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恒力测试机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485965阅读:358来源:国知局
一种恒力测试机构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提供恒力的装置,尤其是指一种可在小位移下提供恒力的测试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现有使用的恒力装置结构较复杂,难以实现在一定位移前提下的恒力提供,尤其在为小位移提供恒力的方面,更是棘手,仍属业内难题。因此,可见,现有恒力装置的成本及应用场合受到相应的限制。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恒力测试机构,该恒力测试机构可实现小位移下提供一个恒定的力至装置的末端的测试,供外部装置来实现各种功能需求。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为:

一种恒力测试机构,包括一测力杆和一恒力计,还包括一绕在一定滑轮上的专用金属线;所述的恒力计包括一恒力计本体和一挂钩,一引线连接恒力计本体和挂钩;所述测力杆包括一自由摆动的测力杆本体,于该测力杆本体的一端固定有一测力片,于该测力杆本体的另一端设有一连接转轴;所述专用金属线一端连接在恒力计的挂钩上,另一端经过定滑轮后连接在测力计的连接转轴上。

如上所述的一种恒力测试机构,所述专用金属线为一根单芯线;所述引线为一根多股绞线,该引线为多根专用金属线绞合而成。

如上所述的一种恒力测试机构,所述测力杆本体通过一转动轴承固定,以实现自由摆动。

上述技术方案的有益之处在于:

本实用新型恒力测试机构可根据需求调整测力杆的动力臂与阻力臂比值,通过定滑轮及转动轴承将恒力计与测力杆进行按比例组装,实现在测力杆的特定摆动角度内,使测力杆的末端具有恒定的力,通过测试,以解决在小位移情况下的恒力提供问题。本实用新型恒力测试机构能够方便地应用于各种张力测量设备中,为各类张力自动化测量设备提供可靠方案。

附图说明

此处所说明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理解,构成本实用新型的一部分,本实用新型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是本实用新型恒力测试机构的俯视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恒力测试机构的主视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恒力测试机构的简化结构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恒力测试机构的恒力计拉伸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号说明】

恒力计20、恒力计本体21、引线22、挂钩23、专用金属线40、定滑轮30、测力杆10、测力片11、测力杆本体12、转动轴承13、连接转轴14。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及有益效果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如图1、2所示的一种恒力测试机构,一种恒力测试机构,包括一测力杆10和一恒力计20,还包括绕在一定滑轮30上的一专用金属线40。在本实施例中,所述的恒力计20采用日本日东工器株式会社生产的NTW-06R恒力计。

请结合图3所示,所述的恒力计20包括一恒力计本体21和一挂钩23,一引线22连接恒力计本体21和挂钩23,挂钩23设置在引线22的末端。所述引线22与专用金属线40为相同材质金属线,引线22为一根多股绞线,专用金属线40为一根单芯线,引线22为多根专用金属线40绞合而成。专用金属线40需具备线拉直时线本身不能拉伸,同时恒力计本体21又能够将其拉直,以确认张力变化稳定。拉动挂钩23,可拉长引线22,以调整引线22的位移量。

所述测力杆10包括一自由摆动的测力杆本体12,该测力杆本体12是通过一转动轴承13固定的,以实现自由摆动。本实用新型测力杆本体12的一端固定有一测力片11,于该测力杆本体12的另一端设有一连接转轴14。

所述专用金属线40连接测力杆10和恒力计20。具体的说,该专用金属线40为单股线,一端绑接至恒力计20的挂钩23上,另一端经过定滑轮30后,再绑接至测力计10的连接转轴14上。

如图4所示,恒力计20的挂钩23拉伸引线22至1500mm时,挂钩23处拉力变化小于400g,1mm变化量小于0.27g。根据杠杆原理,在测力杆本体12做一个动力臂与阻力臂比值N的比例缩放,在测力片11处位移量设为S,当测力杆本体12前端绑线的连接转轴14处位移量缩小倍数N时,恒力计20的挂钩23的位移量为L=S/N。由上述原理可知,只要保证测力杆本体12的动力臂与阻力臂比值N具有足够的缩放比例,侧力杆10末端的测力片11处在小位移S状态下,恒力计20的挂钩23的位移量L通过杠杆原理缩小后为S/N可视为基本不变,即恒力计20的引线22的张力基本不变,从而实现测力杆10的末端测力片11受力的变化量恒定的目的。

上述说明示出并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如前所述,应当理解本实用新型并非局限于本文所披露的形式,不应看作是对其他实施例的排除,而可用于各种其他组合、修改和环境,并能够在本文所述实用新型构想范围内,通过上述教导或相关领域的技术或知识进行改动。而本领域人员所进行的改动和变化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则都应在本实用新型所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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