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电力线路的接地极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6920326阅读:479来源:国知局
专利名称:室外电力线路的接地极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电力线路的接线部件,特别涉及一种室外电力线路的接地极。
背景技术
目前,在室外安装电力线路中的接地线时,普遍采用惯用的、传统的接地 极,又叫接地针;它是底段为尖头形顶端为接线板孔的直杆体;安装时将直杆 体尖头形底段经锤击后埋于地面下,然后进行接线。但人们在地内埋装接地极 时,往往用锤击工具来锤击接地极顶端,致使接地针顶部受到锤击变形,甚至 头部产生飞刺和破损,造成接线时不安全;同时最为严重的是容易被偷盗者从 地面内拔出偷走。既导致电力线路不能正常工作,给国家和生产单位带来严重 的经济财产损失,同时也影响人们的正常安定的生活。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旨在为了避免上述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之处,而提供不仅 设计合理,简单实用,既使接地极便于锤击深埋于地面下,偷盗者难以从地面 内拔出,又可减少经济财产损失,而且具有隐藏性好,操作安全,使用十分方 便的一种室外电力线路的接地极。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采用如下的技术方案实现的所述的室外电力线路的 接地极,包括底段为尖头形的直杆体、接线板孔,其特征在于在底段为尖头 形的直杆体的上部杆段上连接一个以上的分叉支杆,所述的每个分叉支杆与直 杆体的夹角P小于70° ,在分叉支杆的顶端设有接线板孔;在直杆体的头部套 装可装、卸的锤击安装套;安装埋藏后将锤击安装套卸下,仅有接线板孔段裸 露地面上。
所述的分叉支杆的上杆段与直杆体平行;分叉支杆底端离直杆体的顶端在 lOOmm以上。
为了便于人们在地内埋装本实用新型,以及使本实用新型中的直杆体的顶 端不受到锤击而产生锤击变形和飞刺,就在锤击前,于直杆体的顶端活动套装可装、卸的锤击安装套;人们就可以锤击安装套,待将本实用新型已很深地埋 藏在地内后,就可将锤击安装套卸下,送库保管便于下次使用。而本实用新型 不受到损害。综以上所采取的技术方案,实现本实用新型的目的。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不仅设计合理,简单实用,既使接地极便于 锤击深埋于地面下,偷盗者难以从地面内拔出,又可减少经济财产损失,而且 具有隐藏性好,操作安全,使用十分方便等优点。

本实用新型共有二幅附图。其中
附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例的主视结构示意图。 附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例的安装埋藏后的示意图。 图中1、直杆体,2、分叉支杆,3、接线板,4、锤击安装套。
具体实施方式

图1所示是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例,它是直径为18 mm长为500 mm的室外 电力线路的接地极;它的结构包括底段为尖头形的直杆体l、接线板孔3,其特 征在于在底段为尖头形的直杆体l的上部杆段上焊接一个分叉支杆2,所述的 每个分叉支杆2与直杆体的夹角e为50,在分叉支杆2的顶端设有接线板孔3; 所述的分叉支杆2的横断面为圆形,它的上杆段与直杆体1平行;分叉支杆2 底端离直杆体1的顶端为120 mm;在直杆体1的头部套装可装、卸的锤击安装 套4;安装埋藏后将锤击安装套4卸下,(如图2所示)仅有接线板孔3段裸露 地面上。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
,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 范围并不局限于此,所有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公开的技术 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本实用新型的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 变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权利要求1、一种室外电力线路的接地极,包括底段为尖头形的直杆体(1)、接线板孔(3),其特征在于在底段为尖头形的直杆体(1)的上部杆段上连接一个以上的分叉支杆(2),所述的每个分叉支杆(2)与直杆体(1)的夹角β小于70°,在分叉支杆(2)的顶端设有接线板孔(3);在直杆体(1)的头部套装可装、卸的锤击安装套;安装埋藏后将锤击安装套卸下,仅有接线板孔(3)段裸露地面上。
2、 按权利要求l所述的室外电力线路的接地极,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分叉 支杆(2)的上杆段与直杆体(1)平行;支杆(2)底端离直杆体(1)的顶端 在100mm以上。
专利摘要本实用新型属于电力线路的接线部件,特别涉及一种室外电力线路的接地极;包括底段为尖头形的直杆体、接线板孔,其特征在于在底段为尖头形的直杆体的上部杆段上连接一个以上的分叉支杆,所述的每个分叉支杆与直杆体的夹角β小于70°,在分叉支杆的顶端设有接线板孔;在直杆体的头部套装可装、卸的锤击安装套;安装埋藏后将锤击安装套卸下,仅有接线板孔裸露地面上。本实用新型不仅设计合理,简单实用,既使接地极便于锤击深埋于地面下,偷盗者难以从地面内拔出,又可减少经济财产损失,而且具有隐藏性好,操作安全,使用十分方便等优点。
文档编号H01R4/66GK201345430SQ20082023922
公开日2009年11月11日 申请日期2008年12月29日 优先权日2008年12月29日
发明者盛春元 申请人:盛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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