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具有排气装置的储料罐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097411发布日期:2018-11-27 23:45阅读:267来源:国知局
一种具有排气装置的储料罐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卷烟生产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卷烟厂加香加料系统的储料罐。



背景技术:

目前,在卷烟厂制丝生产线上,糖、香料的添加是一道重要的生产工序。糖、香料的添加将直接关系到成品烟支的吸食口味。加香加料系统主要包括储料装置和加香加料装置。储料装置一般是多个储料罐组成,储料罐的工作过程包括两个阶段:填充阶段和加料阶段。实际生产中,当填充阶段和加料阶段结束后,均需要利用压缩空气将管路中的余料吹回到储料罐中,当料液和压缩空气的混合物进入储料罐,由于罐体原有的排空口无法将料液混合气体及时排出,造成罐体内压强增大,从而使料液经常随气体从罐盖与罐体结合处的缝隙中喷出,造成料液的浪费,且会在储料罐的外表面附着一层料液,增加了工作人员对罐体的清洁频次。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上的上述不足,提供一种具有排气装置的储料罐,能够及时排出料液混合气体,隔离回收料液,避免料液的浪费,保证罐体外部的清洁。

为达到上述目的,采用以下技术方案。

一种具有排气装置的储料罐,包括罐体和罐体上端的罐盖,所述罐盖上设有开口,所述开口上设有封盖,所述封盖上开有多个透气孔,所述封盖的下方设有过滤网罩、过滤棉,所述过滤网罩底部开有网孔,所述过滤棉安装在过滤网罩内,所述过滤网罩透气孔的位置与所述封盖透气孔位置相对应,所述过滤网罩可拆卸连接在所述罐盖上。

所述罐盖上设有进料管。进料管用于向罐体中注入香料。

所述罐盖上设有回吹管。通过回吹管出料,当填充阶段和加料阶段结束后,均需要利用压缩空气将管路中的余料吹回到储料罐中

所述罐盖上设有排气管。排气管由于正常排气或快速将罐体中的气体抽出。

所述罐盖上设有搅拌机,所述搅拌机的叶片由上向下插入到罐体中进行搅拌。搅拌机用于将罐体中的储料搅拌均匀,防止使用时出料成分比例偏差过大。

所述过滤网罩包括套筒和滤网板,套筒的下端与滤网板固定连接,上端与封盖通过螺纹进行连接。

本实用新型的排气装置采用将过滤棉安装在过滤网罩内,并将过滤网罩安装在罐盖位于罐体内部的表面上,气体可通过排气孔快速排放到罐外,过滤棉可吸附气体中所含的料液,实现了及时排放罐内气体的同时,对料液也进行了隔离回收。

附图说明

图1是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封盖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请参阅图1。本说明书所附图式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实用新型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技术内容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

如图1、图2所示,一种具有排气装置的储料罐,包括罐体1和罐体1上端的罐盖2,所述罐盖2上设有开口,所述开口上设有封盖3,所述封盖3上开有多个透气孔31,所述封盖3的下方设有过滤网罩32、过滤棉33,所述过滤网罩32底部开有网孔,所述过滤棉33安装在过滤网罩32内,所述过滤网罩32透气孔31的位置与所述封盖3透气孔31位置相对应,所述过滤网罩32可拆卸连接在所述罐盖2上。

所述罐盖2上设有进料管4。进料管4用于向罐体1中注入香料。

所述罐盖2上设有回吹管5。通过回吹管5出料,当填充阶段和加料阶段结束后,均需要利用压缩空气将管路中的余料吹回到储料罐中

所述罐盖2上设有排气管6。排气管6由于正常排气或快速将罐体1中的气体抽出。

所述罐盖2上设有搅拌机7,所述搅拌机7的叶片由上向下插入到罐体1中进行搅拌。搅拌机7用于将罐体1中的储料搅拌均匀,防止使用时出料成分比例偏差过大。

所述过滤网罩32包括套筒322和滤网板321,套筒322的下端与滤网板321固定连接,上端与封盖3通过螺纹进行连接。

本实用新型的排气装置采用将过滤棉33安装在过滤网罩32内,并将过滤网罩32安装在罐盖2位于罐体1内部的表面上,气体可通过排气孔快速排放到罐外,过滤棉33可吸附气体中所含的料液,实现了及时排放罐内气体的同时,对料液也进行了隔离回收。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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