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口消声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723852阅读:5124来源:国知局
枪口消声器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常规武器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中小口径步、机枪枪口消声器。



背景技术:

自世界上第一支自动武器——马克沁机枪问世以来,全世界的枪械工程师,包括马克沁机枪的发明者本人,都为降低和抑制自动武器射击时的枪口噪声,作出了辛勤的努力。在我国,虽经过数代枪械工程师的开拓和努力,在枪口消声器研制、生产和运用方面取得较多丰硕成果。但截止目前,仅局限于小威力枪械(如手枪、冲锋枪)枪口消声器的研制和运用。

同时,在近年来,国内外先后也提出不少枪口消声器的专利申请,但均不同程度具有功能单一,对枪口噪声抑制效果不好,或结构复杂、制造工艺性不好、制造成本高、勤务维护性差等缺点。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出一种消声效果好、维护简单、使用寿命高,能安装在中小口径步枪(含狙击步枪)和机枪枪口上的消声器。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为:

枪口消声器,包括内筒、后消声瓦、前消声瓦和外筒;前消声瓦为圆筒形,前端开口,后端底面制有子弹通过的中央弹孔,底面上还设有向内锥形凸起的阻滞锥,锥面制有子弹通过的中央弹孔;后消声瓦为前消声瓦底部叠加一向后张开的阻滞锥;内筒后端设有与枪口的连接装置;内筒后端与枪口结合处设有内径大于枪口的膨胀腔,膨胀腔上开有溢气孔;在内筒中,膨胀腔前端依次固定安装后消声瓦和前消声瓦;外筒套装固定于内筒外部,内筒与外筒之间为与溢气孔连通的空腔,空腔前端的外筒壁上制有通气孔。

所述阻滞锥锥面角度为45--60度。

所述内筒与外筒之间空腔中填充有金属丝。

所述内筒中至少安装两只前消声瓦。

所述内筒通过枪口螺帽与枪管连接。

所述内筒与外筒前端通过通过外端盖固定封闭,外端盖上设有中央弹孔。

所述外端盖上的中央弹孔后为向后张开的锥形孔。

枪口螺帽一端通过与枪管口部既定的螺纹连接,作为整个枪口消声器安装的基础;所述的内筒采用螺纹与枪口螺帽另一端螺纹紧连,并在其内部装入1只后消声瓦和若干只前消声瓦;消声外筒通过螺纹旋紧在消声内筒外部;所述的外端盖通过螺纹旋入内筒,并压紧在消声内筒内部排列的后消声瓦和前消声瓦,同时支撑外筒。

利用本实用新型的枪口消声器,能使中小口径步、机枪以较低成本获得高效的枪口消声效果和良好的射击精度。

本实用新型(发明),结构简单,制造成本低,便于大批量生产和装备部队,具有噪声抑制性能好,维护简单、使用寿命高等特点。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枪口消声器外形图 。

图2是枪口消声器组成结构示意图。

图3是枪口消声器正向剖面结构示意图。

图中:枪口螺帽1、内筒2、后消声瓦3、前消声瓦4、外筒5、外端盖6、排气孔7、溢气孔8、枪管10、枪口消声器11。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的描述。

如图1、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的枪口消声器11包括枪口螺帽1、内筒2、后消声瓦3、前消声瓦4、外筒5及外端盖6;本实用新型的枪口消声器11安装在枪管10口部螺纹上。枪口螺帽1与内筒2通过螺纹连接,1只后消声瓦3与8只前消声瓦4排列后装在内筒2内,在其外部用螺纹旋入外筒5,最后用外端盖6旋入内筒2压紧后消声瓦3和前消声瓦4,并支撑外筒5。后消声瓦3和前消声瓦4中均设置有向后方张开的阻滞锥,阻滞锥锥面角度为45度。

下面结合图3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

弹丸从枪口飞出,线膛内的高压火药气体快速进行入内筒2的膨胀腔,弹丸继续飞行并依次穿过后消声瓦3和前消声瓦4,高压火药气体充满膨胀腔后除随弹丸向前流动,还由内筒2布置在膨胀腔区域的多个溢气孔8喷出,进入内筒2与外筒5之间的空腔,并得到第二次膨胀和减速,最后从外筒5前端的多个排气孔7内缓慢流出;在空腔内还可填充金属丝,以更进一步滞缓气体流速,进一步抑制声音。与此同时,高压火药气体随弹丸向前喷出,依次穿过后消声瓦3和前消声瓦4的中央弹孔过程中,被其各阻滞锥依次阻滞,并依次形成压力对冲效应后被降压和减速,最终从外端盖6中央弹孔口部喷出,无论是压力或流速均得到有效减弱,从而降低了火药气体对外界大气的冲击,使枪械的射击噪声得到消声和抑制。

在弹丸经过后消声瓦3和前消声瓦4的过程中,因火药气体在流经消声瓦过程中被阻滞的过程相同,因此,经阻滞后的火药气体对弹丸的飞行弹道扰动影响较小,保证了弹丸外弹道的飞行稳定性,所以射击时对射击精度影响较小。

在实际运用中,可根据不同枪械口径和膛压对本实例的结构尺寸和前消声瓦4的排列数量做适当调整。

本实用新型之枪口消声器仅以上述实例进行说明,各部件的结构、设置位置、及其连接都是可以有所变化的,在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凡根据本实用新型原理对个别部件进行的改进和等同变换,均不应排除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外。

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上述说明和实例仅仅是示例性的,而并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的范围,在不超出如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的程度下,可以对本实用新型进行各种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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