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角度旋转雾炮机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881441发布日期:2018-07-07 09:48阅读:516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环保设备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多角度旋转雾炮机。



背景技术: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类建设项目的逐步增多,建筑业对城市环境的不良影响日渐严重。特别是施工车辆遗留下来的泥土印记,对路面的整洁影响严重,另外还会产生扬尘,严重污染城市空气。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活环境,各市区组织各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可能造成扬尘污染的拆迁项目、施工开挖现场进行监管,强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目前施工现场大多采用雾炮机进行降尘,而现有的雾炮机大多角度固定式,无法实现自动上扬和下摆一定的角度,无法最大化覆盖工地面积,最大化控制扬尘的产生。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可以360度旋转并且可以自动上扬和下摆的一种多角度旋转雾炮机。

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包括有壳体,所述壳体外设有炮筒,所述炮筒末端设有风机,炮筒前端设有水环,水环上设有一圈高压喷嘴,所述壳体内前方还设有水箱,壳体内还设有水泵,水泵进水口连接水箱,水泵出水口通过高压水管连接至水环,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上转动连接有安装板,所述安装板前端固定有固定架,所述炮筒转动连接于固定架上,炮筒末端上方转动连接有第一连杆,第一连杆另一端转动连接有第二连杆,第二连杆另一端连接有俯仰电机,并由俯仰电机驱动第二连杆旋转。

进一步,所述壳体上转动连接有转轴,所述安装板固定于转轴上,转轴于壳体内一端固定有从动齿轮,壳体内还固定旋转电机,所述旋转电机上亦设有驱动齿轮,所述从动齿轮与驱动齿轮啮合连接。

进一步,转轴为空心结构,所述高压水管穿过转轴分别连接壳体内的水泵和炮筒上的水环。

进一步,所述风机、俯仰电机、旋转电机和水泵均电连接至控制装置,所述控制装置固定与壳体外侧边上。

由上述对本实用新型结构的描述可知,和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优点:本实用新型的炮筒在旋转电机的驱动下可自动旋转,在俯仰电机的驱动下可进行一定角度的上扬的下摆的循环动作。此结构相比现有的只能进行一定角度的旋转并且固定俯仰角度的雾炮机,喷射出的气雾能覆盖更大的面积,最大化控制扬尘的产生。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的A向放大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侧视图。

图4为图2的B向放大示意图。

图5为图2的C向放大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参照附图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

参阅附图1-4所示,本实用新型包括有壳体1,所述壳体1外设有炮筒2,所述炮筒内末端设有风机19,炮筒内前端设有水环12,所述水环12为不锈钢管弯成的圆形闭环结构,水环12上还分布有若干高压喷嘴13,所述壳体1内前方还设有水箱9。壳体1内还设有水泵10,水泵10进水口连接水箱9,水泵10出水口通过高压水管11连接至水环12,通过水泵10将水箱9内的预先储存的水抽送至高压喷嘴13,并由高压喷嘴13喷射出。

所述壳体上转动连接有转轴14,所述安装板7固定于转轴14上,转轴14于壳体1内一端固定有从动齿轮15,壳体内还固定旋转电机16,所述旋转电机16上设有驱动齿轮17,所述从动齿轮15与驱动齿轮17啮合连接。所述转轴14为空心结构,安装板7对应转轴14处设有通孔,所述高压水管11穿过转轴14和安装板7的通孔分别连接壳体1内的水泵10和炮筒2上的水环12。通过旋转电机16带动驱动齿轮17从而带动从动齿轮15转动,进而带动转轴14的旋转,由于高压水管穿过转轴及安装板7,因此转轴14的转动对高压水管11没有影响,此结构使炮筒2在旋转的过程中,高压水管11不会发生缠绕的现象。

所述安装板7前端固定有固定架8,所述炮筒2转动连接于固定架8上,炮筒2末端上方转动连接有第一连杆3,第一连杆3另一端转动连接有第二连杆4,第二连杆4另一端连接有俯仰电机5,并由俯仰电机5驱动第二连杆旋转4。当俯仰电机5启动时,俯仰电机5带动第二连杆4转动,第二连杆4的转动将带动第一连杆3与第二连杆4的连接点绕俯仰电机5旋转,进而带动第一连杆3摆动。第一连杆3的摆动可拉动炮筒2摆动,使炮筒2绕固定架8与炮筒2的连接点摆动,从而达到炮筒2的上扬和下摆的动作。

使用时,通过控制装置6依次启动风机19、水泵10、旋转电机16和俯仰电机5,使通过炮筒2前端的高压喷嘴13喷射出的水柱在风机19形成的气流的影响下形成气雾状喷射而出。并且炮筒2在旋转电机16的驱动下可自动旋转,在俯仰电机5的驱动下可进行一定角度的上扬的下摆的循环动作。此结构相比现有的只能进行一定角度的旋转并且固定俯仰角度的雾炮机,喷射出的气雾能覆盖更大的面积,最大化控制扬尘的产生。

上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设计构思并不局限于此,凡利用此构思对本实用新型进行非实质性的改动,均应属于侵犯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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