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与检测共用扫描式控制电路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9633587发布日期:2020-01-07 11:45阅读:261来源:国知局
显示与检测共用扫描式控制电路的制作方法

本发明属于控制电路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显示与检测共用扫描式控制电路。



背景技术:

产品使用单片机来控制与检测时,往往脚位的数量需要合理安排,否则容易出现过剩的情况,同时也会造成资源浪费,如果每个检测与显示单独使用时,在使用10个脚位时,处理芯片的封装引脚至少得到14个,大大增加了成本,故而适用性和实用性受到限制。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设置合理且实用性强的显示与检测共用扫描式控制电路。

实现本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显示与检测共用扫描式控制电路,包括处理芯片,还包括第一电阻、第二电阻、第六电阻、第七电阻、第八电阻、第二led灯、第三led灯、第四led灯和轻触开关,所述第八电阻与第四led灯串联后第四led灯的负极连接在处理芯片的引脚一上,所述第七电阻与第三led灯串联后第七电阻的另一端连接在处理芯片的引脚二上,所述第一电阻连接在处理芯片的引脚一与vcc之间,所述第八电阻的另一端与第三led灯的负极连接在处理芯片的引脚三上,所述第六电阻与第二led灯串联后第二led灯的负极连接在处理芯片的引脚二上且第六电阻的另一端连接在处理芯片的引脚三上,第二电阻与轻触开关串联后第二电阻的另一端连接在处理芯片的引脚三上且轻触开关的另一端接地。

本发明具有积极的效果:本发明的结构设置合理,其将指示与检测进行脚位共用,从而可以有效减少匹配处理芯片的封装引脚,从而可以降低使用成本,使用稳定性好且实用性强。

附图说明

为了使本发明的内容更容易被清楚的理解,下面根据具体实施例并结合附图,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其中:

图1为本发明的电路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图1显示了本发明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其中图1为本发明的电路结构示意图。

见图1,一种显示与检测共用扫描式控制电路,包括处理芯片ic本实施例中,对处理芯片的型号并没有限制,都可以满足需求,还包括第一电阻r1、第二电阻r2、第六电阻r6、第七电阻r7、第八电阻r8、第二led灯led2、第三led灯led3、第四led灯led4和轻触开关sw1,所述第八电阻r8与第四led灯led4串联后第四led灯led4的负极连接在处理芯片ic的引脚一l3上,所述第七电阻r7与第三led灯led3串联后第七电阻r7的另一端连接在处理芯片ic的引脚二l1上,所述第一电阻r1连接在处理芯片ic的引脚一l3与vcc之间,所述第八电阻r8的另一端与第三led灯led3的负极连接在处理芯片ic的引脚三l2上,所述第六电阻r6与第二led灯led2串联后第二led灯led2的负极连接在处理芯片ic的引脚二l1上且第六电阻r6的另一端连接在处理芯片ic的引脚三l2上,第二电阻r2与轻触开关sw1串联后第二电阻r2的另一端连接在处理芯片ic的引脚三l2上且轻触开关sw1的另一端接地。

该电路利用了发光二极管的单向导通性,在电路进行指示功能时,ic的3个脚位作为输出脚使用,当作为检测功能时,ic的3个脚位作为输入脚使用。当要点亮led2的时候,l1、l2、l3控制为输出脚,l1为低电平,l2和l3为高电平;当要点亮led3的时候,l1、l2、l3控制为输出脚,l1为高电平,l2和l3为低电平;当要点亮led4的时候,l1、l2、l3控制为输出脚,l1和l2为高电平,l3为低电平;当需要检测轻触开关sw1的时候,将l1、l2、l3控制为输入脚检测,将l1设置为拉高状态,由于按键sw1按下的情况下,l1脚位会变成低电平,此时进行检测l1脚位是否变为低电平,即可判断按键sw1是否有操作,同时由于二极管的导通性,在l1设置为拉高状态下,l2和l3脚都必须同时设置拉高状态,否则会出现led点亮的情况发生;当需要是否存在检测外部电源vcc时,只需要将l1、l2、l3控制为输入脚检测,直接检测l3的脚位是否高电平,即可知是否存在外部电源vcc。

将以上5种情况,进行扫描式轮换处理,即可以做到共用控制。同时需要控制每种情况处理的时间合理,指示灯的扫描频率需大于40hz,肉眼上才不会出现闪灯的现象,同时,按键的检测时间必须大于一定频率,才可进行检测到按键的状态和进行判断是否按键有效。因此扫描的时间必须设置合理。

本发明的结构设置合理,其将指示与检测进行脚位共用,从而可以有效减少匹配处理芯片的封装引脚,从而可以降低使用成本,使用稳定性好且实用性强。

显然,本发明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发明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发明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这些属于本发明的实质精神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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