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价格管制的企业盈利量化模型的构建方法与流程

文档序号:15349468发布日期:2018-09-04 23:09阅读:370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企业管理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基于价格管制的企业盈利量化模型的构建方法。



背景技术:

随着国家有关价格制定的一系列制度文件的陆续出台,价格管制企业面临的外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利润增长空间受限问题日益显现。同时,价格管制行业如电力、石化、天然气、公共交通等,多为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在接受价格管制的同时,还要面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因此,如何在考虑价格管制企业自身特征基础上,科学量化价格管制企业管理层经营业绩成为有效开展经营业绩评价的关键。

随着经济领域改革持续深化,电力体制、输配电价等改革新政不断出台,电力市场化改革将放开售电侧市场,售电业务市场化,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投资主体多元化,供电选择权和定价权交给市场、交给用户,竞争更加激烈。输配电价改革后,政府对电网企业的价格监管方式将由“先投资、再核价”的事后监管改为“先核价、再投资”的事前监管,电网企业盈利模式将由获取购销价差转变为输配电准许总收入,价格管制电网企业发展、投资、收入、成本均将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企业经营发展将面临新挑战。基于此,本发明提出一种基于价格管制的企业盈利量化模型的构建方法。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基于价格管制的企业盈利量化模型的构建方法。

一种基于价格管制的企业盈利量化模型的构建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s1、梳理电网输配电价构成,形成价格管制电网企业盈利模式;

s2、价格管制电网企业盈利恒等式的创建:管制利润=收入增量+成本节约额,其中收入增量=实际总收入-核准总收入,成本节约额=成本标线-实际总成本,将收入增量和成本节约额带入管制利润的公式后可以推导出:管制利润=会计利润-管制利润,变化形式后得出:会计利润=管制利润+管理利润;

s3、创建输配电改革形势下的电网企业管制利润与管理利润计算模型:先梳理价格管制电网企业的利润来源,再计算价格管制标准的利润;

s4、进行价格管制电网企业盈利量化测算模型的搭建;

s5、设计测试数据进行验证。

优选的,所述会计利润为会计核算单位核算的会计报表利润;所述管制利润为管制企业在监管部门核定的核准收入、准许成本、监管价格基础上计算,反映企业价格管制因素形成了的保障性收益;所述管理利润反映管制企业除监管政策带来的保障性收益之外,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创造的利润;所述成本标线为反映价格管制企业正常情况下应达到的成本水平,其水平设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科学性、公平性。

优选的,所述准许成本为电网企业发生在有效资产基础之上的费用支出。

优选的,所述价格管制电网企业的利润来源包括管制利润和管理利润两部分,所述管制利润为核准总收入经过成本标线调整后得到的利润,所述管制利润包括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一定的规则,确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所产生的可以作为核准电网企业输配电价的基础的核准收益,再扣除准许成本和价内税金所得,所述管理利润为输配电市场拓展增加的输配电、售电业务收入以及电价测算影响的收入,扣除经过成本控制后相比成本标线节约的部分,再加上非输配电相关业务的运营利润最后形成的那部分利润。

优选的,所述价格管制标准的利润为管制利润与管理利润的总和,其经营业绩量化的方法,主要针对存在平衡账户与不存在平衡账户两种情况进行细化与计算。

优选的,当存在平衡账户时,电网企业输配电实际收入与准许收入之间的差额,通过设立平衡账户进行调节,多出部分进入平衡账户,不足部分由平衡账户弥补;会计利润=核准总收入-实际成本,主要受电量和通货膨胀影响;管理利润=实际收入较核准总收入增加数+实际成本较参照值节约数=实际收入-核准收入+成本参照值-实际成本;管制利润=实际收入-实际成本-实际收入较核准收入增加数-实际成本较参照值节约数=核准收入-成本参照值。

优选的,当不存在平衡账户时,会计利润直接等于实际总收入与实际总成本之差,同时也是管制利润与管理利润之和,所述管制利润=核准总收入-成本标线;管理利润=实际总收入较核准总收入增加数+实际总成本较成本标线节约数=实际总收入-核准总收入+成本标线-实际总成本=会计利润-管制利润,其中会计利润=实际总收入-实际总成本,管制利润=核准总收入-成本标线。

优选的,所述成本标线为考核单位根据管制企业所处地理环境、经济发展环境、基础状况、发展预期、政策调整、地区行业发展因素,对成本任意细项及其组合,设置的统一标线,作为成本考核计量的标准,以达到科学精准公平地评价管制企业经营业绩绩效。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有益效果为:

1、本发明构建的量化模型将按照国际通行的价格管制理论、规律要求,以结合我国输配电价格改革的特殊性为例,针对目前管制企业利润计算量化和盈利水平评价理论与需求之间存在矛盾性、冲突性,创建基于价格管制标准的企业盈利量化模型,实现价格管制企业管理利润可量化,为价格管制企业管理业绩的实现过程过程监控和评价奠定基础;

2、构建的量化模型中管制利润测算涉及到核准总收入和成本标线的测算,在特定监管期间内定价参数保持稳定,因此监管期内企业管理利润与价格管制带来的核准收入水平保持稳定,影响管制利润水平高低的主要因素为成本标线;

3、本发明构建的量化模型,在构建过程中填入有效资产、存量比例、增量比例等数值,就可以自动完成量化计算,还可以选取不同的成本标线,自动计算出管制利润和管理利润,针对不同场景进行盈利情况进行盈亏平衡测算,得出在不同场景下的的盈利效果评价,发挥管制利润和管理利润模型的基础性作用;

4、价格管制企业盈利量化模型,能够应用价格管制企业管制利润的测算,为价格管制企业监控管制利润执行进度,检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诸如输配电价水平的合理性提供工具,为价格管制企业申请输配电价调整提供依据;

5、价格管制企业盈利量化模型,能够应用价格管制企业管理利润的测算,为价格管制企业监控管理利润执行进度,评价所属各级单位经营管理绩效,提供测算工具,为价格管制企业管理成效赢得价格主管部门和公众认可,维持合理输配电价水平提供依据。

附图说明

图1为价格管制电网企业盈利模式示意图;

图2为价格管制电网企业盈利恒等式分解框架图;

图3为价格管制电网企业成本标线作用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参照图1-3,下面结合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解说。

实施例,本发明提出的一种基于价格管制的企业盈利量化模型的构建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s1、梳理电网输配电价构成,形成价格管制电网企业盈利模式;

s2、价格管制电网企业盈利恒等式的创建:管制利润=收入增量+成本节约额,其中收入增量=实际总收入-核准总收入,成本节约额=成本标线-实际总成本,将收入增量和成本节约额带入管制利润的公式后可以推导出:管制利润=会计利润-管制利润,变化形式后得出:会计利润=管制利润+管理利润;

所述会计利润为会计核算单位核算的会计报表利润;所述管制利润为管制企业在监管部门核定的核准收入、准许成本、监管价格基础上计算,反映企业价格管制因素形成了的保障性收益;所述管理利润反映管制企业除监管政策带来的保障性收益之外,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创造的利润;所述成本标线为反映价格管制企业正常情况下应达到的成本水平,其水平设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科学性、公平性,且准许成本为电网企业发生在有效资产基础之上的费用支出;

s3、创建输配电改革形势下的电网企业管制利润与管理利润计算模型:先梳理价格管制电网企业的利润来源,再计算价格管制标准的利润;

所述价格管制电网企业的利润来源包括管制利润和管理利润两部分,所述管制利润为核准总收入经过成本标线调整后得到的利润,所述管制利润包括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一定的规则,确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所产生的可以作为核准电网企业输配电价的基础的核准收益,再扣除准许成本和价内税金所得,所述管理利润为输配电市场拓展增加的输配电、售电业务收入以及电价测算影响的收入,扣除经过成本控制后相比成本标线节约的部分,再加上非输配电相关业务的运营利润最后形成的那部分利润;

所述价格管制标准的利润为管制利润与管理利润的总和,其经营业绩量化的方法,主要针对存在平衡账户与不存在平衡账户两种情况进行细化与计算,当存在平衡账户时,电网企业输配电实际收入与准许收入之间的差额,通过设立平衡账户进行调节,多出部分进入平衡账户,不足部分由平衡账户弥补;会计利润=核准总收入-实际成本,主要受电量和通货膨胀影响;管理利润=实际收入较核准总收入增加数+实际成本较参照值节约数=实际收入-核准收入+成本参照值-实际成本;管制利润=实际收入-实际成本-实际收入较核准收入增加数-实际成本较参照值节约数=核准收入-成本参照值;当不存在平衡账户时,会计利润直接等于实际总收入与实际总成本之差,同时也是管制利润与管理利润之和,所述管制利润=核准总收入-成本标线;管理利润=实际总收入较核准总收入增加数+实际总成本较成本标线节约数=实际总收入-核准总收入+成本标线-实际总成本=会计利润-管制利润,其中会计利润=实际总收入-实际总成本,管制利润=核准总收入-成本标线;

s4、进行价格管制电网企业盈利量化测算模型的搭建;

s5、设计测试数据进行验证。

本发明中,成本标线为考核单位根据管制企业所处地理环境、经济发展环境、基础状况、发展预期、政策调整、地区行业发展因素,对成本任意细项及其组合,设置的统一标线,作为成本考核计量的标准,以达到科学精准公平地评价管制企业经营业绩绩效。

实施例中相关要素数据来源与计算公式,如下: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及其发明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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