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空气或织物处理系统,包括:
(a)组合物,所述组合物按100wt.%,含有
(1)30-88wt.%的水,
(2)10-55wt.%的至少一个酒精增溶剂,
(3)2-16wt.%的芳香剂,
(4)选择性地,相当于5wt.%的气味消除剂、消毒剂中的一个或多个,或其组合,
(5)选择性地,相当于1wt.%的一个或多个二次增溶剂,以及
(6)选择性地,相当于0.5wt.%的防腐剂;
(b)非加压的喷雾泵容器,包括喷雾头和主体,其中所述主体容纳所述组合物,
其中,当在基于累积粒度分布的10-90%之间进行测量时,经所述喷雾头分配的所述组合物具有25-125微米范围内的粒径,其中,推进剂不包含在所述组合物中。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组合物是单相的。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组合物是透明的。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主体的容量为6液盎司或更少。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主体的容量为100毫升或更少。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主体由塑料制成。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塑料为热塑性材料。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主体是透明的、或不透明的、或部分不透明的。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主体是透明的。
10.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主体由塑料制成,并为透明的,不透明的、或部分不透明的。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在DV(50)下,经所述喷雾头提供的颗粒,与作为气溶胶的所述组合物的颗粒相比,尺寸大1.5-3倍。
1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当所述芳香剂含量大于4wt.%时,表面活性剂不包含在所述组合物中。
1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气味消除剂和/或消毒剂为1-,2-和3-亚烃基二醇、丙二醇、二丙二醇、和季铵化合物中的一个或多个。
1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酒精增溶剂为主要C1-C4醇、二次C1-C4醇、和C1-C4亚烃基二醇中的一个或多个。
1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水在30-80wt.%的范围内。
1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至少一个酒精增溶剂在40-50wt.%的范围内。
1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芳香剂在8-12wt.%的范围内。
1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二次增溶剂中的至少一个选自含酒精的化合物。
1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气味消除剂和所述消毒剂中的一个或多个在0.5-5wt.%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