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滚筒排潮管道自动清洗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994823发布日期:2019-06-22 01:06阅读:450来源:国知局
一种滚筒排潮管道自动清洗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烟草加工滚筒类设备技术领域,具体是一种用于滚筒式排潮机的排潮管道自动清洗装置。



背景技术:

制丝车间的滚筒类设备一般用于对烟叶或烟丝进行回潮、干燥、加香加料等工序,其上的排潮管道是制丝除尘排潮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艺直接影响烟丝成品质量。为保持其良好的排潮效果,需定期清理排潮管道内部的烟尘、烟油、杂物等。现阶段清理工作需要人工完成,即在生产结束后,由维修工对排潮风机及管道进行拆卸,进而对内部进行清理清洗,这样就存在一些问题:清理难度大、时间长;工作量大、人员需求大;在高处作业,增加了安全隐患。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一种排潮管道自动清洗装置,不仅可以对排潮管道进行快速清洗,还可以保证清洗的质量,降低了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杜绝了安全隐患。

为达到上述目的采用以下技术方案。

一种滚筒排潮管道自动清洗装置,包括滚筒式排潮机以及排潮管道,所述排潮管道上设有进水口和进气口,所述进水口连接有自来水管道,所述进气口连接有压缩空气管道;所述自来水管道连接水源,所述压缩空气管道连接压缩空气源;所述自来水管道上设有第一球阀,所述压缩空气管道上设有第二球阀;所述进气口位于所述进水口的下方。

所述进水口和进气口均与排潮管道的管道壁相切。水流和气流受管道壁的导流作用而产生强烈旋转,气流沿筒体呈螺旋形向下进入排潮管道,排潮管道内密度大的尘粒在离心力作用下被甩向器壁,并在重力作用下,沿管道壁下落流出排潮管道,从设备底部的出液口流出。旋转的气流冲击管道壁,使管道壁上的杂物脱落排出。

所述排潮管道设置在滚筒式排潮机相对较低的一端。

所述自来水管道和压缩空气管道均安装于滚筒式排潮机后室的外侧板上。

清洗时,工作人员先将自来水管道上的第一球阀打开,对排潮管道进行清洗,清洗一段时间后,打开压缩空气管道上的第二球阀,对管道进行清吹,待清洗管道后的水变为清水时,将自来水管道关闭,继续清吹,直至管道风干。通过自来水和压缩空气的共同作用,可使排潮管道内的烟尘、杂物脱落干净,减轻了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消除了安全隐患。该自动清洗装置安装方便,清洗效果显著。

附图说明

图1是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请参阅图1。本说明书所附图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实用新型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技术内容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

如图1所示,一种滚筒排潮管道自动清洗装置,包括滚筒式排潮机1以及排潮管道2,所述排潮管道2设置在滚筒式排潮机1相对较低的一端。

所述排潮管道2上设有进水口21和进气口22,所述进水口21连接有自来水管道3,所述进气口22连接有压缩空气管道4;所述自来水管道3连接水源7,所述压缩空气管道4连接压缩空气源8;所述自来水管道3上设有第一球阀5,所述压缩空气管道4上设有第二球阀6;自来水管道3由第一球阀5控制,压缩空气管道4由第二球阀6控制。所述进气口22位于所述进水口21的下方。

所述进水口21和进气口22均与排潮管道2的管道壁相切。水流和气流受管道壁的导流作用而产生强烈旋转,气流沿筒体呈螺旋形向下进入排潮管道2,排潮管道2内密度大的尘粒在离心力作用下被甩向器壁,并在重力作用下,沿管道壁下落流出排潮管道2,从设备底部的出液口流出。旋转的气流冲击管道壁,使管道壁上的杂物脱落排出。

所述自来水管道3和压缩空气管道4均安装于滚筒式排潮机1后室的外侧板11上。

清洗时,工作人员先将自来水管道3上的第一球阀5打开,对排潮管道2进行水洗,用自来水清洗排潮管道2中的烟尘杂物,水洗一段时间后,打开压缩空气管道4上的第二球阀6,对管道进行清吹,待清洗管道后的水变为清水时,将自来水管道3关闭,继续清吹,直至管道风干。通过自来水和压缩空气的共同作用,可使排潮管道2内的烟尘、杂物脱落干净,减轻了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消除了安全隐患。该自动清洗装置安装方便,清洗效果显著。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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