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循环系统余热回收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20244818发布日期:2020-04-03 13:20阅读:408来源:国知局
蒸汽循环系统余热回收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丙烯酸树脂生产设备技术领域,主要是涉及将丙烯酸树脂生产搅拌过程中用于加热和保温的蒸汽循环系统中的余热进行回收的装置。



背景技术:

丙烯酸树脂的生产工艺流程为:先将二甲苯、醋酸丁酯和溶剂投入到反应搅拌中,再以一定的速度滴加丙烯酸单体、丙烯酸、丙烯酸丁酯、苯乙烯、甲基丙烯酸甲酯等,保温熟化后过滤包装。反应搅拌釜的保温和加热的热源一般来自于蒸汽循环系统。在车间停产、换班和设备维护期间,蒸汽循环系统停止工作,存于蒸汽盘管和加热器内的余热自动散发到外部空气中,不仅会导致车间温度升高,还造成了能源的浪费。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出一种能够将蒸汽盘管和加热器内的余热进行回收的装置。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如下:

蒸汽循环系统余热回收装置,包括水箱和数条蒸汽管路;所述水箱具有出水口一和进水口一;所述水箱中部设置有一独立的腔室,所述腔室具有延伸到所述水箱外部的进水口二和出水口二;数条所述蒸汽管路位于该腔室内部,每条所述蒸汽管路的上接口和下接口分别通过一个电磁式三通接头并联在蒸汽循环系统中对应的蒸汽回管上。

根据本实用新型上述的蒸汽循环系统余热回收装置,还可以具有如下附加的技术特征:

进一步的是,所述水箱中设置有温度传感器和液位计。

进一步的是,每条所述蒸汽管路位于腔室内的部分均设置有连通到所述水箱外部的引流管。

进一步的是,数条所述蒸汽管路固定于一基座中,所述基座外部设置有数片散热鳍片。

进一步的是,数条所述蒸汽管路为金属波纹管。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电磁式三通接头控制并联在蒸汽回管上的蒸汽管路的导通和关闭;在搅拌釜无需加热和保温期间,导通蒸汽管路,使热蒸汽在在水箱中进行热交换,实现了蒸汽余热的回收;在搅拌釜需要加热和保温期间,关闭蒸汽管路,热蒸汽不经过水箱,即不会产生热量损失,因此本实用新型通过并联在蒸汽回管上的蒸汽管路与电磁式三通接头配合不仅实现了蒸汽余热回收,还实现了蒸汽余热回收和热蒸汽循环加热的在线切换。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

附图1为实施例一中公开的蒸汽循环系统的局部示意图;

附图2为实施例一中公开的蒸汽管路的安装结构图;

附图3为实施例一中公开的蒸汽管路的局部结构图;

附图4为实施例二中公开的蒸汽循环系统的局部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

实施例一

图1所示的蒸汽循环系统余热回收装置,包括水箱10和数条蒸汽管路20。水箱具有出水口一11和进水口一12,水箱中设置有温度传感器和液位计。水箱中部设置有一独立的腔室30,腔室具有延伸到水箱外部的进水口二31和出水口二32。

参见图2,数条蒸汽管路固定在该腔室内部的基座40中,每条蒸汽管路的上接口和下接口分别通过一个电磁式三通接头50并联在蒸汽循环系统中对应的蒸汽回管60上。在搅拌釜无需加热和保温期间,通过控制三通接头的通断导通蒸汽管路,使热蒸汽在在水箱中进行热交换,实现了蒸汽余热的回收;在搅拌釜需要加热和保温期间,通过控制三通接头的通断关闭蒸汽管路,热蒸汽不经过水箱实现热蒸汽循环加热。

在基座外部设置有数片散热鳍片70,提高了换热效率。

在余热回收阶段,蒸汽在蒸汽管路中会液化,因此本实施例在每条蒸汽管路位于腔室内的那部分的底部均设置有连通到水箱外部的引流管80。

实施例二

图3所示的蒸汽循环系统余热回收装置,包括水箱10’和数条蒸汽管路20’。水箱具有出水口一11’和进水口一12’,水箱中设置有温度传感器和液位计。水箱中部设置有一独立的腔室30’,腔室具有延伸到水箱外部的进水口二31’和出水口二32’。

数条蒸汽管路位于腔室内部,每条蒸汽管路的上接口和下接口分别通过一个电磁式三通接头50’并联在蒸汽循环系统中对应的蒸汽回管60’上。蒸汽管路为金属波纹管,可通过拉伸金属波纹管变换成z型或者弧形,延长了热蒸汽在腔室中的路径,提高了换热效率。在搅拌釜无需加热和保温期间,通过控制三通接头的通断导通蒸汽管路,使热蒸汽在在水箱中进行热交换,实现了蒸汽余热的回收;在搅拌釜需要加热和保温期间,通过控制三通接头的通断关闭蒸汽管路,热蒸汽不经过水箱实现热蒸汽循环加热。

以上所述实施例仅表达了本申请的一种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本申请专利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申请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都属于本申请的保护范围。因此,本申请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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