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除尘器附件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分体插入式旋风子。
背景技术:
旋风式除尘器主要用于分离含尘气体中的固体颗粒物,由于结构简单,制造成本低,除尘效果好,故在工业设备中作为辅机而广泛被使用。旋风式除尘器的主要核心部件就是旋风子,旋风子的作用是利用含粉尘气流旋转运动时产生的离心力,把粉尘气体中的粉尘从气体中分离出来。旋转气流的绝大部分沿器壁自圆筒体,呈螺旋状由上向下向圆锥体底部运动,形成下降的外旋含尘气流,在强烈旋转过程中所产生的离心力将密度远远大于气体的尘粒甩向器壁,尘粒一旦与器壁接触,便失去惯性力而靠入口速度的动量和自身的重力沿壁面下落进入集灰斗。旋转下降的气流在到达圆锥体底部后,沿除尘器的轴心部位转而向上,形成上升的内旋气流,并由除尘器的排气管排出。
目前市场上旋风子主要有铸铁和陶瓷两种,陶瓷旋风子耐磨性远大于铸铁旋风子,使用寿命可达 15-20 年之久。而陶瓷旋风子一般都是一体式的,不容易清洗,并且灰尘在下落时最初的浓度最高,对进口周缘壁面的磨损最大,同时会有二次扬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结构设计科学,拆卸清理安装方便,能够减少进口周缘壁面磨损,同时又减少二次扬尘的一种分体插入式旋风子。
为实现本实用新型提供以下技术方案:
一种分体插入式旋风子,主要包括外筒和旋风组件,所述外筒包括上部为直筒状的直筒部和下部为锥状的锥部,所述旋风组件主要包括排气筒、支架和旋风叶片;所述支架为圆柱状,所述排气筒连接在支架中心,所述旋风叶片一端与支架上边缘连接,另一端与排气筒外壁连接;所述外筒的直筒部顶端边缘设有卡槽圈,所述外筒的直筒部内壁设有向内凸出的支撑圈,所述支架上边缘卡入外筒直筒部顶端边缘的卡槽圈,所述支架下边缘搁在直筒部内壁的支撑圈上。
作为优选,所述外筒直筒部支撑圈下方的内壁设有夹层,所述夹层上设有若干垂直设置的条状风槽。
作为优选,所述排气筒顶部高出外筒顶部,所述排气筒顶部设有承托圈。
作为优选,所述外筒为陶瓷。
作为优选,所述旋风组件为碳钢。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之处:
第一:旋风组件和外筒分体设计,拆卸清理安装方便;
第二:直筒部支撑圈下方的内壁设有夹层,气流经过旋风叶片后,进入夹层,气流中的灰尘颗粒物沿夹层壁下落,使最初浓度高的气、固两相流中较大固体颗粒在离心力作用下,率先进入夹层,减少了进口周缘壁面的磨损;并且可以减少二次扬尘;
第三:排气筒顶部设置承托圈便于和陶瓷管连接;
第四:陶瓷耐磨性远大于铸铁,旋风子使用寿命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2为旋风组件顶视图。
图中:1是外筒、1.1是直筒部、1.1.1是卡槽圈、1.1.2是支撑圈、1.1.3是夹层、1.2是锥部、2是旋风组件、2.1是排气筒、2.1.1是承托圈、2.2是支架、2.3是旋风叶片。
具体实施方式
一种分体插入式旋风子,主要包括外筒1和旋风组件2,所述外筒1包括上部为直筒状的直筒部1.1和下部为锥状的锥部1.2,所述旋风组件2主要包括排气筒2.1、支架2.2和旋风叶片2.3;所述支架2.2为圆柱状,所述排气筒2.1连接在支架2.2中心,所述旋风叶片2.3一端与支架2.2上边缘连接,另一端与排气筒2.1外壁连接;所述外筒1的直筒部1.1顶端边缘设有卡槽圈1.1.1,所述外筒1的直筒部1.1内壁设有向内凸出的支撑圈1.1.2,所述支架2.2上边缘卡入外筒直筒部1.1顶端边缘的卡槽圈1.1.1,所述支架2.2下边缘搁在直筒部1.1内壁的支撑圈1.1.2上,所述外筒直筒部1.1支撑圈1.1.2下方的内壁设有夹层1.1.3,所述夹层1.1.3上设有若干垂直设置的条状风槽,所述排气筒2.1顶部高出外筒1顶部,所述排气筒2.1顶部设有承托圈2.1.1,所述外筒1为陶瓷,所述旋风组件2为碳钢。
将支架2.2的上边缘嵌入直筒部1.1顶端的卡槽圈1.1.1,下边缘搁在支撑圈1.1.2上,完成旋风子的组装,将组装好的旋风子与除尘器内的排风管道连接,排风管道与旋风子排气筒2.1顶部的承托圈2.1.1浇筑连接,含尘气体进入旋风子的旋风叶片2.3,经过旋风叶片2.3后,进入夹层1.1.3,气流中的灰尘颗粒物沿夹层1.1.3壁下落,使最初浓度高的气、固两相流中较大固体颗粒在离心力作用下,率先进入夹层1.1.3,减少了进口周缘壁面的磨损;并且减少二次扬尘;旋转气流的绝大部分沿筒壁,呈螺旋状由上向下向圆锥体底部运动,形成下降的外旋含尘气流,在强烈旋转过程中所产生的离心力将密度远远大于气体的尘粒甩向器壁,尘粒一旦与器壁接触,便失去惯性力而靠入口速度的动量和自身的重力沿壁面下落进入集灰斗;旋转下降的气流在到达圆锥体底部后,沿旋风子的轴心部位转而向上,形成上升的内旋气流,并由旋风子的排气筒2.1排出。
本实用新型并不局限于上述具体实施方式所涉及的一种分体插入式旋风子,熟悉本技术领域的人员还可据此做出多种变化,但任何与本实用新型等同或相类似的变化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