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容积自动调节式计量管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849993发布日期:2018-07-03 21:33阅读:230来源:国知局
一种容积自动调节式计量管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容积自动调节式计量管装置。



背景技术:

卷烟行业喂料机与电子皮带秤之间的传统计量管,其容积变化完全依靠人工手动调节,出料高度和计量管厚度无法同步变化,如压料辊高度调整过高,大于计量管厚度,则压料辊失去压料作用;如压料辊高度调整过低,小于计量管厚度,则会造成物料拐弯半径过小,导致出料不畅,产生物料堵塞。另外,现有的容积调整只能在停机状态下进行,无法保障在线产品质量,而且调节不便,耗费时间长。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了一种一种容积自动调节式计量管装置,以期使得计量管容积的变化实现自动可调。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一种容积自动调节式计量管装置,所述计量管装置设置于喂料机与电子皮带秤之间,所述计量管装置包括框架、调节板、压料辊、驱动轴、被动轴,所述框架包括背板和位于背板左右两侧的侧板,所述调节板设置于两个侧板之间,所述被动轴水平连接在调节板上端,所述压料辊水平连接在调节板下端,所述驱动轴水平固定在调节板靠近下端的部位,两个侧板上端均开有竖直滑槽,两个侧板下部均开有倾斜滑槽,所述倾斜滑槽的上端朝前方倾斜,所述被动轴两端分别插入两个侧板的竖直滑槽内且能沿着竖直滑槽上下移动,所述驱动轴的两端分别插入两个侧板的倾斜滑槽内,通过驱动机构来驱动所述驱动轴沿着倾斜滑槽来回移动,从而带动调节板下端的压料辊同步移动。

进一步的,所述驱动机构包括电机、两个齿轮、两个齿条,所述电机安装在其中一个侧板外侧,所述电机的输出轴与驱动轴的一端固定连接,两个齿轮安装在所述驱动轴两端且位于两个侧板外侧,两个侧板外侧还分别安装有与齿轮相配合的齿条,所述齿条倾斜设置且倾斜角度与倾斜滑槽的倾斜角度一致,通过电机驱动驱动轴旋转,从而带动两个齿轮沿着齿条移动,进而带动调节板和压料辊同步移动。

进一步的,所述被动轴两端安装有滚轮,所述滚轮沿着对应的竖直滑槽上下移动。

进一步的,所述压料辊转动连接在调节板下端。

进一步的,所述倾斜滑槽与水平方向的夹角为45°。

本实用新型相比现有技术具有以下优点: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容积自动调节式计量管装置,通过调节板和压料辊的自动调节,可达到计量管厚度和出料高度的同步变化,实现计量管容积的自动可调。且本实用新型结构设计合理,性能可靠,容积调节无需停机,可在线进行,自动简便,耗时短。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侧向视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的主视图。

图中标号:1调节板,2压料辊,3倾斜滑槽,4竖直滑槽,5齿轮,6齿条,7驱动轴,8滚轮,9电机,10被动轴,11背板,12侧板。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作详细说明,本实施例在以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为前提下进行实施,给出了详细的实施方式和具体的操作过程,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不限于下述的实施例。

参见图1至图3,本实施例公开了一种容积自动调节式计量管装置,该计量管装置设置于喂料机与电子皮带秤之间,计量管装置包括框架、调节板1、压料辊2、驱动轴7、被动轴10,框架包括背板11和位于背板11左右两侧的侧板12,调节板1设置于两个侧板12之间,被动轴10水平连接在调节板1上端,压料辊2水平的转动连接在调节板1下端,驱动轴7水平固定在调节板1靠近下端的部位,两个侧板12上端均开有竖直滑槽4,两个侧板12下部均开有倾斜滑槽3,倾斜滑槽3的上端朝前方倾斜,倾斜滑槽3与水平方向的夹角为45°。被动轴10两端分别插入两个侧板12的竖直滑槽4内且能沿着竖直滑槽4上下移动,被动轴10两端安装有滚轮8,滚轮8沿着对应的竖直滑槽4上下移动。驱动轴7的两端分别插入两个侧板12的倾斜滑槽3内,通过驱动机构来带动驱动轴7沿着倾斜滑槽3来回移动,从而带动调节板1下端的压料辊2同步移动。

其中,驱动机构包括电机9、两个齿轮5、两个齿条6,电机9安装在其中一个侧板12外侧,电机9的输出轴与驱动轴7的一端固定连接,两个齿轮5安装在驱动轴7两端且位于两个侧板12外侧,两个侧板12外侧还分别安装有与齿轮5相配合的齿条6,齿条6倾斜设置且倾斜角度与倾斜滑槽3的倾斜角度一致,通过电机9驱动驱动轴7旋转,从而带动两个齿轮5沿着齿条6移动,进而带动调节板1和压料辊2同步移动。

工作时,由电机9带动驱动轴7两端的齿轮5在齿条6上移动,从而带动调节板1下端的压料辊2沿着与倾斜滑槽3相平行的倾斜方向来回移动,调节板1上端的被动轴10两端的滚轮8同步在竖直滑槽4中上下移动。达到出料高度G和计量管厚度H的同步变化,实现计量管容积的自动调节。

以上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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