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果园往复式割草机的组合式刀片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470180阅读:715来源:国知局
一种果园往复式割草机的组合式刀片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用于果园的割草机,尤其是往复式割草机。



背景技术:

往复式割草机通过偏心轮机构、曲柄连杆机构等将电机、汽油机、柴油机等动力源的旋转动力输出转变成切割器上刀片的直线往复运动。依靠齿形动刀片和定刀片的齿形工作面的相对剪切运动对草进行切割。在果园中,对林间草地进行除草时,除草工作面的幅宽受到果树株距的限制,现有往复式割草机的刀片都是整体式机构,刀片工作幅面宽度无法调整,株距较大是需要多次往复才能完成除草;株距较小时只能横向或转动除草;这些都导致了工作效率的降低。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上述弊端,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工作幅面宽度可以方便调节的往复式割草机刀片。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果园往复式割草机的组合式刀片,包括上下叠置的动刀片和定刀片,动刀片和定刀片具有齿形工作面,其特征在于,所述定刀片由定刀主片和两个定刀翼片组成,定刀主片固接割草机牵引机架,定刀主片两端通过铰链分别连接两个定刀翼片,定刀翼片和割草机牵引机架之间对应设有活动连接的挂钩组件;所述动刀片由动刀主片和两个动刀翼片组成,动刀主片和两个动刀翼片都分别固定装置驱动杆,动刀主片的驱动杆连接直线往复运动驱动机构,动刀主片的驱动杆的两端通过销柱销孔机构活动联接动刀翼片的驱动杆。

采用上述技术方案,需要在株距较小的工作场所进行除草工作时,取出销柱,动刀翼片的驱动杆断开与动刀主片驱动杆的联接;定刀翼片的自由端向上旋转勾挂在割草机牵引机架上,可以根据工作场所选择调节或两个动刀翼片和定刀翼片。在株距较大的工作场所进行除草工作时,放下定刀翼片,联接动刀翼片和动刀主片的驱动杆,即可由定刀主片、定刀翼片和动刀主片、动刀翼片共同完成工作。

由上可知,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能够根据工作场所实现往复式割草机刀片的工作幅面宽度的三级调节,不影响动力输出和除草工作的进行,切换自如,调节方便。

优选地,所述定刀翼片背面设有直线轴承,动刀翼片的驱动杆装置在直线轴承内。使得动刀翼片的直线往复运动更为平稳,同时可以固定动刀翼片,使之与定刀翼片一起勾挂在在割草机牵引机架上。

下面将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说明。

附图说明

图1为动刀片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定刀片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定刀片和动刀片的组合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参见附图,反映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具体结构,所述果园往复式割草机的组合式刀片包括上下叠置的动刀片和定刀片,动刀片和定刀片具有齿形工作面。所述定刀片由定刀主片201和左定刀翼片202、右定刀翼片205组成,定刀主片201固接割草机牵引机架(图中未画出),定刀主片201两端通过铰链分别连接左定刀翼片202、右定刀翼片205,所述铰链采用承重力较大的锌合金材质的重型铰链。左定刀翼片202、右定刀翼片205和割草机牵引机架之间对应设有活动连接的挂钩组件208。左定刀翼片202背面设有直线轴承203、直线轴承204,右定刀翼片205背面设有直线轴承207、直线轴承206。

所述动刀片由动刀主片101和左动刀翼片106、右动刀翼片108组成,动刀主片101通过连接件103固定装置驱动杆102,左动刀翼片106通过连接件固定装置驱动杆107,右动刀翼片108通过连接件固定装置驱动杆109。动刀主片101的驱动杆102连接直线往复运动驱动机构(图中未画出,如电机、汽油机、柴油机等带动的偏心轮机构或曲柄连杆机构等)。

动刀主片101的驱动杆102的两端通过销柱104、销孔105活动联接动刀翼片的驱动杆107和驱动杆109,形成整体从而同时往复运动。取出销柱104,驱动杆107和驱动杆109断开与动刀主片驱动杆102的联接。

驱动杆107装置在直线轴承203、直线轴承204内;驱动杆109装置在直线轴承207、直线轴承208内。使得动刀翼片的直线往复运动更为平稳,同时可以固定动刀翼片,使之与定刀翼片一起勾挂在在割草机牵引机架上。

可以根据工作场所选择实现往复式割草机刀片的工作幅面宽度的三级调节:一、仅有定刀主片201和动刀主片101工作,此时刀片幅面宽度最小;

二、定刀主片201、左定刀翼片202、右定刀翼片205和动刀主片101、左动刀翼片106、右动刀翼片108共同工作,此时刀片幅面宽度最大;

三、A方案:定刀主片201、左定刀翼片202和动刀主片101、左动刀翼片106共同工作;B方案:定刀主片201、右定刀翼片205和动刀主片101、右动刀翼片108共同工作;此时刀片幅面宽度介于一、二方案之间。

上述的实现方式仅是为了清楚的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做出任何限制。本实用新型在本技术领域具有公知的多种替代或者变形,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实质意义的前提下,均落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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