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中压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736150阅读:200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开关设备技术领域,具体来说涉及一种中压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中断路器极柱的结构设计。



背景技术:

断路器在电力配电系统中起到承载、开断及关合电流的作用,目前中压电力系统涉及的断路器绝大部分采用真空开断技术,这其中以真空灭弧室为核心元件的断路器极柱成为断路器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断路器极柱发展已经日趋成熟,其结构主要分为套筒式、固封式。传统空气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上所使用的断路器极柱既有套筒式结构,也有固封式结构。但在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上涉及的断路器极柱均采用套筒式结构。但是,套筒式断路器极柱往往存在积尘、受潮、不利散热等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中压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通过优化断路器极柱结构,以解决上述现有设备中断路器极柱存在的一个或多个问题,不仅使断路器极柱中的真空灭弧室不受外部环境(如灰尘、潮气、小虫)的影响,还能提高散热性能、缩小断路器极柱外形尺寸以及节约制作成本。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以下技术方案予以实现。

一种中压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包括断路器极柱,所述断路器极柱包括绝缘壳体、上支架、真空灭弧室、软连接件、下导电端、绝缘拉杆。所述上支架螺纹连接于所述真空灭弧室的静导电杆,所述上支架、真空灭弧室以及下导电端通过浇注材料浇注为一体,所述浇注材料形成为所述绝缘壳体,所述真空灭弧室的动导电杆螺纹连接于所述绝缘拉杆,所述软连接件连接于所述动导电杆与所述下导电端之间,用于电流的输出。

作为所述软连接件结构的一种优选方案,所述软连接件包括蝶形垫圈、金属软接线,所述蝶形垫圈套装于所述动导电杆、绝缘拉杆之间,所述金属软接线的一端套装于所述动导电杆、碟形垫圈之间,所述金属软接线的另一端通过螺栓连接于所述下导电端。

优选的,所述金属软接线为铜编织线。

优选的,所述浇注材料包括环氧树脂。

优选的,所述绝缘拉杆采用环氧树脂制成。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及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中压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中的断路器极柱相比有现有的套筒式断路器极柱,上支架、真空灭弧室以及下导电端通过浇注的形式固定为一体,不仅使可拆卸零件减少还缩小了断路器极柱的外形尺寸,浇注材料成型的绝缘壳体防止了上支架、真空灭弧室与绝缘壳体之间存在间隙,有效避免了间隙内存有灰尘、潮气甚至小虫而不利用散热的现象,间接提高了散热性能。相比于传统空气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上所使的固封式断路器极柱,其优化了电流传输结构,在保证电流有效输出的前提下去掉了传统断路器极柱所必须的下支架及导电夹结构部分,既节约断路器极柱制造成本,又提高了断路器极柱运行的可靠性。

结合附图阅读本实用新型实施方式的详细描述后,本实用新型的其他特点和优点将变得更加清楚。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具体实施例中断路器极柱的剖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进行详细地表述。

本实施例提出了一种中压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包括断路器极柱,如图1所示,断路器极柱包括绝缘壳体1、上支架2、真空灭弧室3、软连接件、下导电端4、绝缘拉杆5。其中,上支架2螺纹连接于真空灭弧室3的静导电杆,本实施例中具体通过螺栓将上支架2与静导电杆固定连接;在上支架2、真空灭弧室3固定连接后,采用浇注材料将上支架2、真空灭弧室3以及下导电端4浇注为一体,而浇注材料凝固后形成为绝缘壳体1,以尽量减少外界环境对真空灭弧室3的影响,而浇注工艺为现有成熟技术,此处不作赘述;为了保证断路器极柱的正常使用,真空灭弧室3的动导电杆螺纹连接于绝缘拉杆5,用于电流的输出的软连接件则连接在动导电杆与下导电端4之间。

具体的,本实施例中软连接件包括蝶形垫圈6、金属软接线7,将蝶形垫圈6套装于动导电杆、绝缘拉杆5之间后,使得金属软接线7的一端套装于动导电杆与碟形垫圈之间,金属软接线7的另一端通过螺栓连接于下导电端4,以确保软连接件的电流输出功能,由于金属软接线7的两端一般设有装配孔,所以套装与螺栓连接均易于实施。进一步的,由于铜编织线具有柔软、耐折、抗腐蚀性能好、不易烧断等优点,本实施例中金属软接线7为铜编织线。

当然,本实用新型其他实施例中还可采用彼此连接的蝶形垫圈6、金属软接线7,例如通过焊接连接,蝶形垫圈6套装于动导电杆、绝缘拉杆5之间,金属软接线7上的自由端通过螺栓连接于下导电端4,也能确保软连接件的电流输出功能。

此外,由于环氧树脂具有粘接力强、稳定性好、收缩率小、电绝缘性优异、而且耐化学药品和溶剂以及油类等项优点,因此,本实施例中浇注材料包括有环氧树脂,为了提高浇注效果还可在浇注材料中加入固化剂、增韧剂等浇注用材料。考虑到上述环氧树脂的优点,本实施例还采用环氧树脂制成绝缘拉杆5。

当然,上述说明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本实用新型也并不仅限于上述实施例,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实质范围内所做出的变化、改型、添加或替换,也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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