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力机车自动除尘网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950862发布日期:2018-07-17 22:31阅读:463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电动机车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电力机车自动除尘网。



背景技术:

电力机车随着运行时间的延长,灰尘、杂物在通风系统逐渐聚集,致使通风量的不断降低,尤其是柳絮高发区,当气温升高时,将发生因通风系统堵塞而导致的变流器超温故障,从而对整个机车及铁路安全运输构成直接威胁。在实际运行中,为了过滤这些杂质,通常设置过滤网,各机务段对其清理主要是依靠在机车趟检、定修中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通风系统的检查、冲洗、吹扫工作。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克服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提供一种能够代替人工操作,实现电力机车通风系统的自动除尘的电力机车自动除尘网。

为解决上述现有的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方案:

一种电力机车自动除尘网,包括主体框架、除尘网单元,所述主体框架的一侧上表面设有除尘网单元;所述除尘网单元包括除尘网主体、塑料板、封口,所述除尘网主体上设有除尘孔,所述除尘孔包括设于所述除尘网主体内的圆孔Ⅰ、设于所述除尘网主体外表面的圆孔Ⅱ,所述除尘网主体左右两侧均设有所述塑料板,所述塑料板上设有固定孔,所述除尘网主体前后两端均设有所述封口。

进一步改进的是,所述主体框架的另一侧上表面设有过滤网。

进一步改进的是,所述除尘网单元至少有1个,所述除尘网单元的宽度小于所述主体框架的宽度,所述除尘网单元的材料为塑料。

进一步改进的是,所述除尘网主体的前后表面为V型结构。

进一步改进的是,所述除尘孔为中空的圆台状结构,所述圆孔Ⅰ的孔径为5CM,所述圆孔Ⅱ的孔径为3CM。

进一步改进的是,所述封口为V型结构。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除尘网单元的材料为塑料,利用塑料的特殊性,制作成风调型条状;

除尘孔为内大外小的圆台状结构,孔径较大的圆孔Ⅰ是进口孔,而孔径较小的圆孔Ⅱ为阻杂志而形成风差风速制造成负压,由多组成所需板块型,制作成具有风道,从而使杂志由风道清除。

本实用新型对现运行中的机电所出现树柳、风沙、雨雪形成危害进行自动清除,保证机车正常运行。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一种电力机车自动除尘网的示意图。

图2是除尘网单元的示意图。

图3是除尘网主体的示意图。

图中:1、主体框架;5、除尘网单元;6、除尘网主体;7、除尘孔;7-1、圆孔Ⅰ;

7-2、圆孔Ⅱ;8、固定孔;9、封口;10、塑料板。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实施例

一种电力机车自动除尘网,包括主体框架(1)、除尘网单元(5),所述主体框架(1)的一侧上表面设有除尘网单元(5);所述除尘网单元(5)包括除尘网主体(6)、塑料板(10)、封口(9),所述除尘网主体(6)上设有除尘孔(7),所述除尘孔(7)包括设于所述除尘网主体(6)内的圆孔Ⅰ(7-1)、设于所述除尘网主体(6)外表面的圆孔Ⅱ(7-2),所述除尘网主体(6)左右两侧均设有所述塑料板(10),所述塑料板(10)上设有固定孔(8),所述除尘网主体(6)前后两端均设有所述封口(9)。

进一步改进的是,所述主体框架(1)的另一侧上表面设有过滤网。

进一步改进的是,所述除尘网单元(5)至少有1个,所述除尘网单元(5)的宽度小于所述主体框架(1)的宽度,所述除尘网单元(5)的材料为塑料。

进一步改进的是,所述除尘网主体(6)的前后表面为V型结构。

进一步改进的是,所述除尘孔(7)为中空的圆台状结构,所述圆孔Ⅰ(7-1)的孔径为5CM,所述圆孔Ⅱ(7-2)的孔径为3CM。

进一步改进的是,所述封口(9)为V型结构。

具体实施时,将除尘网单元(5)通过塑料板(10)上的固定孔(8)固定在主体框架(1)上;

将主体框架(1)上设有除尘网单元(5)的一侧固定在电力机车里面,将主体框架(1)上设有过滤网的一侧设在电力机车外面。

本实用新型除尘网单元(5)采用的材料为塑料,利用塑料的特殊性,制作成风调型条状;

除尘孔(7)为内大外小的圆台状结构,孔径较大的圆孔Ⅰ(7-1)是进口孔,而孔径较小的圆孔Ⅱ(7-2)为阻杂志而形成风差风速制造成负压,由多组成所需板块型,制作成具有风道,从而使杂志由风道清除。

本实用新型对现运行中的机电所出现树柳、风沙、雨雪形成危害进行自动清除,保证机车正常运行。

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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