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分离式小车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968652发布日期:2018-11-16 23:20阅读:276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起重机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起重机分离式小车。



背景技术:

起重机小车是起升机构的运行部分,在岸边集装箱起重机(简称岸桥)领域中常采用牵引式小车。传统的小车例如为8轮平衡梁车轮小车,这样的小车往往存在车轮轴处集中力比较大,小车架横梁截面尺寸过大,结构主大梁板厚过厚等问题,由此存在主小车和结构主大梁重量过重的情况,使得整机自振频率过低,同时也会造成相关配套件选型过大的问题。此外,传统的小车的车轮还需全部配备平衡梁,其空间小影响车轮的维修更换,小车中使用的平衡缓冲器也需3-5年定期更换,维护过程较为繁琐。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出一种起重机分离式小车,用以解决上述问题。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起重机分离式小车,该小车包含至少两个副车,副车沿小车的运行方向依次连接且共同沿运行轨道运行,每个副车包含至少一组车轮组,一组车轮组包含偶数个分别设于副车两侧的车轮,且两侧的车轮连线与运行轨道方向基本垂直,其中,副车中至少有一个副车包含沿运行轨道的方向间隔设置的两组车轮组。

进一步地,相邻副车之间通过连接装置进行连接且连接装置有一个或更多。

进一步地,相邻副车的小车架横梁通过连接装置进行连接。

进一步地。相邻副车之间通过连接装置进行铰接。

进一步地,副车至少包括第一副车和第二副车,第一副车和第二副车分别包括沿运行轨道的方向间隔设置的两组车轮组。

进一步地,连接装置中至少有一个包括一个销轴,第一副车和第二副车通过销轴连接。

进一步地,连接装置还包括第一连板和第二连板,第一连板与所述第一副车固定连接,第二连板与第二副车固定连接,第一连板与第二连板通过销轴铰接。

进一步地,连接装置中至少有一个包括第一销轴和第二销轴,所述第一销轴与所述第一副车连接,所述第二销轴与所述第二副车连接,所述第一销轴与所述第二销轴通过连板连接。

进一步地,副车至少包括第一副车和第二副车,第一副车包含沿运行轨道的方向间隔设置的两组车轮组,第二副车包含一组所述车轮组。

进一步地,连接装置中至少有一个包括一个销轴,所述第一副车和所述第二副车通过所述销轴连接。

本实用新型的起重机分离式小车由多个副车组成,增加了支点数量,减小了车轮轴处的集中力,进而缩小了上述与小车配置的小车架横梁、主大板等结构的面积和厚度,提高了整机自振频率。

以上关于本揭示内容的说明及以下的实施方式的说明是用以示范与解释本实用新型的精神与原理,并且提供本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范围更进一步的解释。

附图说明

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详细说明。

图1示意性地示出了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起重机分离式小车主视图;

图2示意性地示出了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起重机分离式小车俯视图;

图3示意性地示出了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连接装置主视图;

图4示意性地示出了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连接装置俯视图;

图5示意性地示出了本实用新型另一实施例的连接装置主视图;

图6示意性地示出了本实用新型另一实施例的连接装置俯视图;

图7示意性地示出了本实用新型另一实施例的起重机分离式小车主视图;

图8示意性地示出了本实用新型另一实施例的起重机分离式小车俯视图;

图9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车轮平衡梁装置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由本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虽然本实用新型的描述将结合较佳实施例一起介绍,但这并不代表此实用新型的特征仅限于该实施方式。恰恰相反,结合实施方式作实用新型介绍的目的是为了覆盖基于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而有可能延伸出的其它选择或改造。为了提供对本实用新型的深度了解,以下描述中将包含许多具体的细节。本实用新型也可以不使用这些细节实施。此外,为了避免混乱或模糊本实用新型的重点,有些具体细节将在描述中被省略。

传统的起重机小车例如有4轮、8轮、12轮等等,根据不同需求会采用不同车轮数的小车,且这些起重机小车往往属于一体化小车,即一个起重机小车安装有4轮、8轮或12轮。例如8轮小车中的车轮分别对角设置,即在小车四个角附近分别安装两个车轮,每个角附近安装的两个车轮再通过车轮平衡梁连接。同样12轮小车也会采取对角设置,例如12轮小车每个角附近会安装有连接在一起的三个车轮。上述传统的一体化小车会造成车轮轴处的集中力较大,使得相对应配置尺寸较大的小车架横梁截面,以及更厚的结构主大梁板厚,从而产生主小车和结构主大梁重量过重、整机自振频率过低,相关配套件选型过大等一系列问题。

本实用新型采用了起重机分离式小车,将一体化小车拆分成多个小车,增加了支点数量,减少了车轮轴处的集中力,进而缩小了上述与小车配置的小车架横梁、主大板等结构的面积和厚度,解决了上述的技术问题。

本实用新型的起重机分离式小车包含至少两个副车,副车沿小车的运行方向依次连接且共同沿运行轨道运行,每个副车包含至少一组车轮组,一组车轮组包含偶数个分别设于副车两侧的车轮,且两侧的车轮连线与运行轨道方向基本垂直,其中,副车中至少有一个副车包含间隔设置的两组车轮组。所谓基本垂直可以指两侧车轮的连线与运行轨道完全垂直,也可以指接近垂直的情况。

如图1和图2所示,小车上具有8个车轮(即8轮小车),但本实用新型不限于此,小车可具有其他数量的车轮。本实施例包含连接的两个副车,分别为第一副车11和第二副车12。图1为分离式小车的部分结构示意图,图1中小车的其它部件已略去,与小车连接的吊绳用于起吊重物。第一副车11和第二副车12沿小车的运行方向连接,且第一副车11和第二副车12均设有间隔设置的两组车轮组。第一副车11包含第一车轮组21和第二车轮组22,第一车轮组21包含设于第一副车11两侧的车轮211和车轮212,第二车轮组22设有位于该副车两侧的车轮221和车轮222。同样第二副车12包含有第三车轮组23和第四车轮组24,第三车轮组23设有位于第二副车12两侧的车轮231和车轮232,第四车轮组24设于位于该副车两侧的车轮241和车轮242。第一副车11和第二副车12之前通过连接装置3进行连接。进一步地,该连接装置3有一个或更多,本实施例中连接装置3有两个。进一步可分别在第一副车11和第二副车12的小车架横梁4上取连接位置,将两个副车的小车架横梁4通过连接装置3进行连接。

进一步地,第一副车11和第二副车12之间可通过连接装置3进行铰接。如图3和图4所示,本实施中每个连接装置3包括一个销轴5,第一副车11和第二副车12通过销轴5连接。进一步地,连接装置3还包括第一连板61和第二连板62,第一连板61和第二连板62例如是耳板,本实施例将第一连板61设为具有双层的耳板,第二连板62为单孔板。第一连板61与第一副车11的小车架横梁4固定连接,第二连板62与第二副车12的小车架横梁4固定连接,第一连板61与第二连板62共同与销轴5铰接。上述连接方式既能将两个副车连接在一起,在小车运行时,也能让两个连接的副车之间具有缓冲作用。

此外,在其他实施例中,如5和图6所示,每个连接装置3包括第一销轴51和第二销轴52,第一销轴51与第一副车11连接,第二销轴52与第二副车12连接,第一销轴51与第二销轴52通过双孔连板6连接。进一步地,第一连板61与第一副车11的小车架横梁固定连接,第二连板62与第二副车12的小车架横梁固定连接。第一连板61和第二连板62例如是耳板。第一连板61与第一销轴51铰接,第二连板62与第二销轴52铰接,两个销轴再通过上述双孔连板6连接,从而实现第一副车11与第二副车12之间的连接。同样本实施例的连接装置3也能实现在小车运行时,两个连接的副车之间具有缓冲的作用。

上述实施例中当第一副车11和第二副车12之间的连接装置3为多个时,可以是上述描述的两种连接装置结构中的任意一种,也可以是两种连接装置结构的组合,或者是任意一种与其他连接装置结构的组合。

在其它实施例中,如图7和图8所示。图7为起重机分离式小车另一实施例的部分结构示意图(仅部分示意)。第一副车11包含间隔设置的两组车轮组,即第一车轮组21和第二车轮组22。第一车轮组包含设于第一副车11两侧的车轮211和车轮212,第二车轮组22包含四个车轮,即分别设于第一副车11两侧的车轮221、车轮222、车轮223和车轮224。本实施例中第二车轮组22分别在第一副车11两侧各设有两个车轮,进一步可将在同侧的两个车轮,例如车轮221和车轮223通过车轮平衡梁7连接,其连接示意图如图9所示。第二副车12包含第三车轮组23,第三车轮组23包含车轮231和车轮232。本实施例中由于第二副车12只包含车轮231和车轮232,因此需要通过与第一副车11的连接以获得支撑,使得第二副车12也能在运行轨道上平衡。

进一步地,图7和图8中的第一副车11和第二副车12之间通过连接装置3连接,其连接装置3可以为一个或多个。同样可在第一副车11和第二副车12的小车架横梁上进行连接。进一步地,连接装置3可以为如图3和图4所示的结构进行连接。当连接装置3为多个时,可以同时采用上述两种结构的连接装置对两个副车进行连接。

除了上述介绍的8轮分离式小车外,其它类型的起重机小车均可采用本实用新型介绍的结构。例如,上述各实施例中车轮组的数量为偶数个,即既可以是两个,也可以四个、六个等,副车除了上述两个副车外,还可以有两个以上。上述各实施例中描述的起重机分离式小车均能有效减轻起重机整体重量,提高整机自振频率。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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