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一体式充泄气阀体改进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867514发布日期:2018-07-04 22:01阅读:95来源:国知局
一种一体式充泄气阀体改进结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工业充气设备领域,特别涉及一种一体式结构简单紧凑合理的充泄气阀体改进结构。



背景技术:

汽车上的刹车功能都是用气动实现的,在刹车和解除刹车是分别通过阀体充泄气完成的,就现有的阀体来说,充泄气是分别两个独立的阀体,使用时把两个拼接在一起,另外保压止逆是外压式的,通过外部压力顶住弹簧把过气孔封住,这种独立拼接式、外压结构保压阀体可以满足一定的使用要求,但是也存在较大的缺陷,拼接式结构装配麻烦效率低,结构复杂,使用成本高,外压式保压效果差,气密性差,刹车不灵敏,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一体式结构无需拼接装配、结构简单紧凑、使用方便简单成本低、内压式保压效果好、气密性好保压时间长、刹车灵敏无安全隐患的充泄气阀体改进结构。



技术实现要素:

为解决上述现有技术独立分体式装配麻烦效率低、使用不方便且成本高、结构复杂、外压式保压效果差、气密性差保压时间短、刹车不灵敏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一体式充泄气阀体改进结构,包括进气嘴、骨架、左内芯、右内芯、左铜线线圈、右铜线线圈、左弹簧、右弹簧、左硅胶帽、右硅胶帽和充气嘴,所述骨架包括左骨架、中骨架和右骨架,所述进气嘴设置在中骨架上且首端与外置气泵连接,所述左内芯、右内芯分别对应设置在左骨架、右骨架内,所述左内芯与左骨架内壁之间间隔一定距离并形成过气通道,所述左铜线线圈、右铜线线圈分别对应缠绕在左骨架、右骨架外表面,所述左弹簧设于左骨架内且一端顶住左内芯、另一端顶住左骨架内部注塑件,所述右弹簧设于右骨架内且一端顶住右内芯、另一端顶住右骨架内部注塑件,所述充气嘴设于左骨架内且一端延伸至外部与外置气囊连接、另一端与过气通道连通,所述左硅胶帽设于左骨架内且一端与左内芯相连、另一端顶住中骨架形成泄气通道,所述右硅胶帽设于右骨架内且一端与右内芯相连、另一端顶住中骨架形成充气通道,所述泄气通道、充气通道分别与过气通道连通。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采用一体式结构,充泄气独立分开互不影响,无需拼接装配,使用方便简单,使用成本低,结构简单紧凑,保压止逆通过内压实现,止逆效果好,保压时间长,气密性好刹车更灵敏,无安全隐患。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实施例的剖视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的外形结构示意图。

图3为多个阀体联动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详细说明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

请参阅图1、图2,一种一体式充泄气阀体改进结构,包括进气嘴1、骨架2、左内芯31、右内芯32、左铜线线圈41、右铜线线圈42、左弹簧51、右弹簧52、左硅胶帽61、右硅胶帽62和充气嘴7,所述骨架2包括左骨架21、中骨架22和右骨架23,所述进气嘴1设置在中骨架22上且首端与外置气泵连接,所述左内芯31、右内芯32分别对应设置在左骨架21、右骨架23内,所述左内芯31与左骨架21内壁之间间隔一定距离并形成过气通道8,所述左铜线线圈41、右铜线线圈42分别对应缠绕在左骨架21、右骨架23外表面,所述左弹簧51设于左骨架21内且一端顶住左内芯31、另一端顶住左骨架21内部注塑件,所述右弹簧52设于右骨架23内且一端顶住右内芯32、另一端顶住右骨架23内部注塑件,所述充气嘴7设于左骨架21内且一端延伸至外部与外置气囊连接、另一端与过气通道8连通,所述左硅胶帽61设于左骨架21内且一端与左内芯31相连、另一端顶住中骨架22形成泄气通道91,所述右硅胶帽62设于右骨架23内且一端与右内芯32相连、另一端顶住中骨架22形成充气通道92,所述泄气通道91、充气通道92分别与过气通道8连通,充气时,右侧阀体通电左侧不通电,右侧的铜线线圈通电产生拉动内芯,内芯与中骨架脱离开,充气通道打开,气体经进气嘴进入,再经充气通道、过气通道、充气嘴进入气囊完成充气,气体流向如图1的箭头所示,右侧阀体断电时,由于弹簧被压缩产生的反作用力使内芯带着硅胶帽顶住中骨架的充气通道,充气通道关闭,即可实现止逆保压,需要泄气时,左侧阀体通电右侧还是不通电,左侧铜线线圈通电产生磁场拉动左侧内芯,泄气通道打开,气体即可从泄气通道快速排出到大气中,实现快速泄气。

另外,当有多个组件都需要充泄气时,可以把上述结构的阀体联动连接起来,如图3所示,两个阀体直接通过气管连通即可,使用更加方便灵活

本实用新型采用一体式结构,充泄气独立分开互不影响,无需拼接装配,使用方便简单,使用成本低,结构简单紧凑,保压止逆通过内压实现,止逆效果好,保压时间长,气密性好刹车更灵敏,无安全隐患。

上述实施例和图式并非限定本实用新型的产品形态和式样,任何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对其所做的适当变化或修饰,皆应视为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专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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