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碳刺丝支撑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180512阅读:405来源:国知局
高碳刺丝支撑架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刺丝安装技术领域,尤其涉及高碳刺丝支撑架。



背景技术:

刺丝,民间俗称铁蒺藜,由全自动化的刺绳机拧编而成

刺丝种类: 单丝拧编和双丝拧编。

刺丝材料:优质的低碳钢丝(电镀锌,热镀锌,涂塑,喷塑)丝,有蓝、绿、黄等颜色。

刺丝编织特点:拧编而成;牢固、美观。

刺丝用途: 用于草场边界、铁路、高速公路的隔离防护等。

刺丝的繁荣:Glidden成功发明以后一直延续到今天超过570项的刺绳专利发明。它是“改变世界面貌的发明之一”。Glidden被誉为刺绳之父。很多公司开始投入生产设备进行大批量生产。

刺丝多以刺丝滚笼形式安装,目前现有的刺丝滚笼支架均为固定的Y字型结构,无法适应安装不同直径的刺丝滚笼。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高碳刺丝支撑架。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高碳刺丝支撑架,包括底座,所述底座的底部焊接有连接管,所述连接管为长方体中空结构,连接管的底部开设有开口,连接管的两侧均开设有第一圆孔,所述连接管的内部设有滑动块,所述滑动块与连接管的内壁滑动连接,滑动块上开设有第二圆孔,所述第二圆孔与第一圆孔相对应,所述滑动块远离底座的一侧开设有第一凹槽和第二凹槽,所述第一凹槽内设有第一转动盘,第二凹槽内设有第二转动盘,所述第一转动盘与第二转动盘上均开设有第三圆孔,滑动块上开设有开孔,所述开孔和第一凹槽与第二凹槽均相连通,开孔中设有第一螺栓,所述第一螺栓贯穿第三圆孔,第一螺栓的一端设有第一螺母,所述第一螺母与第一螺栓相匹配,第一转动盘与第二转动盘的外侧均焊接有长杆,所述长杆上等距开设有三个第四圆孔。

优选的,底座上开设有四个螺孔,且四个螺孔设置于底座的四个拐角。

优选的,所述第一圆孔与第二圆孔均有若干个且等距分部,其中靠近连接管顶端的三个第一圆孔内设有第二螺栓,所述第二螺栓贯穿第一圆孔和第二圆孔,第二螺栓的一端由第二螺母固定。

优选的,所述连接管的两侧内壁设有滑槽,所述滑槽内设有滑条,所述滑条固定连接于滑动块的两侧,且滑条与滑槽的内壁滑动连接。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中的刺丝支撑架采用分体式设计,滑动块与连接管之间滑动连接,通过螺栓固定,使得支架的高度可以调节,两个长杆均通过转动盘与滑动块顶端的凹槽进行连接,并通过螺栓固定,使得支撑架的分叉支撑杆之间的角度也可以调节,此种设计可以适应不同直径的刺丝滚笼的安装。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高碳刺丝支撑架的正视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高碳刺丝支撑架的连接管与滑动块连接方式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高碳刺丝支撑架的连接管与滑动块连接方式剖视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高碳刺丝支撑架的滑动块与转动盘的连接方式剖视图。

图中:1底座、2连接管、3开口、4第一圆孔、5滑动块、6第二圆孔、7第一凹槽、8第二凹槽、9第一转动盘、10第二转动盘、11第三圆孔、12开孔、13第一螺栓、14第一螺母、15长杆、16第四圆孔17、第二螺栓、18滑槽、19滑条。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4,高碳刺丝支撑架,包括底座1,底座1的底部焊接有连接管2,连接管2为长方体中空结构,连接管2的底部开设有开口3,连接管2的两侧均开设有第一圆孔4,连接管2的内部设有滑动块5,滑动块5与连接管2的内壁滑动连接,滑动块5上开设有第二圆孔6,第二圆孔6与第一圆孔4相对应,滑动块5远离底座1的一侧开设有第一凹槽7和第二凹槽8,第一凹槽7内设有第一转动盘9,第二凹槽8内设有第二转动盘10,第一转动盘9与第二转动盘10上均开设有第三圆孔11,滑动块5上开设有开孔12,开孔12和第一凹槽7与第二凹槽8均相连通,开孔中设有第一螺栓13,第一螺栓13贯穿第三圆孔11,第一螺栓13的一端设有第一螺母14,第一螺母14与第一螺栓13相匹配,第一转动盘9与第二转动盘10的外侧均焊接有长杆15,长杆15上等距开设有三个第四圆孔16。

本实施例中,滑动块5与连接管2的内壁滑动连接,可通过滑动滑动块5来调节支架高度,滑条19与滑槽18的配合使得滑动块5与连接管2之间的更加稳定,第二螺栓17贯穿第一圆孔4和第二圆孔6,用以固定滑动块5与连接管2,第一转动盘9与第二转动盘10分别可对应在第一凹槽7和第二凹槽8中转动,从而调节支撑架的两个分支之间的角度,第一螺母14与第一螺栓13相匹配,以固定支撑架的两个分支。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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