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内镜手术中病变黏膜辅助粘膜提拉的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080218阅读:232来源:国知局
一种用于内镜手术中病变黏膜辅助粘膜提拉的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医疗器械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用于内镜手术中病变黏膜辅助黏膜提拉的装置。



背景技术:

消化道早期癌或癌前病变,通常位于消化管壁的黏膜层,通常经内镜下治疗即可根治,疗效与外科手术相当,且具有创伤小、恢复快的优势,5年生存率超过95%。内镜下黏膜剥离术(ESD)是内镜下治疗的方法之一,首先用电凝方法在病变周围进行标记,然后在病变下进行黏膜下注射液体垫,提高病变的切除安全性,最后通过器械使病变完全切除。

但是,现有的ESD进行剥离时,由于病变的类型及术前的治疗不同,病变基底显露困难,从而造成现有的手段进行剥离困难,延长了手术的时间、易造成出血、穿孔等并发症的发生,给患者带来较大的痛苦,给术者也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因此,如何提供易于操作的剥离定位装置,成为现有技术中亟需解决的技术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此,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一种用于内镜手术中病变黏膜辅助黏膜提拉的装置,其可令病变的基底显露,便于进行剥离操作,使用方便,操作简单。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一种用于内镜手术中病变黏膜辅助黏膜提拉的装置,包括固定部以及收缩部,所述固定部将所述收缩部设置于所述病变部位的四周,所述收缩部因回缩将所述病变边缘向病变中央翻起。

在本实用新型一具体实施例中,所述病变部位的四周还设有定位点,所述固定部依据定位点的位置将所述收缩部设置于所述病变部位的四周。

在本实用新型一具体实施例中,所述固定部为金属夹。

在本实用新型一具体实施例中,所述金属夹设置在所述收缩部的四周。

在本实用新型一具体实施例中,所述收缩部为皮筋。

在本实用新型一具体实施例中,所述收缩部为可通过固定部进行长度调整的尼龙绳。

由以上技术方案可见,本实用新型包括固定部以及收缩部,所述固定部将所述收缩部设置于所述病变部位的四周,所述收缩部因回缩可将所述病变边缘向病变中央翻起。因此,本实用新型可令病变的基底显露明显,便于进行剥离操作,使用方便,操作简单。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中记载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一种用于病变剥离中辅助粘膜提拉的装置的一实施例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一种用于病变剥离中辅助粘膜提拉的装置另一实施例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本实用新型包括固定部以及收缩部,所述固定部将所述收缩部设置于所述病变部位的四周,所述收缩部因回缩将所述病变边缘向病变中央翻起。因此,本实用新型可令病变的基底显露明显,便于进行剥离操作,使用方便,操作简单。

当然,实施本实用新型的任一技术方案必不一定需要同时达到以上的所有优点。

为了使本领域的人员更好地理解本实用新型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应当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下面结合本实用新型附图进一步说明本实用新型具体实现。

参见图1,本实用新型一具体实施例提供一种用于病变剥离中辅助粘膜提拉的装置,包括固定部11以及收缩部12,所述固定部11将所述收缩部12设置于所述病变部位的四周,所述收缩部12因弹力回缩可将所述病变部位翻起。

因此,本实用新型可令病变的基底显露明显,便于进行剥离操作,使用方便,操作简单。

在本实用新型一具体实施例中,为了更好的对病变位置进行定位,所述病变部位的四周还设有定位点(图中未示出),所述固定部11依据定位点(图中未示出)的位置将所述收缩部12设置于所述病变部位的四周。

在本实用新型一具体实施例中,由于金属夹使用方便,成本低廉,所述固定部11为金属夹。

在本实用新型一具体实施例中,为了更好的固定所述收缩部12,所述金属夹11设置在所述收缩部12的四周。

在本实用新型一具体实施例中,由于皮筋具有弹性,且成本低廉,所述收缩部12为皮筋。

在本实用新型一具体实施例中,参见图2,所述收缩部12为可通过固定部11进行长度调整的尼龙绳。因此,可以通过固定部11调整尼龙绳的长度,令病变的基底显露明显,便于进行剥离操作。

尽管已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但本领域内的技术人员一旦得知了基本创造性概念,则可对这些实施例作出另外的变更和修改。所以,所附权利要求意欲解释为包括优选实施例以及落入本实用新型范围的所有变更和修改。显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对本实用新型进行各种改动和变型而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这样,倘若本实用新型的这些修改和变型属于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及其等同技术的范围之内,则本实用新型也意图包含这些改动和变型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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