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太阳能干燥功能的两用主动太阳房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343013发布日期:2018-12-21 19:00阅读:363来源:国知局
带太阳能干燥功能的两用主动太阳房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太阳能采暖通风及太阳能干燥技术领域,具体来说是一种带太阳能干燥功能的两用主动太阳房。



背景技术:

主动太阳能房是一种太阳能利用效率较高的采暖方式,当需要采暖时,可充分利用屋顶的太阳能集热器加热室内空气,在较少利用常规能源的前提下,极大的改善室内舒适度;不需采暖季节时,也可利用风机达到室内通风降温的目的,但现有的此类装置热空气直接排向大气造成能源利用率降低。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上述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带太阳能干燥功能的两用主动太阳房,在屋顶设置太阳能干燥系统,充分利用太阳能,在不需采暖季节时,屋顶空气集热器利用热压原理从房间抽取空气,加强室内空气流动,同时,集热器出口连接屋顶上方干燥箱下部入口,热空气对干燥箱内物料进行干燥。

本实用新型通过如下技术方案予以实现:

一种带太阳能干燥功能的两用主动太阳房,包括安装在屋顶的空气集热器和干燥箱,所述空气集热器下部的空气入口连通室内区域,空气集热器上部的空气出口分别连接两个通风管道,其中一个通风管道通过安装在管道上的第一阀门接通干燥箱底部的进风口,另外一个通风管道通过安装在管道上的第二阀门和固定于墙体上的风机相连,风机出口指向室内区域中心,干燥箱顶部设有出风口,在墙体上开有连通室内的空气通口,非采暖季节时,第一阀门开启,通往室内管道上的第二阀门关闭,室外空气由空气通口进入室内,经屋顶空气集热器加热后进入干燥箱干燥物料;

采暖季节时,第一阀门关闭,第二阀门打开,在风机的作用下,由空气通口进入室内的空气经屋顶空气集热器加热后重新进入室内,满足冬季采暖需求。

优选的是,所述空气集热器在屋顶上朝向南面倾斜布置,可以保证集热的最大化。

优选的是,所述风机通过螺栓固定在朝向北面的墙体上部,风机出口指向室内区域中心,按照人体舒适度标准要求,设置风机风速不大于0.15m/s。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带太阳能干燥功能的两用主动太阳房,利用干燥箱出口和室内进风口有一定高差,太阳能烟囱原理可增强室内空气流动,达到室内降温和物料干燥目的,还省去了风机通风带来的常规能源消耗。当需采暖时,将干燥系统通风通道关闭,利用风机将太阳能集热器加热后的热空气抽入房间内,相当于主动太阳房的形式。本实用新型充分利用了室内空气入口和干燥箱空气出口高度差形成“烟囱效应”以及空气集热器的热压作用强化太阳房自然通风动力,克服了自然对流缓慢,从而满足房间所需的通风量和一定的舒适度,同时加强对集热器出口热风的充分利用,引导热空气来干燥屋顶上干燥箱内物料,本实用新型将主动太阳采暖与太阳能干燥及室内通风技术相结合,实现夏季通风降温,干燥物料以及冬季采暖,同时代替了风机通风的功能,节省了常规能源,在广大农村地区实用性强。在采暖季节,干燥箱停止工作,集热器出口热空气由风机抽入室内供热。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剖面结构示意图。

图2为屋顶上安装的空气集热器布置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如图1-2所示,这种带太阳能干燥功能的两用主动太阳房,包括安装在屋顶5的空气集热器3和干燥箱13,干燥箱13安装于干燥箱支架12上,所述空气集热器下部的空气入口4连通室内区域8,空气集热器3上部的空气出口分别连接两个通风管道,其中一个通风管道通过安装在管道上的第一阀门2接通干燥箱底部的进风口1,另外一个通风管道通过安装在管道上的第二阀门9和通过螺栓11固定于墙体6上的风机10相连,风机10出口指向室内区域中心,干燥箱13顶部设有出风口14,在墙体6上开有连通室内的空气通口7。

非采暖季节时,打开通往干燥箱管道上的第一阀门2,通往室内管道的室内第二阀门9关闭,进入室内的空气在室内空气通口7和干燥箱出风口14之间高度差形成的“烟囱效应”,以及屋顶的空气集热器3的热压原理抽取空气进行加热的双重作用下进入干燥箱13干燥物料,同时也加强了室内的空气流动,降低室内温度,满足舒适度的要求,加热后的热空气流经第一阀门2进入干燥箱13干燥物料,达到室内降温和物料干燥双重目的。

采暖季节时,连通干燥箱的第一阀门2关闭,通往室内管道上的第二阀门9打开,管道即接入风机10入口,室外空气经空气通口7进入室内,在风机10的作用下,室内空气经空气入口4进入空气集热器3内加热,加热后的热空气流经安装有第二阀门9的管道重新进入室内,满足冬季采暖需求。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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