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单车充电站模块化快捷安装连接线槽的供电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612981发布日期:2019-09-06 20:36阅读:423来源:国知局
电动单车充电站模块化快捷安装连接线槽的供电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电动单车充电站模块化快捷安装连接线槽的供电装置。



背景技术:

据市场调查和专利检索,发现现有的充电桩排列延长及接线装组操作欠方便,全安性欠佳,结构复杂制作且用材成本高等。

为了克服上述缺陷,我们研制了一种电动单车充电站模块化快捷安装连接线槽的供电装置。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要提供一种电动单车充电站模块化快捷安装连接线槽的供电装置,它结构简单、有效降低制造及维护成本、安全可靠、组装快捷、插线方便等特点。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提供一种电动单车充电站模块化快捷安装连接线槽的供电装置,它包括:

盖板,

线槽,其与盖板相扣合形成容纳腔;

所述线槽包括底板部和连接于底板部两端且相对于底板部向上弯曲形成第一侧板和第二侧板,所述第一侧板和第二侧板的具有弯曲尾部以形成向上的扣合槽;

所述底板部内侧上设有安装导轨部,接线座可拆卸地组装于所述导轨部,接线座两侧设有多个插线端子口。

于本实用新型的一个或多个实施例中 ,所述盖板上设有充电插座,电源线连接于所述充电插座与接线座之间。

于本实用新型的一个或多个实施例中 ,所述容纳腔两端敞开,以便拼接连接以增加长度。

于本实用新型的一个或多个实施例中 ,所述盖板可拆卸地扣接于所述线槽。

于本实用新型的一个或多个实施例中,所述接线座数量为多个,它们间隔设置于所述安装导轨部。

本实用新型同背景技术相比存在的效果是:

由于采用了上述的方案,它结构简单、有效降低制造及维护成本、安全可靠、组装快捷、插线方便等特点;因此,它是一种在经济性、技术性和实用性均具优越性能的产品。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电动单车充电站模块化快捷安装连接线槽的供电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电动单车充电站模块化快捷安装连接线槽的供电装置的线槽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详细描述本实用新型 的实施例,所述的实施例示例在附图中示出,其中自始至终相同或类似的标号表示相同或类似的元件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元件。

附图所显示的方位不能理解为限制本实用新型的具体保护范围,仅供较佳实施例的参考理解,可以图中所示的产品部件进行位置的变化或数量增加或结构简化。

说明书中所述的“连接”及附图中所示出的部件相互“连接”关系,可以理解为固定地连接或可拆卸连接或形成一体的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或通过中间媒介相连,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理解连接关系而可以得出螺接或铆接或焊接或卡接或嵌接等方式以适宜的方式进行不同实施方式替用。

说明书中所述的上、下、左、右、顶、底等方位词及附图中所示出方位,各部件可直接接触或通过它们之间的另外特征接触;如在上方可以为正上方和斜上方,或它仅表示高于其他物;其他方位也可作类推理解。

下面结合说明书的附图,通过对本实用新型 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的描述,使本实用新型 的技术方案及其有益效果更加清楚、明确;且旨在解释本实用新型而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 的限制。

参照图1-2所示出的,其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较佳地提供一种电动单车充电站模块化快捷安装连接线槽的供电装置,它包括盖板1、线槽2、接线座3和插线端子口;线槽2与盖板1相扣合形成容纳腔;所述线槽2包括底板部21和连接于底板部21两端且相对于底板部向上弯曲形成第一侧板22和第二侧板23,所述第一侧板22和第二侧板23的具有弯曲尾部以形成向上的扣合槽24。

所述底板部21内侧上设有安装导轨部25,接线座3可拆卸地组装于所述导轨部25,接线座3两侧设有多个插线端子口4。

所述盖板1上设有充电插座11,电源线5连接于所述充电插座11与接线座3之间。容纳腔两端敞开,以便拼接连接以增加长度。所述盖板1可拆卸地扣接于所述线槽24。接线座3数量为多个,它们间隔设置于所述安装导轨部25。

使用时,先在型材进行布线,布线采用连接于接线座3两端,接线座3可以在安装导轨部25上移动至合适的位置,扣合槽24可以快速扣合盖板完成组装,它结构简单、有效降低制造及维护成本、安全可靠、组装快捷、插线方便等特点;因此,它是一种在经济性、技术性和实用性均具优越性能的产品。

尽管已经按上述的较佳实施例描述了本实用新型,但可能还存在落在本实用新型 范围内的变更、置换和等同的方案;也可能存在多种替换方式来实现本实用新型。因此,旨在将所附权利要求书解释为包括落在本实用新型 的真正精神和范围内的所有这样的变更、置换和等价方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理解,而本实用新型 不局限于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在本实用新型基础上采用本领域公知技术的改进和替代均落在本实用新型 的保护范围,应由各权利要求限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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