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杠铃卡箍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9649272发布日期:2020-01-10 15:18阅读:1501来源:国知局
一种杠铃卡箍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体育器材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杠铃卡箍。



背景技术: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体育锻炼,杠铃属于一种比较适合训练力量的器材。而杠铃主要由杠铃杆、杠铃片和卡箍三部分组成,因不同的人其举重力量不同需要增减杠铃片,即使是同一个人随着训练其力量的加大也需要增加杠铃片,所以杠铃上的杠铃片要求可以随时增减来满足使用要求。

现有的杠铃在举重时为了防止杠铃片从杠铃杆上滑落发生危险,都需要安装卡箍来锁紧杠铃片,而市面上的卡箍其拆卸十分不方便以及方便拆卸的卡箍锁紧力不够。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克服背景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既能方便快速拆卸又有锁紧杠铃片的杠铃卡箍,对市面上大部分的杠铃有着良好的通用性。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包括本体,所述本体由两端并紧的弹簧组成,所述本体尾部固定有左把手,所述本体的头部固定有右把手。

所述左把手由左直段、左圆弧以及左延伸组成,所述左直段一端固定在左把手尾部,所述左直段另一端固定有左圆弧,所述左圆弧另一端固定有左延伸,所述右把手由右直段、右圆弧以及右延伸组成,所述右直段一端固定在右把手头部,所述右直段另一端固定有右圆弧,所述右圆弧另一端固定有右延伸。

优选地,所述左把手和右把手向本体头部这边倾斜10度至40度。

优选地,所述左把手与右把手之间的夹角为65度至70度。

固定杠铃片的使用步骤,用手夹紧左把手和右把手,使本体变形,最终使本体的内孔变大,方便本体的内孔穿过杠铃杆到达杠铃片外端,松开左把手和右把手,本体的内孔变小,通过杠铃杆外圆的粗糙面以及本体向杠铃杆抱紧力从而达到抱紧杠铃杆,防止杠铃片自行滑动的目的。

拆卸杠铃片的使用步骤,用手夹紧左把手和右把手,使本体变形,最终使本体的内孔变大,方便本体的内孔从杠铃杆上拿出,最终拿出杠铃片。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采用了类似弹簧的弹性力,使杠铃卡箍抱紧杠铃杆,达到快速拆卸以及杠铃卡箍强大的锁紧力。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主视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左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右视图。

图1-图3中,本体1,左把手2,左直段21、左圆弧22,左延伸23,右把手3,右直段31、右圆弧32,右延伸33,尾部4,头部5,内孔6。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针对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作进一步说明:

如图1-图3所示,本实施例提供一种杠铃卡箍,包括杠铃卡箍,所述本体1由两端并紧的弹簧组成,所述本体1尾部4固定有左把手2,所述本体2的头部5固定有右把手3。通过按紧左把手2和右把手3可以使本体2的内孔6变大,最终使内孔6超过杠铃杆的外径,使本体2的内孔6能非常方便的穿过杠铃杆,放开左把手2和右把手3时,在本体1作用下复位,复位后本体2的内孔6小于杠铃杆的外径从而使杠铃卡箍抱紧杠铃杆。

为了按紧左把手2和右把手3更加方便以及用力,优选地,所述左把手2由左直段21、左圆弧22以及左延伸23组成,所述左直段21一端固定在左把手2尾部4,所述左直段21另一端固定有左圆弧22,所述左圆弧22另一端固定有左延伸23,所述右把手3由右直段31、右圆弧32以及右延伸33组成,所述右直段31一端固定在右把手3头部5,所述右直段31另一端固定有右圆弧32,所述右圆弧32另一端固定有右延伸33。

为了防止左把手2和右把手3与杠铃片的碰到,使与杠铃片接触的地方只有本体1,优选,所述左把手2和右把手3向本体1头部5这边倾斜10度至40度。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左把手2和右把手3与杠铃片碰到,导致本体1与杠铃片没有碰到存在间隙,而左把手2和右把手3具有一定的弹性,在使用杠铃的时候,杠铃片容易因左把手2和右把手3的弹性导致在这个间隙之间滑动。

根据人手的大小以及杠铃卡箍所需要的抱紧力,优选地,所述左把手2与右把手3之间的夹角为65度至70度。采用这个角度等有效的满足杠铃卡箍的抱紧力要求,同时又很适合人体手的握紧,只需要单手就可以握紧,握紧时用掌心靠近左把手2与右把手3,除大拇指的四指和虎口各自接触左把手2与右把手3,通过除大拇指的四指和虎口的用力,可以很方便的握紧左把手2与右把手3。

固定杠铃片的使用步骤,用手夹紧左把手2和右把手3,使本体1变形,最终使本体1的内孔6变大,方便本体1的内孔6穿过杠铃杆到达杠铃片外端,松开左把手2和右把手3,本体1的内孔6变小,通过杠铃杆外圆的粗糙面以及本体1向杠铃杆抱紧力从而达到抱紧杠铃杆,防止杠铃片自行滑动的目的。

拆卸杠铃片的使用步骤,用手夹紧左把手2和右把手3,使本体1变形,最终使本体1的内孔6变大,方便本体1的内孔6从杠铃杆上拿出,最终拿出杠铃片。

本实施例不应视为对实用新型的限制,但任何基于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所作的改进,都应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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