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加湿桶的水位控制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9444297发布日期:2019-12-17 21:55阅读:741来源:国知局
一种用于加湿桶的水位控制器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用于加湿桶的水位控制器,属于环境试验设备领域。



背景技术:

水位控制器主要用于加湿桶上,用于控制加湿桶内的水位,现有技术中水位控制器是通过安装在水位控制器本体的浮球来控制进水管的开、闭,当浮球损坏后,浮球内将会灌满水,使得浮球下沉,将难以控制进水管的开、闭,控制失灵,这将会对试验结果的准确性产生影响。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上述不足,而提供一种结构设计合理的用于加湿桶的水位控制器。

本实用新型解决上述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该用于加湿桶的水位控制器,包括水位控制器本体、顶盖、注水管、排水管和进水管,其结构特点在于:所述顶盖盖在水位控制器本体上,所述注水管和排水管均安装在水位控制器本体上,所述进水管安装在顶盖上,所述注水管的一端与水位控制器本体的底面齐平,所述排水管的一端与水位控制器本体的底面存在距离,所述注水管的另一端和排水管的另一端均外露于水位控制器本体。可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

进一步地,所述进水管的一端位于水位控制器本体内,所述进水管的另一端外露于顶盖。

进一步地,所述顶盖为三面折弯结构。

进一步地,所述顶盖通过三面折弯结构盖在水位控制器本体上。

进一步地,所述水位控制器本体上固定有安装板。

进一步地,所述注水管与加湿桶的筒体连通。

进一步地,所述进水管的一端位于排水管的一端的上方。

进一步地,所述注水管和排水管均与水位控制器本体焊接。

进一步地,所述进水管与顶盖焊接。

相比现有技术,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优点:该用于加湿桶的水位控制器可通过进水管向水位控制器本体加水,当水位控制器本体内的水位液面高度高于排水管的一端的高度时,水位控制器本体内的水将会通过排水管自动排出,可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用于加湿桶的水位控制器的侧视断裂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中的a-a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用于加湿桶的水位控制器的立体断裂结构示意图。

图中:水位控制器本体1、顶盖2、注水管3、排水管4、进水管5、三面折弯结构6、安装板7。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并通过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以下实施例是对本实用新型的解释而本实用新型并不局限于以下实施例。

实施例。

参见图1至图3所示,须知,本说明书所附图式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实用新型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技术内容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若用引用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

本实施例中的用于加湿桶的水位控制器,包括水位控制器本体1、顶盖2、注水管3、排水管4和进水管5,顶盖2盖在水位控制器本体1上,通常情况下顶盖2为三面折弯结构6;顶盖2通过三面折弯结构6盖在水位控制器本体1上。注水管3和排水管4均安装在水位控制器本体1上,进水管5安装在顶盖2上。

本实施例中的注水管3的一端与水位控制器本体1的底面齐平,排水管4的一端与水位控制器本体1的底面存在距离,注水管3的另一端和排水管4的另一端均外露于水位控制器本体1;进水管5的一端位于水位控制器本体1内,进水管5的另一端外露于顶盖2;进水管5的一端位于排水管4的一端的上方。

本实施例中的水位控制器本体1上固定有安装板7;注水管3和排水管4均与水位控制器本体1焊接;进水管5与顶盖2焊接;注水管3与加湿桶的筒体连通。

具体的说,该用于加湿桶的水位控制器无需浮球控制进水管5的开、闭,通过进水管5向水位控制器本体1内注水,当水位控制器本体1内水位的液面高度高于排水管4的一端的高度时,水位控制器本体1内的水通过排水管4自动排出,上加湿桶的筒体内缺水时,可通过注水管3为加湿桶的筒体内进行注水,该用于加湿桶的水位控制器可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本说明书中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其零、部件的形状、所取名称等可以不同,本说明书中所描述的以上内容仅仅是对本实用新型结构所作的举例说明。凡依据本实用新型专利构思所述的构造、特征及原理所做的等效变化或者简单变化,均包括于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内。本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对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做各种各样的修改或补充或采用类似的方式替代,只要不偏离本实用新型的结构或者超越本权利要求书所定义的范围,均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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