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玻璃窑烟道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421023阅读:445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玻璃窑烟道系统。



背景技术:

余热电厂是利用玻璃熔窑的废气进行发电的,通过余热风机抽取玻璃熔窑内的废气供给余热锅炉发电使用。当余热锅炉没有投入使用时,玻璃厂熔窑烟道上的大闸板处于常开状态,玻璃熔窑的废气通过烟道进入烟囱排到外界。当余热锅炉投入使用时,玻璃厂熔窑烟道上的大闸板全部关闭,此时通过余热风机抽取玻璃熔窑内的废气供给余热锅炉,给发电厂提供电能。当余热电厂的电网断电时,余热风机没有电能供给,因此不能抽取玻璃熔窑的废气,此时烟道内的大闸板没有电能同样也不能打开,玻璃熔窑内的废气不能回到烟囱排到外界,使得玻璃厂的熔窑窑压增大,窑压增大影响玻璃厂生产玻璃的质量,导致生产的玻璃质量不合格,对玻璃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玻璃厂的熔窑窑压增大具有重大安全隐患。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在余热电厂的电网断电时,玻璃厂的熔窑窑压不会增大,安全性能较高的玻璃窑烟道系统。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方案为:一种玻璃窑烟道系统,包括与玻璃窑连通的烟道本体以及与所述烟道本体连通的烟囱,所述烟道本体中部位置处设置有闸板,所述闸板通过电机控制打开或关闭,所述烟道本体的一端与余热锅炉烟道连通,所述余热锅炉烟道内设置有余热风机,所述烟道本体的侧壁上位于所述闸板前后两侧设置有第一孔洞以及第二孔洞,所述第一孔洞与所述第二孔洞通过备用烟道管连通,所述备用烟道管位于所述烟道本体内并与所述余热锅炉烟道连通,所述备用烟道管上设置有阀门,所述备用烟道管的外表层设置有隔热层,所述阀门与控制系统连接,所述控制系统与备用电源连接,所述备用电源为UPS电源。

优选地,所述备用烟道管的孔径小于所述烟道本体的孔径。

优选地,所述备用烟道管的孔径大小占所述烟道本体的孔径大小的比例为 1:6-1:5。

优选地,所述备用烟道管由钢材料制成。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

本实用新型的玻璃窑烟道系统由于在烟道本体内设置备用烟道管,当余热电厂的电网断电时,采取余热锅炉的UPS电源提供电能,使得备用烟道管上的阀门打开,此时玻璃窑的废气可以通过备用烟道管排到外界,防止玻璃厂烟气憋压,避免了玻璃厂的熔窑窑压的增大,从而避免了对玻璃产品的质量造成影响,避免了经济损失,同时有效解除安全隐患,提高了玻璃厂生产的安全性。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玻璃窑烟道系统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烟道本体,2-烟囱,3-闸板,4-备用烟道管,5-电机,6-第一孔洞,7-第二孔洞,8-余热锅炉烟道,9-余热风机,10-控制系统,11-备用电源, 12-隔热层,13-阀门。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说明。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这些实施方式的说明用于帮助理解本实用新型,但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定。此外,下面所描述的本实用新型各个实施方式中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只要彼此之间未构成冲突就可以相互组合。

请参照图1,本实用新型的玻璃窑烟道系统,包括与玻璃窑连通的烟道本体 1以及与烟道本体1连通的烟囱2,烟道本体1中部位置处设置有闸板3,闸板 3的打开或关闭通过电机5来控制。烟道本体1的一端与余热锅炉烟道8连通,该余热锅炉烟道8连通内设置有余热风机9。

烟道本体1的侧壁上位于闸板3前后两侧设置有第一孔洞6以及第二孔洞7,第一孔洞6与第二孔洞7通过备用烟道管4连通,备用烟道管4位于烟道本体1 内并与余热锅炉烟道8连通,备用烟道管上设置有阀门13,阀门13与控制系统 10连接,控制系统10与备用电源11连接,备用电源11为UPS电源。

备用烟道管4的孔径小于烟道本体1的孔径,备用烟道管4的孔径大小占烟道本体1的孔径大小的比例为1:6-1:5。

备用烟道管4由钢材料制成,为了保障烟道本体1内的热量不散失,备用烟道管4的外表层设置有隔热层12,隔热层12要求备用烟道管4的外表温度低于50℃。

本实用新型的玻璃窑烟道系统由于在烟道本体内设置备用烟道管4,当余热电厂的电网断电时,采取余热锅炉的UPS电源提供电能,使得备用烟道管4上的阀门13打开,此时玻璃窑的废气可以通过备用烟道管4排到外界,防止玻璃厂烟气憋压,避免了玻璃厂的熔窑窑压的增大,从而避免了对玻璃产品的质量造成影响,避免了经济损失,同时有效解除安全隐患,提高了玻璃厂生产的安全性。

在余热电厂的电网断电的情况下,在失电时通过余热锅炉的应急电源打开备用烟道管4的阀门13,避免了对玻璃厂安全隐患的发生,也避免了经济损失,具统计:一条900d/t的玻璃线每次因失电造成的损失约计30万元左右,采用上述方案之后,解决了失电影响问题,相当于生产成本减少30万元。

以上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作了详细说明,但本实用新型不限于所描述的实施方式。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原理和精神的情况下,对这些实施方式进行多种变化、修改、替换和变型,仍落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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