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遥控车行车数据记录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405573阅读:341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遥控车,具体是一种遥控车行车数据记录装置。



背景技术:

遥控车即可以通过无线电遥控器远距离控制的模型汽车。一般可分为:玩具、车模(R/C)、警用等几类。根据车体的外型又可分为:房车(平跑车)、越野车、大脚车、拉力车、货柜车等。

遥控模型车简称RC Car,遥控模型车不是玩具,它其实是"真正汽车的缩小版本",它有着和汽车相同的动力系统(发动机、排挡),还有悬挂系统;有高性能的轮胎,可以承受跟F1相当的4个G的离心力。更拥有着真车当中那些超级跑车的操控感觉。高性能代表高造价,但遥控模型车是普及型爱好,并非只是有钱人的玩意。并且普及型车子的外表具有更强的像真性,可以配上各种几乎可以乱真的车壳,让你无需购买昂贵的汽车也可以拥有它的动感外型。

目前市面上的遥控车都是比较单一的遥控操控行驶功能,使用者只是通过遥控器对车进行简单的行驶路线与行车路线进行操作,而车只能对操控者的指令进行简单的执行,车的功能比较单一,无法满足高端智能化的产品升级。

行车记录仪是能够记录和再现汽车行驶状态的一种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它可以全程记录汽车的行驶数据,并通过对所记录的行驶信息数据的分析,对车辆的行驶状况予以精确的掌控。行车记录仪可有效预防驾驶员的违章驾驶,降低车辆的交通事故。早在20世纪70年代,欧共体就开始全面强制使用机电模拟式行车记录仪并使得交通事故率降低了30%-50%。90年代以来,美国、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也纷纷制定行车记录仪的法规。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进行行车记录仪的研制。2003年4月15日,由公安部有关部门起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审定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发布了行车记录仪的国家标准(GB/T19056-2003),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对象包括所有的在用车和新车,将逐步由点到面,分批分时的展开。

现在不同的汽车公司基本都在开发自家独立使用的行车记录仪控制系统,这些行车记录仪控制系统的研发方向,无一例外都在功能上以及体积上进行优化。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遥控车行车数据记录装置,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遥控车行车数据记录装置,包括遥控车、带有加速度计的电路以及与加速度计连接的存储电路,带有加速度计的电路以及与加速度计连接的存储电路均设置在遥控车车身内。

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方案:所述的带有加速度计的电路进行车身行驶数据采集,采集的数据包括车身行驶路线与行驶速度。

作为本实用新型再进一步的方案:所述存储电路进行数据采集分析与存储。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对遥控车在行驶过程中的行驶路线与速度进行数据采集并保存,解决普通遥控车无法对本身行车过程的行车数据进行记录的局限性等技术问题。

附图说明

图1为遥控车行车数据记录装置的电路图;

图中:1-遥控车、2-带有加速度计的电路、3-存储电路。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一种遥控车行车数据记录装置,包括遥控车1、带有加速度计的电路2以及与加速度计连接的存储电路3,带有加速度计的电路2以及与加速度计连接的存储电路3均设置在遥控车1车身内;所述的带有加速度计的电路2进行车身行驶数据采集,采集的数据包括车身行驶路线与行驶速度;所述存储电路3进行数据采集分析与存储。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是:请参阅图1,带有加速度计的电路2主要是记录车体的行驶方向、路线与速度,存储电路3主要是记录加速度计所采集的行车数据并分析储存供其他电路进行处理,对于所采集到的数据可供其他电路进行指令修正或进行自动行驶功能模式,也可以作为车身自我平衡稳定控制。遥控车在行驶过程中会记录遥控手柄所遥控的行车轨迹,遥控车内部的加速度计则会根据实际行驶所测得的车身参数进行轨迹数据修正,当遥控车运行结束时,用手机APP软件可以通过蓝牙数据连接遥控车提取行车轨迹数据,利用这些数据可以自动生成赛道地图。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实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实用新型。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实用新型内。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图标记视为限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

此外,应当理解,虽然本说明书按照实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个实施方式仅包含一个独立的技术方案,说明书的这种叙述方式仅仅是为清楚起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将说明书作为一个整体,各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也可以经适当组合,形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其他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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