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容腔式蝶阀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918590发布日期:2018-07-11 02:26阅读:112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阀门技术领域,具体设计一种容腔式蝶阀。



背景技术:

蝶阀是一种常见的阀门,蝶阀主要包括阀体、阀杆和蝶板,蝶板装于阀体内,阀杆穿设于阀体上,并与阀体内的蝶板构成固定连接,通过蝶阀的转动,实现阀体上的入口和出口连通和断开,从而实现阀体的通断,然而,现有的蝶阀,蝶板与阀体之间的间隙由加工装配之后自然形成,间隙完全由加工和配合的精度决定,一旦加工或者装配过程中出现偏差,就会造成产品内斜辆大而不合格,且无法挽救。



技术实现要素:

鉴于以上所述现有技术的缺点,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容腔式蝶阀,提供一种主动密封结构,能够达到很好的密封效果。

为实现上述目的及其他相关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容腔式蝶阀,包括阀体、阀杆和蝶板,所述阀体为中空结构,所述阀体上开设有同轴的入口和出口,所述蝶板位于阀体内,所述蝶板可在阀体内转动从而实现阀体的入口和出口之间的通断,所述阀杆穿过阀体与蝶板固定连接,所述蝶板内部设有空心结构,所述空心结构与阀体内壁之间形成可闭合的容腔,所述容腔内充满带有压力的密封介质。

采用上述方案的实用新型,通过在蝶板内注入具有一定压力的密封介质,从而在阀体关闭时,给阀体进出口之间形成一个反向压力,从而实现主动密封,可以达到很好的密封效果。

进一步,所述阀体两侧还设有密封介质通道。

进一步,所述密封介质通道位与阀体内部腔体连通,所述蝶阀处于阀体关闭位置时,所述容腔与密封介质通道连通。

进一步,所述阀杆外端与作动器固定连接,所述作动器通过支架与阀体连接。

进一步,所述阀体入口和出口的轴心线与密封介质通道轴心线垂直。。

进一步,所述蝶板内部设有加强筋。

进一步,所述密封介质通道外端设有连接法兰。

进一步,所述作动器为手动控制或者电动控制。

综上所述,采用上述方案的实用新型,可以在阀体关闭时从外部持续在蝶阀内部容腔注入稳定压力的密封介质,使得密封效果更佳,同时,可通过手动和电动的方式控制,可以适用于多种不同使用环境。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半剖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蝶板的内部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A-A面的剖视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

阀体01

密封介质通管02

蝶板11

筋条12

支撑杆13

圆锥销21

法兰盘22

密封填料31

阀杆41

支架51

作动器61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须知,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

如图1至图3所示的一种容腔式蝶阀,包括阀体01、阀杆41和蝶板11,所述蝶板11与所述阀杆41固定连接,所述蝶板11位于阀体01内,所述蝶板11可在阀体01内转动从而实现阀体01内的入口和出口之间的通断,所述蝶板11内部设有容腔,所述容腔内充满密封介质。

具体的,阀体01内壁为球弧面,蝶板11为与球形空腔匹配的圆板,蝶板11内部设有空心结构,蝶板11外壁与阀体01内壁接触使得这部分空心结构成为一个可封闭的容腔,蝶板容腔内设有筋条12,蝶板11下端通过支撑杆13与阀体01之间转动连接,蝶板11上端与阀杆41通过圆锥销21固定连接,阀杆41与穿过阀体01且与阀体01之间也为转动连接,阀杆41与阀体01配合处设有密封填料31,阀杆41外端连接有作动器61,作动器61通过支架51与阀体01连接,作动器61可根据实际使用环境选择电动控制或者手动控制。

具体的,阀体01两侧均设有密封介质通管02与阀体01内部空腔连通,阀体01的入口和出口轴心线垂直于纸面,密封介质通管02的轴心线与阀体01入口和出口的轴心线互相垂直,密封介质通管02外端连接有外接法兰盘22,当阀体01处于关闭状态时,蝶板11内部容腔恰好与两侧的密封介质通管02连通。

采用上述方案的实用新型,当阀体01处于封闭状态时,即蝶板11将阀体01的进出口隔开,此时,蝶板11内部容腔与密封介质通管02连通,通过密封介质通管02往容腔内注入合适压强的空气或者惰性气体,使得容腔内部形成一个与01阀体内的流体相反压力,从而实现对阀体01的密封。

本实用新型通过简单合理的结构设计,采用上述方案的实用新型,通过在蝶板内注入具有一定压力的密封介质,从而在阀体关闭时,给阀体进出口之间形成一个反向压力,从而实现主动密封,可以达到很好的密封效果。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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