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提前打开的自通径双级注水泥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401987阅读:460来源:国知局
防止提前打开的自通径双级注水泥器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石油开发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用于封堵井眼、裂隙或类似情况的防止提前打开的自通径双级注水泥器。



背景技术:

在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CN 205135541 U)中,其关闭座和打开座分为两体分别通过剪切销钉固定在关闭套内,在施工过程中,注完水泥后,井口内投柔性塞,进行压水泥作业,柔性塞通过注水泥器注水泥本体后下行至碰压座位置,碰压完成。柔性塞通过注水泥器注水泥本体,为防止柔性塞将打开座提前打开,柔性塞设计的橡胶皮腕较软,这样不仅造成胶碗(14)刮水泥不干净,而且在二级注水泥完成后易造成注水泥器内部的附件下落遇阻,另外在施工过程中仍然存在提前打开的问题,影响工具使用效果。



技术实现要素: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保护打开座和关闭座、提高刮套管内水泥浆能力的防止提前打开的自通径双级注水泥器。

本实用新型的防止提前打开的自通径双级注水泥器,包括注水泥本体以及分别连接在注水泥本体上下两端的上接头、下接头,注水泥本体中部沿周向至少均匀分布有一个循环孔,所述注水泥本体内且在循环孔处通过销钉固定有管孔套,管孔套的上端面均匀排列多个限位挡块,所述管孔套内设有中心管且所述中心管上端通过限位挡块与管孔套相连接,中心管上端内侧通过关孔销钉固定有关闭座,中心管下端内侧通过打开销钉固定有打开座,所述关闭座和打开座内侧套设有延伸管,下接头上端内侧通过复合销钉固定有胶碗,所述胶碗上端与延伸管相连接。

进一步的,所述胶碗包括塞堵头和设于塞堵头一端的塞柱,所述塞柱外周侧设置有至少两个环状塞翼。

进一步的,所述环状塞翼的横截面呈开口朝上的锥形,且所述环状塞翼内侧壁与塞柱之间形成环状槽。

借由上述方案,本实用新型至少具有以下优点:将原技术柔性塞直接通过注水泥器内部至井底碰压的方式,改进为柔性塞通过注水泥器时,采用延伸管和胶碗组成的复合胶塞,柔性塞先进入注水泥器内部延伸管然后与下接头内部的胶碗“接力式”复合后,与复合胶塞一起下行至井底碰压,不仅保护注水泥器内部打开座和关闭座,防止提前打开,降低了施工的风险,而且胶碗“厚实”,过盈量大,下行刮套管内水泥浆的能力较高,提高了顶替效率。

上述说明仅是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概述,为了能够更清楚了解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手段,并可依照说明书的内容予以实施,以下以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并配合附图详细说明如后。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防止提前打开的自通径双级注水泥器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胶碗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详细描述。以下实施例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但不用来限制本实用新型的范围。

参见图1-2,本实用新型一较佳实施例的一种防止提前打开的自通径双级注水泥器,包括注水泥本体2以及分别连接在注水泥本体2上下两端的上接头1、下接头13,注水泥本体2中部沿周向至少均匀分布有一个循环孔,所述注水泥本体2内且在循环孔处通过销钉固定有管孔套5,管孔套5的上端面均匀排列四个限位挡块3,所述管孔套5内设有中心管6内且所述中心管6内上端通过限位挡块3与管孔套5相连接,管孔套5下端设计有特殊防退回机构连接中心管6 内,中心管6内上端内侧通过关孔销钉4固定有关闭座7,中心管6内下端内侧通过打开销钉9固定有打开座10,所述关闭座7和打开座10内侧套设有延伸管 11,下接头13上端内侧通过复合销钉12固定有胶碗14,所述胶碗14上端与延伸管11相连接。

本实用新型的防止提前打开的自通径双级注水泥器的胶碗14包括塞堵头 141和设于塞堵头141一端的塞柱142,所述塞柱142外周侧设置有至少两个环状塞翼143,所述环状塞翼143的横截面呈开口朝上的锥形,且所述环状塞翼143内侧壁与塞柱142之间形成环状槽。

本实用新型的防止提前打开的自通径双级注水泥器的使用原理:

一级注水泥完成后,井口释放柔性塞下行至注水泥器位置,“钻入”分级注水泥器内部的延伸管11内并与与胶碗14复合,剪断复合销钉12,柔性塞与胶碗14继续下行至碰压座位置,完成碰压,这样延伸管11很好的保护了关闭座7和打开座10,也不会对注水泥器内部结构产生损伤,单独设计的胶碗14可以更好的确保“刮干净”套管内残留水泥。二级注水泥完成后,通过替浆胶碗下行,在压力作用下,剪断关孔销钉4,推动关闭座7和管孔套5下行,关闭循环孔,关闭座7下行漏出限位挡块3,限位挡块3脱落,中心管6内与管孔套5 失去连接后,分级注水泥器内部结构中心管6内“自由落体”下落至井底,整个过程安全可靠,省去后期钻塞带来的风险,降本增效。

以上所述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应当指出,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原理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改进和变型,这些改进和变型也应视为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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