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香烟烟雾净化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20236743发布日期:2020-03-31 17:33阅读:306来源:国知局
一种香烟烟雾净化器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空气净化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香烟烟雾净化器。



背景技术:

现有的香烟烟雾净化器主要由外壳、循环风机、粉尘过滤芯组成。其中杂质空气通过风机吸入空气净化器内部,并在循环风机的负压作用下流经粉尘过滤芯。此时,香烟烟雾悬浮颗粒物被粉尘过滤芯截留下来。通过电控系统完成对处理风量的控制。处理后,干净的空气通过循环风机排放出来,从而达到净化空气的目的。

现有的香烟烟雾净化器的有效收集效率低,距离污染源远,缺乏对污染物的强力控制。现有市面上大部分香烟烟雾净化器都是通过负压风机捕捉香烟烟雾,而这些净化器往往体积较小,通风量较低。通常被摆放在角落距离污染源较远,对香烟烟雾的控制风速微乎其微,只能缓慢地循环过滤香烟烟雾,净化得不彻底。



技术实现要素:

鉴于以上所述现有技术的缺点,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香烟烟雾净化器,用于解决现有技术中净化效率低且净化得不彻底的问题。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是按如下方式实现的:一种香烟烟雾净化器,包括烟雾吸收盖、壳体;所述烟雾吸收盖与所述壳体一侧连接;所述壳体一侧的进气口处设有一自动控制阀门,所述壳体另一侧的排气口处设有一阀门;所述壳体内设有香烟烟雾净化模块、气体传感器模块;

香烟烟雾净化模块包括若干个颗粒活性炭层、风机、隔板;所述隔板安装于所述壳体内,所述风机固定连接于所述隔板;所述隔板两侧的所述颗粒活性炭层分别通过连接柱连接于所述壳体的一侧、所述隔板的一侧;

所述壳体上端设有主控系统,所述主控系统与所述气体传感器模块、所述自动控制阀门电连接;所述主控系统用于调节所述风机的处理风量及处理强度,并且通过所述气体传感器模块的数据来控制所述自动控制阀门。

进一步地,所述隔板设有若干个通气孔。

进一步地,所述颗粒活性炭层在所述隔板两侧的数量各为3个,且呈垂直均匀排列。

进一步地,所述颗粒活性炭层具有高吸附碘值。

如上所述,本实用新型的一种香烟烟雾净化器,具有的效益是对香烟烟雾净化效率高且净化得彻底。

附图说明

图1显示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一种香烟烟雾净化器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请参阅图1。须知,本说明书所附图式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实用新型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技术内容得能涵盖的范围内。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香烟烟雾净化器,包括烟雾吸收盖1、壳体2;烟雾吸收盖1与壳体2一侧连接;壳体2一侧的进气口处设有一自动控制阀门5,壳体2另一侧的排气口处设有一阀门6;壳体内设有香烟烟雾净化模块、气体传感器模块10。

香烟烟雾净化模块包括若干个颗粒活性炭层3、风机4、隔板8;隔板8安装于壳体2内,风机固定连接于隔板8;隔板8两侧的颗粒活性炭层3分别通过连接柱7连接于壳体2的一侧、隔板8的一侧;隔板8设有若干个通气孔81,以至于香烟烟雾能流通于整个壳体2中;颗粒活性炭层3还具有高吸附碘值,在隔板8两侧的数量各为3个,且呈垂直均匀排列。

壳体2上端设有主控系统9,主控系统9与气体传感器模块10、自动控制阀门5电连接;主控系统9用于调节风机4的处理风量及处理强度,并且通过气体传感器模块10的数据来控制自动控制阀门5。

打开香烟烟雾净化器使用时,阀门6处于关闭状态,自动控制阀门5开启。在风机4的负压作用下,香烟烟雾通过烟雾吸收盖1流入壳体2中。当气体传感器检测到香烟烟雾上升至某个浓度时,会向主控系统9发出指令信号,主控系统9接收到指令信号后会控制关闭自动控制阀门5。此时香烟烟雾完全被密闭隔绝在壳体2中,通过颗粒活性炭层3进行吸附净化。当气体传感器检测到香烟烟雾下降到某个浓度时,会向主控系统9发出指令信号,主控系统9接收到指令信号后会控制开启自动控制阀门5。通过密封隔绝,可以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净化香烟烟雾,从而保证了净化效果。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的一种香烟烟雾净化器,具有的效益是对香烟烟雾净化效率高且净化得彻底。所以,本实用新型有效克服了现有技术中的种种缺点而具高度产业利用价值。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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