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电除尘器顶部的新型搭接式盖板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805418发布日期:2019-02-01 20:49阅读:522来源:国知局
一种用于电除尘器顶部的新型搭接式盖板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电除尘器技术领域,特指一种用于电除尘器顶部的新型搭接式盖板。



背景技术:

电除尘器一般设置在有大量粉尘排出的作业场所,功能是捕获空气中的粉尘并向外部排出净化过的空气。电除尘器由除尘器本体和供电变压整流装置两部分构成。电除尘器的外壳是除尘器本体中的重要部件,是一个有一定气密性要求,能够承受一定压力和在一定温度条件下工作的容器。在电除尘器的外壳中,顶部盖板是重要部件。而在外壳的密封要求中,顶部盖板连接的密封要求更是重中之重。

电除尘器的漏风对除尘效率有很大影响,漏风将增加进入除尘器的风量和风机负荷,因此会造成电场内部气流流速增加、气流不稳定及除尘器的二次扬尘,从而导致电除尘器的除尘效率大大降低。

在现有技术中,顶部盖板连接是用单独一件钢板焊接在盖板与盖板之间的间隙上。这种结构焊接量大,产生漏风现象多,缩短了除尘器的使用寿命,大大降低了电除尘器的除尘效率。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以上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用于电除尘器顶部的新型搭接式盖板,其结构合理、减轻重里、工艺制作简单,有利于安装和大修工程,更重要的是这种顶部的新型搭接式盖板大大减少了焊接量,避免了由于焊接不当而产生漏风现象,延长除尘器的使用寿命,提高了电除尘器的除尘效率。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应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用于电除尘器顶部的新型搭接式盖板,包括上顶板一、岩棉板一、下顶板一、槽钢一、上顶板二、岩棉板二、下顶板二以及槽钢二,槽钢一的上端一侧与上顶板一密封焊接,槽钢一的下端与下顶板一密封焊接,上顶板一、槽钢一与下顶板一之间成型构成U型槽一,岩棉板一配合设于U型槽一内,槽钢二的上端与上顶板二密封焊接,槽钢二的下端一侧与下顶板二密封焊接,上顶板二、槽钢二与下顶板二之间成型构成U型槽二,岩棉板二配合设于U型槽二内,下顶板一的端部伸出槽钢一,并搭接于槽钢二的下端另一侧,且密封焊牢,上顶板二的端部伸出槽钢二,并搭接于槽钢一的上端另一侧,且密封焊牢。

进一步而言,所述槽钢一与槽钢二相对设置,且槽钢一与槽钢二的开槽口分别向外两侧设置。

说明书

进一步而言,所述槽钢一与槽钢二之间间隔设置。

进一步而言,所述上顶板一与上顶板二之间间隔设置。

进一步而言,所述下顶板一与下顶板二之间间隔设置。

本实用新型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采用这样的结构设置,其结构合理、重量轻、工艺制作简单,有利于安装和大修工程,更重要的是这种顶部的新型搭接式盖板大大减少了焊接量,避免了由于焊接不当而产生漏风现象,延长了除尘器的使用寿命,提高了电除尘器的除尘效率。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整体结构示意图。

1.上顶板一;2.岩棉板一;3.下顶板一;4.槽钢一;5.上顶板二;6.岩棉板二;7.下顶板二;8.槽钢二。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与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说明。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所述一种用于电除尘器顶部的新型搭接式盖板,包括上顶板一1、岩棉板一2、下顶板一3、槽钢一4、上顶板二5、岩棉板二6、下顶板二7以及槽钢二8,槽钢一4的上端一侧与上顶板一1密封焊接,槽钢一4的下端与下顶板一3密封焊接,上顶板一1、槽钢一4与下顶板一3之间成型构成U型槽一,岩棉板一2配合设于U型槽一内,槽钢二8的上端与上顶板二5密封焊接,槽钢二8的下端一侧与下顶板二7密封焊接,上顶板二5、槽钢二8与下顶板二7之间成型构成U型槽二,岩棉板二6配合设于U型槽二内,下顶板一3的端部伸出槽钢一4,并搭接于槽钢二8的下端另一侧,且密封焊牢,上顶板二5的端部伸出槽钢二8,并搭接于槽钢一4的上端另一侧,且密封焊牢。以上所述构成本实用新型基本结构。

本实用新型采用这样的结构设置,其结构合理、重量轻、工艺制作简单,有利于安装和大修工程,更重要的是这种顶部的新型搭接式盖板大大减少了焊接量,避免了由于焊接不当而产生漏风现象,延长了除尘器的使用寿命,提高了电除尘器的除尘效率。

更具体而言,所述槽钢一4与槽钢二8相对设置,且槽钢一4与槽钢二8的开槽口分别向外两侧设置。采用这样的结构设置,便于岩棉板的装入。

更具体而言,所述槽钢一4与槽钢二8之间间隔设置。采用这样的结构设置,便于槽钢与顶板之间的焊接。

更具体而言,所述上顶板一1与上顶板二5之间间隔设置。采用这样的结构设置,便于槽钢与顶板之间的焊接。

更具体而言,所述下顶板一3与下顶板二7之间间隔设置。采用这样的结构设置,便于槽钢与顶板之间的焊接。

以上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进行了描述,但本实用新型并不局限于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仅仅是示意性的,而不是限制性的,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启示下,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宗旨和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情况下,还可做出很多形式,这些均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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