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电子信息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学校请销假制度的管理方法。
背景技术:
现有学校学生请假制度中,需要学生到辅导员那里去请假,请假条还要保存,但是,有些任课老师并不知道该学生是否请假,宿舍管理员也不知道该学生的去向,因此,这样的管理制度并不完善,管理存在缺陷的技术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学校请销假制度的管理方法,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学校对请假制度的管理并不完善,管理存在缺陷的技术问题,进而实现了能够对学校请假制度进行合理管理的技术效果。
本发明实施例的技术方案具体为:
一种学校请销假制度的管理方法,应用于学校管理系统中,包括如下内容:
设置于辅导员办公处的请销假自助服务机接收学生的请假请求,所述请销假自助服务机根据所述学生的请假请求,发送提示信息至所述学生对应的辅导员的智能终端;
辅导员通过智能终端对所述请假请求进行确认,智能终端将所述确认信息发送至所述请销假自助服务机,所述请销假自助服务机生成请假二维码信息。
待请假的学生通过自己携带的智能终端扫描所述请假二维码信息,智能终端上传所述请假二维码信息至学校管理服务器;
所述学校管理服务器根据预先存储的学生信息,记录所述学生的请假状况,并将所述请假记录发送至宿舍管理员的智能终端以及请假期间任课老师的智能终端;
任课老师通过任课老师的智能终端将学生请假信息发送到学生家长的移动终端;
设置于辅导员办公处的请销假自助服务机接收学生的销假请求,并生成销假二维码信息;
待销假的学生通过自己携带的智能终端扫描所述销假二维码信息,智能终端上传所述销假二维码信息至学校管理服务器;
所述学校管理服务器根据预先存储的学生信息,记录所述学生的销假信息,并将所述销假信息发送至宿舍管理员的智能终端以及请假期间任课老师的智能终端;
任课老师通过任课老师的智能终端将学生销假信息发送到学生家长的移动终端。
进一步地,在请销假自助服务机生成的请假二维码信息中包含学生请假的起止时间点信息。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
本发明采用在学校管理系统中通过设置于辅导员办公处的请销假自助服务机接收学生的请假请求,并生成请假二维码信息,待请假学生通过自己携带的智能终端扫描该强加二维码信息,智能终端上传请假二维码信息至学校管理服务器,学校管理服务器根据预先存储的学生信息,记录学生的请假状况,并将该请假记录发送至宿舍管理员的智能终端以及请假期间任课老师的智能终端,同时学生销假时,无需再通过辅导员的确认,学校管理服务器将销假信息发送到辅导员的智能终端即可。通过请销假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学校对请假制度的管理并不完善,管理存在缺陷的技术问题,进而实现了能够对学校请假制度进行合理管理的技术效果。
同时,任课老师通过设置在任课老师的智能终端将学生的请假信息及销假信息发送到学生家长,使得家长也能及时获知学生在校的请销假状态,掌握学习在校动态,从而使学校、家长双方同时对学生的在校情况进行监管。
具体实施方式
本发明通过提供一种学校请销假制度的管理方法,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学校对请假制度的管理并不完善,管理存在缺陷的技术问题,进而实现了能够对学校请假制度进行合理管理的技术效果。
具体的实施方式如下:
一种学校请销假制度的管理方法,应用于学校管理系统中,包括如下内容:
学生请假的流程如下:
101、设置于辅导员办公处的请销假自助服务机接收学生的请假请求,所述请销假自助服务机根据所述学生的请假请求,发送提示信息至所述学生对应的辅导员的智能终端。
102、辅导员通过智能终端对所述请假请求进行确认,智能终端将所述确认信息发送至所述请销假自助服务机,所述请销假自助服务机生成请假二维码信息。
103、待请假的学生通过自己携带的智能终端扫描所述请假二维码信息,智能终端上传所述请假二维码信息至学校管理服务器。
104、所述学校管理服务器根据预先存储的学生信息,记录所述学生的请假状况,并将所述请假记录发送至宿舍管理员的智能终端以及请假期间任课老师的智能终端。
105、任课老师通过任课老师的智能终端将学生请假信息发送到学生家长的移动终端。
上述步骤完成了学生请假的流程,学生销假时,按照下面的内容进行:
106、设置于辅导员办公处的请销假自助服务机接收学生的销假请求,并生成销假二维码信息。
107、待销假的学生通过自己携带的智能终端扫描所述销假二维码信息,智能终端上传所述销假二维码信息至学校管理服务器。
108、所述学校管理服务器根据预先存储的学生信息,记录所述学生的销假信息,并将所述销假信息发送至宿舍管理员的智能终端以及请假期间任课老师的智能终端。
109、任课老师通过任课老师的智能终端将学生销假信息发送到学生家长的移动终端。
其中,在请销假自助服务机生成的请假二维码信息中包含学生请假的起止时间点信息。
本实施例叙述的较为具体和详细,也给出了实施例的一些优选措施,但是,该实施例和优选措施并不能作为对本发明的限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该方案时,做出的其他变形和等同手段的替换,均应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