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履带用热轧型钢检验模板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963723发布日期:2018-07-18 01:36阅读:171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热轧型钢制造领域,涉及一种检验模板,具体涉及一种履带用热轧型钢检验模板。



背景技术:

对热轧履带钢的质检在工业生产中是常规之事。现有的游标卡尺,R角卡板等因为工序繁多,操作极不方便并且容易造成人为的误差,使得检验结果存在偏差,难以满足现有产能下的产品质量检验需求,导致热轧型履带钢在尺寸质量上出现较多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目的是克服现有技术中对履带钢检验繁琐、效率低的不足而提供一种能对履带钢板进行快速检验的履带用热轧型钢检验模板。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履带用热轧型钢检验模板,它包括板状本体,所述本体一侧边中部形成有一梯形第一缺口,所述第一缺口两侧各形成有一梯形第二缺口,所述第一缺口的底边短于所述第二缺口的底边,两个所述第二缺口在临近所述本体一侧各形成有一直缺口,所述第二缺口和所述直缺口之间为弧形连接,所述第一缺口和所述第二缺口的侧边倾斜设置。

优化地,所述第一缺口的底边宽度为16mm,所述第二缺口的底边宽度为22mm。

优化地,所述第一缺口和所述第二缺口的底边和侧边之间形成为圆弧。

优化地,所述本体的一角部形成有一圆孔。

进一步地,所述圆孔的直径为8mm。

进一步地,所述本体包括四个角部,所述角部形成为圆弧状。

更进一步地,所述角部形成的圆弧半径为8mm。

由于上述技术方案运用,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下列优点:通过第一缺口和第二缺口的设置,使得检验模板能够用于卡接履带钢上面的齿并进行尺寸检验,通过设置第一缺口和第二缺口的侧边倾斜,使得履带钢上的齿轻松地放置入第一缺口和第二缺口中;通过设置直缺口,使得履带钢上面的钩件可以放置入直缺口中从而进行尺寸比对检验;通过以上设置可以直观地比对检验出履带钢的成品尺寸是否达标,达到高效率的目的。

附图说明

附图1为本实用新型履带用热轧型钢检验模板结构示意图;

其中,1、本体;2、第一缺口;21、底边;3、第二缺口;31、底边;4、第一直缺口;5、第二直缺口;6、角部;7、圆孔。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优选实施方案进行详细说明:

如图1所示,本实施例的履带用热轧型钢检验模板包括板状本体1,本体1的厚度是3mm。本体1为长条形,其大致有四个侧边,四个侧边分别的长度尺寸是:275mm,75mm,275mm,38mm。其中在一个长侧边上,也就是其中一个275mm的侧边上,形成有五个缺口,从长度为38mm侧边向长度为75mm侧边依次为第一直缺口4、第二缺口3、第一缺口2、第二缺口3、第二直缺口5,其中第一缺口2和第二缺口3用于容置履带钢上的齿以检验其尺寸,其中第一缺口2的底边小于第二缺口3的底边。第一缺口2和第二缺口3的侧边倾斜设置使得第一缺口2和第二缺口3更容易地容置履带钢上的齿且这样设置是与履带钢上的齿的倾斜一致以便于检验齿的倾斜尺寸。第一缺口2和第二缺口3的底边与侧边之间形成为圆弧,这样可以方便地检验履带钢上齿的顶端两侧处的圆弧尺寸是否达标。

如图1所示,设置第一直缺口4和第二直缺口5是用于容置履带钢上的钩件,并且第一直缺口4和第二直缺口5的宽度不一样,分别是4mm和3mm,这样可以使第一直缺口4和第二直缺口5容置履带钢上不同大小的钩件,使得尺寸检验更准确。

如图1所示,在第一直缺口4和第二缺口3之间为弧形连接,圆弧半径为10mm;在第二直缺口5和第二缺口3之间为弧形连接,并且是两个圆弧相接,其靠近第二缺口3的圆弧的半径为15mm,其靠近第二直缺口5的圆弧半径为63mm。第一直缺口4和第二直缺口5分别与第二缺口3这样的弧形连接使得履带用热轧型钢检验模板能够容置履带钢上钩件和齿之间的弧形区域并对其进行尺寸比对检验。

如图1所示,在本体1的一个角部,也就是没有缺口的275mm长度的侧边和75mm长度的侧边交接的角部处,形成有圆孔7,圆孔7的作用是使得履带用热轧型钢检验模板方便收纳,通过圆孔7能够使多个履带用热轧型钢检验模板通过收纳绳串接在一起,节省收纳空间并便于管理。圆孔的直径为8mm,这个尺寸是安装收纳绳的较佳尺寸。

如图1所示,本体1有四个角部,是其四边侧边交接形成的,四个角部分别形成为圆弧状,角部形成圆弧状的优点是方便工作人员对履带用热轧型钢检验模板进行拿捏不割手,并且使履带用热轧型钢检验模板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对履带钢造成划伤损坏,具有很大的实用性。角部形成的圆弧半径为8mm,这个尺寸是角部弧形的较佳尺寸,易于制造且使履带用热轧型钢检验模板外形美观。

上述实施例只为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并据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实用新型精神实质所作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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