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乌头类中药双酯型生物碱剧毒的处理方法与流程

文档序号:11116286阅读:1971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属于中药炮制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降低乌头类中药双酯型生物碱剧毒的处理方法。



背景技术:

附子、川乌、草乌等乌头类中药在临床上应用十分广泛,特别是附子在危重症的抢救和久治不愈的疑难病例的治疗中发挥了突出的作用,自古为中药回阳救逆之第一品。

乌头类中药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均有剧毒,治疗量和致死量接近,安全窗较窄,这给临床安全用药带来巨大挑战,如附子被称为“最有用亦最难用”的中药。双酯型生物碱是乌头类中药的主要毒性成分,主要包括乌头碱、新乌头碱与次乌头碱三种,其毒性极强,主要是对神经和心血管系统造成严重伤害,人口服乌头碱0.2mg即可引起中毒,致死量为2~5mg。

由于乌头类中药药性剧烈,作用时间短,因用药不慎而中毒甚至死亡的情况在临床上屡见不鲜。因此,如何才能降低乌头类中药毒性,特别是降低乌头类中药的主要毒性成分双酯型生物碱的含量,是该类中药材炮制工艺主要的研究方向,也是该类中药材质量控制的重中之重。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发明目的在于: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提供一种降低乌头类中药双酯型生物碱剧毒的处理方法,能有效降低乌头类中药中双酯型生物碱的含量,乌头类中药的毒性显著降低,保证用药安全。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降低乌头类中药双酯型生物碱剧毒的处理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在水中加入皂角和生姜,然后加入碱液将pH值调节至12~13;

(2)将乌头浸泡于步骤(1)得到的溶液中,浸泡12~24小时至内无干心;

(3)将步骤(2)浸泡后的乌头取出,与甘草和黑豆混合,然后一起放入水中煮制2~4小时至内无白心;

(4)将步骤(3)煮制后的乌头取出,晾干,切片,烘干,粉碎,得到乌头炮制品。

作为本发明的优选技术方案,所述步骤(1)中,加入的皂角和生姜与乌头的重量比为0.3:02:1。

作为本发明的优选技术方案,所述步骤(1)中,碱液为氢氧化钠溶液或氢氧化钾溶液。

作为本发明的优选技术方案,所述步骤(3)中,加入的甘草和黑豆与乌头的重量比为0.2:01:1。

作为本发明的优选技术方案,所述步骤(3)中,煮制时温度控制在95~100℃。

作为本发明的优选技术方案,所述乌头为川乌、草乌或附子。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在于:

通过本发明方法得到的乌头炮制品的高效液相色谱分析表明,本发明方法得到的乌头炮制品中未检出乌头碱、新乌头碱和次乌头碱,因此,本发明能有效降低乌头类中药中双酯型生物碱的含量,乌头类中药的毒性显著降低,保证了用药安全。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下面将对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详细的描述。

实施例1

(1)在水中加入皂角和生姜,然后加入氢氧化钠溶液将pH值调节至12;

(2)将川乌浸泡于步骤(1)得到的溶液中,皂角和生姜与川乌的重量比为0.3:02:1,浸泡18小时至内无干心;

(3)将步骤(2)浸泡后的川乌取出,与甘草和黑豆混合,甘草和黑豆与川乌的重量比为0.2:01:1,然后一起放入水中,温度控制在95~100℃煮制3小时至内无白心;

(4)将步骤(3)煮制后的川乌取出,晾干,切片,烘干,粉碎,得到川乌炮制品。

经高效液相色谱分析,实施例1得到的川乌炮制品中未检出乌头碱、新乌头碱和次乌头碱。

实施例2

(1)在水中加入皂角和生姜,然后加入氢氧化钠溶液将pH值调节至12;

(2)将草乌浸泡于步骤(1)得到的溶液中,皂角和生姜与草乌的重量比为0.3:02:1,浸泡14小时至内无干心;

(3)将步骤(2)浸泡后的草乌取出,与甘草和黑豆混合,甘草和黑豆与草乌的重量比为0.2:01:1,然后一起放入水中,温度控制在95~100℃煮制2小时至内无白心;

(4)将步骤(3)煮制后的草乌取出,晾干,切片,烘干,粉碎,得到草乌炮制品。

经高效液相色谱分析,实施例2得到的草乌炮制品中未检出乌头碱、新乌头碱和次乌头碱。

实施例3

(1)在水中加入皂角和生姜,然后加入氢氧化钾溶液将pH值调节至13;

(2)将附子浸泡于步骤(1)得到的溶液中,皂角和生姜与附子的重量比为0.3:02:1,浸泡24小时至内无干心;

(3)将步骤(2)浸泡后的附子取出,与甘草和黑豆混合,甘草和黑豆与附子的重量比为0.2:01:1,然后一起放入水中,温度控制在95~100℃煮制4小时至内无白心;

(4)将步骤(3)煮制后的附子取出,晾干,切片,烘干,粉碎,得到附子炮制品。

经高效液相色谱分析,实施例3得到的附子炮制品中未检出乌头碱、新乌头碱和次乌头碱。

最后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尽管通过参照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已经对本发明进行了描述,但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可以在形式上和细节上对其作出各种各样的改变,而不偏离所附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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