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生物燃质气化炉副产蒸汽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963819阅读:243来源:国知局

本实验新型涉及一种生物燃质气化炉副产蒸汽装置,属于气化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所谓副产蒸汽,是因为生物质在空气存在的条件下进行裂解生成生物质燃气和生物质炭,因为在裂解过程中产生热量,温度高达400度,需要降温;由于植物燃气产生的原料为农作物秸秆、林木废弃物、食用菌渣、牛羊畜粪及一切可燃性物质,是一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再生资源;然而,在我国目前农村能源结构(秸秆燃气、天然气、液化气、沼气、太阳能、电、原煤、蜂窝煤,原植物燃料)当中,唯独有秸秆燃气最经济、最方便、最节能、最适用,不仅使用安全,而且清洁卫生。

如今市场上为煤气化炉,但是其制作安装以及维修成本高,而且能耗高,浪费大,对空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如何设计一种。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上述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生物燃质气化炉副产蒸汽装置。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一种生物燃质气化炉副产蒸汽装置,包括炉体、蒸汽伴管、生物质进口、蒸汽出口、去离子水进水口、蒸汽包、去离子水出水口、蒸汽管道、生物质燃气出口、合成气出口、生物质炭出口、排污管和排渣口,炉体外侧设有蒸汽伴管,蒸汽伴管上侧设有蒸汽出口,蒸汽出口上侧设有蒸汽包,蒸汽包上侧设有去离子水进水口,去离子水进水口下侧设有去离子水出水口,去离子水出水口下侧设有生物质燃气出口,生物质燃气出口下侧设有合成气出口,合成气出口下侧设有生物质炭出口,生物质炭出口下侧设有排污管。

作为本发明的优选方案:

进一步的,前述的生物燃质气化炉副产蒸汽装置,蒸汽包下侧设有蒸汽管道,蒸汽管道下侧设有蒸汽伴管蒸汽包通过蒸汽管道与蒸汽伴管相连接。

前述的生物燃质气化炉副产蒸汽装置,炉体外侧设有生物质进口,生物质进口与炉体固定连接。

前述的生物燃质气化炉副产蒸汽装置,生物质燃气出口与炉体固定连接,合成气出口与炉体固定连接。

前述的生物燃质气化炉副产蒸汽装置,炉体下侧设有排渣口,排渣口内部与导管相连接。

前述的生物燃质气化炉副产蒸汽装置,导管与生物质炭出口相连接,生物质炭出口与炉体固定连接。

前述的生物燃质气化炉副产蒸汽装置,排污管与炉体固定连接。

前述的生物燃质气化炉副产蒸汽装置,去离子水进水口与蒸汽包固定连接,炉体与去离子水出水口固定连接。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和优点:该生物燃质气化炉副产蒸汽装置,所谓副产蒸汽,是因为生物质在空气存在的条件下进行裂解生成生物质燃气和生物质炭,因为在裂解过程中产生热量,温度高达400度,需要降温,所以我们在生物质气化炉的外侧和锥体外侧加伴管,通过产蒸汽降温;所以是生物质气化炉副产蒸汽;因为它不仅是降温的作用还有余热利用。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所设计的生物燃质气化炉副产蒸汽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炉体,2-蒸汽伴管,3-生物质进口,4-蒸汽出口,5-去离子水进水口,6-蒸汽包,7-去离子水出水口,8-蒸汽管道,9-生物质燃气出口,10-合成气出口,11-生物质炭出口,12-排污管,13-排渣口。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进行说明,实施例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如图1所示,该生物燃质气化炉副产蒸汽装置,其特征是,其结构包括炉体1、蒸汽伴管2、生物质进口3、蒸汽出口4、去离子水进水口5、蒸汽包6、去离子水出水口7、蒸汽管道8、生物质燃气出口9、合成气出口10、生物质炭出口11、排污管12和排渣口13,炉体1外侧设有蒸汽伴管2,蒸汽伴管2上侧设有蒸汽出口4,蒸汽出口4上侧设有蒸汽包6,蒸汽包6上侧设有去离子水进水口5,去离子水进水口5下侧设有去离子水出水口7,去离子水出水口7下侧设有生物质燃气出口9,生物质燃气出口9下侧设有合成气出口10,合成气出口10下侧设有生物质炭出口11,生物质炭出口11下侧设有排污管12。

蒸汽包6下侧设有蒸汽管道8,蒸汽管道8下侧设有蒸汽伴管2蒸汽包6通过蒸汽管道8与蒸汽伴管2相连接;炉体1外侧设有生物质进口3,生物质进口3与炉体1固定连接;物质燃气出口9与炉体1固定连接,合成气出口10与炉体1固定连接;体下侧设有排渣口13,排渣口13内部与导管相连接;管与生物质炭出口11相连接,生物质炭出口11与炉体1固定连接;污管12与炉体1固定连接;离子水进水口5与蒸汽包6固定连接,炉体1与去离子水出水口7固定连接。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为:使用时,通过生物质进口3使生物质进入炉体,生物质在空气存在的条件下进行裂解生成生物质燃气和生物质炭,生物质燃气通过生物质燃气出口9排出利用,生物质炭通过生物质炭出口11排出利用;因为在裂解过程中产生热量,温度高达400度,需要降温,所以我们在炉体1的外侧增加蒸汽伴管2,通过产蒸汽降温,蒸汽通过蒸汽管道进入蒸汽包,使其产生的蒸汽余热再次利用。

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教导,在不脱离本发明的原理与精神的情况下,对实施方式所进行的改变、修改、替换和变型仍落入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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