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树脂分离塔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558941发布日期:2019-01-08 21:53阅读:1015来源:国知局
一种树脂分离塔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到一种将作为超纯水生产系统耗材的抛光树脂进行分离的设备。



背景技术:

随着全球电子信息的高速发展,电子信息产品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的必需品,与其相关的半导体、TFT、光伏等行业的发展势头迅猛。但遗憾的是目前国内电子行业等使用的抛光树脂等高价值的耗材回收再生技术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和推广,国内每年都会消耗大量的抛光树脂,而这些树脂没有得到很好的回收再利用,以至于浪费了大量的可再生资源。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对饱和、失效的抛光树脂进行分离的分离塔。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一种树脂分离塔,其结构包括:密闭的壳体,壳体的顶部设置有上人孔、树脂进口、排气口,上人孔上设置有上人孔盖,所述的壳体上自上而下依次设置有至少两个阴树脂导出口和至少一个阳树脂侧部导出口,所述壳体的底部还设置有阳树脂底部导出口,壳体的上、下部分别设置有上、下部水口,所述的壳体上设置有至少两列中部观察视窗组,每个中部观察视窗组中包括有至少三个自上而下沿直线布置的中部观察视窗,相邻的两列中部观察视窗组中的中部观察视窗相互错开布置,在所有的中部观察视窗中,至少有一个中部观察视窗布置在最下方的阴树脂导出口的水平方向的旁边,所述的壳体内在上、下部水口处设置有布水器。

作为一种优选方案,在所述的一种树脂分离塔中,所述壳体上在上、下部水口的水平方向的旁边分别设置有上、下部观察视窗。

作为一种优选方案,在所述的一种树脂分离塔中,所述壳体的顶部还设置有至少一个预留口。

作为一种优选方案,在所述的一种树脂分离塔中,所述的壳体上设置有三个阴树脂导出口。

作为一种优选方案,在所述的一种树脂分离塔中,还包括有用于安装壳体的塔架,所述的壳体设置在塔架上。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通过在壳体上设置有至少两列中部观察视窗组,每个中部观察视窗组中包括有至少三个自上而下沿直线布置的中部观察视窗,从而可以观察壳体中阴阴树脂的液面高度,以保证阴树脂从阴树脂导出口中导出、阳树脂从阳树脂侧部导出口中导出,从而实现阴、阳树脂的分离。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所述树脂分离塔的结构示意图。

图1中的附图标记为:1、树脂进口,2、排气口,3、预留口,4、阴树脂上导出口,5、阴树脂中导出口,6、阴树脂下导出口,7、阳树脂侧部导出口,8、阳树脂底部导出口,9、上部水口,10、下部水口,11、中部观察视窗,12、上人孔,13、上部观察视窗,14、下部观察视窗,18、壳体,19、塔架。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详细描述本实用新型所述的一种树脂分离塔的具体实施方案。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所述的一种树脂分离塔,其结构包括:塔架19和设置在塔架19上的密闭的壳体18,壳体18的顶部设置有上人孔12、树脂进口1、排气口2和一个预留口3(其数量可根据实际需要而定),上人孔12上设置有上人孔盖(属于本领域的惯常技术,图中未示出),所述的壳体18上自上而下依次设置有上、中、下三个阴树脂导出口即阴树脂上导出口4、阴树脂中导出口5和阴树脂下导出口6以及一个阳树脂侧部导出口7,所述壳体18的底部还设置有阳树脂底部导出口8,壳体18的上、下部分别设置有上部水口9和下部水口10,所述的壳体18上设置有两列中部观察视窗组,每列中部观察视窗组中包括有四个自上而下沿直线布置的中部观察视窗11,相邻的两列中部观察视窗组中的中部观察视窗11相互错开布置,在所有的中部观察视窗11中,最下方的中部观察视窗11布置在最下方的阴树脂导出口6的水平方向的旁边,即:该中部观察视窗11的下沿低于阴树脂下导出口6,该中部观察视窗11的上沿高于阴树脂下导出口6,从而可以通过最下方的中部观察视窗11观察到壳体18内的阳树指下导出口6处的状况;所述的壳体18内在上、下部水口9和10处设置有布水器(属于本领域的惯常技术,图中未示出);在本实施例中,所述的壳体18上在上、下部水口9和10的水平方向的旁边分别设置有上、下部观察视窗13和14。

实际应用时,分别与所述的树脂进口1、排气口2、预留口3、树脂上导出口4、阴树脂中导出口5和阴树脂下导出口6、阳树脂侧部导出口7和阳树脂底部导出口8相连的管路上均设置有控制阀。

实际使用时,操作人员可通过中部观察视窗11来观察壳体18内的阴、阴树脂的分层情况,来决定是打开与阳树脂侧部导出口7相连的管路上的控制阀输出阳树脂,还是打开与阴树脂上导出口4、阴树脂中导出口5或阴树脂下导出口6相连管路上的控制阀输出阴树脂。

综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用来限定本实用新型实施的范围,凡依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范围所述的形状、构造、特征及精神所作的均等变化与修饰,均应包括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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