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动工具减振轴承套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209610阅读:256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电动工具的转动机构,特别涉及一种电动工具减振轴承套结构。



背景技术:

轴承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各类机械中的重要的基础元件,用于支承荷载并作旋转、摆动或往复直线运动。橡胶轴承是轴承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橡胶轴承受橡胶材料本身耐温性。耐摩擦性以及耐化学介质性能的局限,在不同地区的不同环境中使用存在不同的损坏形式,比如偏磨、抱轴卡死现象,且易磨损、易腐蚀、寿命短,现有技术难以实现以相对简单统一的橡胶工艺及配方设计解决问题,延长寿命。

比如申请号为201410668001.3的中国专利公开了一种橡胶轴承,包括金属轴承套和设置在金属轴承套内的橡胶衬套,所述金属轴承套内壁上设置有沿径向嵌入在橡胶衬套内的防脱凸条。本发明橡胶轴承,其设置的防脱凸条能在工作时给橡胶衬套提供圆周方向的推力,从而能抵消转轴对橡胶衬套施加的圆周方向的摩擦力,避免橡胶衬套和金属轴承套之间产生相对运动的趋势,减小两者间的静摩擦力,从而消除了橡胶内衬在使用过程中受力脱落的问题;且橡胶衬套由四瓣弧形衬瓦组成,在橡胶内衬工作过程中受热膨胀时,膨胀间隙能容纳衬瓦的膨胀量,从而可保持橡胶衬套和转轴之间的间隙量,防止橡胶衬套和转轴间摩擦力加大、磨损加剧。虽然上述技术方案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橡胶衬套和转轴间摩擦力,但由于电机机壳的形状复杂,各个方向的收缩不一致,机壳轴承失圆变形较大,仍然容易造成轴承的损坏。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针对不同的工具振动不同的现象,提供一种电动工具减振轴承套结构。

为了达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技术方案为:

本实用新型涉及的一种电动工具减振轴承套结构,其特征在于:其包括机壳、固定轴承套、减振轴承套、轴承和转子,固定轴承套固定在机壳内,轴承安装在减振轴承套内,所述的减振轴承套的外圆与固定轴承套的内孔过盈配合,所述的轴承的外圆与减振轴承套的内孔过盈配合,所述的转子设在轴承的内孔中。

优选地,所述的固定轴承套与机壳一体化注塑成型,从而形成固定轴承套包覆在机壳内壁的结构。

所述的固定轴承套采用聚酰胺66轴承套。

所述的减振轴承套采用聚酰胺66轴承套或采用丁晴橡胶轴承套。

采用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如下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涉及的电动工具减振轴承套结构采用机壳中注塑固定轴承套,解决机壳上轴承室失圆变形严重,因为塑料机壳的形状复杂,各个方向的收缩不一致,所以在注塑机壳时,事先注塑好的固定轴承套,固定轴承套是一个全圆形各方面收缩都比较均匀,这种工艺生产出来的机壳轴承失圆变形很小。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电动工具减振轴承套结构的示意图。

图示说明:1固定轴承套,2减振轴承套,3机壳,4轴承,5转子。

具体实施方式

为进一步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内容,结合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详细描述,以下实施例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但不用来限制本实用新型的范围。

实施例1

结合附图1所示,本实施例涉及的电动工具轴承套减振结构由5个零件组成,包括固定轴承套1、减振轴承套2、机壳3、轴承4和转子5。所述的固定轴承套1与机壳3一体注塑成型,从而形成固定轴承套1包覆在机壳3内壁的结构。固定轴承套1采用PA66轴承套,主要是为了解决机壳3上轴承室失圆变形严重的问题,因为机壳的形状复杂,各个方向的收缩不一致。生产过程中,事先注塑好的固定轴承套1,然后在固定轴承套1外侧支设模具,再注塑机壳,固定轴承套1为圆环形状,各方面收缩都比较均匀,这种工艺生产出来的机壳轴承室失圆变形很小。在获得轴承室稳定可靠的机壳以后,采用装配的减振轴承套2形成有效的减震结构,减振轴承套2采用PA66轴承套,其内孔与轴承4的外圆小过盈配合,外圆与固定轴承套1的内孔小过盈配合,转子5设在轴承4的内孔中,形成最终的电动工具轴承套减振结构。

实施例2

结合附图1所示,本实施例涉及的电动工具轴承套减振结构由5个零件组成,包括固定轴承套1、减振轴承套2、机壳3、轴承4和转子5。所述的固定轴承套1与机壳3一体注塑成型,从而形成固定轴承套1包覆在机壳3内壁的结构。固定轴承套1采用PA66轴承套,主要是为了解决机壳3上轴承室失圆变形严重的问题,因为机壳的形状复杂,各个方向的收缩不一致。生产过程中,事先注塑好的固定轴承套1,然后在固定轴承套1外侧支设模具,再注塑机壳,固定轴承套1为圆环形状,各方面收缩都比较均匀,这种工艺生产出来的机壳轴承室失圆变形很小。在获得轴承室稳定可靠的机壳以后,采用装配的减振轴承套2形成有效的减震结构,减振轴承套2采用丁晴橡胶轴承套,其内孔与轴承4的外圆小过盈配合,外圆与固定轴承套1的内孔小过盈配合,转子5设在轴承4的内孔中,形成最终的电动工具轴承套减振结构。

以上结合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但所述内容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不能被认为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的实施范围。凡依本实用新型申请范围所作的均等变化与改进等,均应仍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专利涵盖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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