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沥青混凝土搅拌楼用空气净化处理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833093阅读:215来源:国知局
一种沥青混凝土搅拌楼用空气净化处理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建筑材料制备领域,更具体的涉及一种沥青混凝土搅拌楼用空气净化处理装置。



背景技术:

在城市建设,尤其是道路施工建设过程中,需要使用大量的沥青混凝土,沥青混凝土大多在混凝土搅拌楼中搅拌而成,沥青混凝土搅拌楼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粉尘及沥青烟,如直接排放会给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目前,现有技术中虽然存在净化装置,但由于沥青混凝土搅拌楼的结构特殊性,目前现有技术中的空气净化装置尚不适于搅拌楼的净化,对此,本申请提供一种可适用于沥青混凝土搅拌楼的空气净化处理装置。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为克服上述现有技术所述的至少一种缺陷(不足),提供一种沥青混凝土搅拌楼用空气净化处理装置。

本实用新型旨在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沥青混凝土搅拌楼用空气净化处理装置,包括风罩、排风管和空气净化装置;所述风罩位于混凝土搅拌楼底部并与混凝土搅拌楼相连通,所述排风管安装在混凝土搅拌楼侧壁上部并通过进风口与混凝土搅拌楼相连通;所述空气净化装置包括第一木炭盒、第二木炭盒和油烟净化处理器,所述油烟净化处理器位于第一木炭盒和第二木炭盒之间并与第一木炭盒和第二木炭盒相连通,所述油烟净化处理器内装设有水喷淋装置;所述风罩和排风管通过风道系统与第一木炭盒相连通。

进一步的,作为优选技术方案,所述风道系统包括侧壁风道和底部风道,所述底部风道连通于风罩和第一木炭盒之间;所述侧壁风道连通于排风管和底部风道之间。

进一步的,作为优选技术方案,所述底部风道与风罩的连通处设有排风机一;所述侧壁风道与排风管连通处设有排风机一。

进一步的,作为优选技术方案,所述第二木炭盒的出风口上设有排风机二。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有益效果是: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沥青混凝土搅拌楼用空气净化处理装置,将搅拌楼产生的废气集中抽送至空气净化处理器,空气净化处理器分喷淋区和活性炭吸附区。在喷淋区的内部安装了喷淋系统,在喷淋管道上安装雾化头,能保证废气与循环液接触效果 ,废气经过喷淋处理后,能有效降解粉尘,并吸收部分沥青烟。废气经过喷淋区初步处理后,进入活性炭吸附区,活性炭对沥青烟中的臭味分子有很好的吸附作用。沥青混凝土搅拌楼产生的废气经收集送至空气净化处理器处理后,粉尘浓度由1.7×105mg/m3降至2.6mg/m3,沥青烟浓度由240mg/m3降至24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

附图说明

图1为实施例1的主视结构示意图。

图2为实施例1的仰视结构示意图。

图3为空气净化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仅用于示例性说明,不能理解为对本专利的限制;为了更好说明本实施例,附图某些部件会有省略、放大或缩小,并不代表实际产品的尺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附图中某些公知结构及其说明可能省略是可以理解的;相同或相似的标号对应相同或相似的部件;附图中描述位置关系的用语仅用于示例性说明,不能理解为对本专利的限制。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做进一步的说明。

实施例1

如图1-3所示,一种沥青混凝土搅拌楼用空气净化处理装置,包括风罩1、排风管2和空气净化装置3;所述风罩1位于混凝土搅拌楼底部并与混凝土搅拌楼相连通,所述排风管2安装在混凝土搅拌楼侧壁上部并通过进风口21与混凝土搅拌楼相连通;所述空气净化装置3包括第一木炭盒31、第二木炭盒32和油烟净化处理器33,所述油烟净化处理器33位于第一木炭盒31和第二木炭盒32之间并与第一木炭盒31和第二木炭盒32相连通,所述油烟净化处理器33内装设有水喷淋装置34;所述风罩1和排风管2通过风道系统与第一木炭盒31相连通。

所述风道系统包括侧壁风道41和底部风道42,所述底部风道42连通于风罩1和第一木炭盒31之间;所述侧壁风道41连通于排风管2和底部风道42之间;所述底部风道42与风罩1的连通处设有排风机一43;所述侧壁风道41与排风管2连通处设有排风机一43;所述第二木炭盒32的出风口37上设有排风机二36。

使用时,混凝土搅拌楼内搅拌产生的粉尘及沥青烟在风机一43通过的作用下被排入风道系统,经风道系统汇集后排入空气净化装置3,先由第一木炭盒31的进气口35进入第一木炭盒,经第一木炭盒初步净化后进入油烟净化处理器33由水喷淋装置34对其进行二次喷淋净化,最后在进入第二木炭盒32进行最后净化处理后由出风口37排出,在此过程中,排风机一43和排风机二36为粉尘及沥青烟的流动提供动力。

显然,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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