所述隔板插入的插槽。优选的,隔板为波形板,提高隔板的强度。

通过隔板将总箱体的内部空间进行分隔,体积相差较大的玩具和不同种类的玩具分开放置,提高空间使用率。

在其他实施例中,也可以将第一箱体和第二箱体设置成其他形状的箱体,如弧面形箱体等。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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