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预留对拉螺栓眼的组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977668阅读:790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剪力墙接茬部位的施工领域,具体涉及一种预留对拉螺栓眼的组件。



背景技术:

建筑行业飞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施工质量引人关注。混凝土质量通病的防治措施层出不穷,关于剪力墙接茬部位混凝土质量通病(错台、漏浆等)的防治,在剪力墙外侧模板安装过程中,模板、背楞向下顺延,利用预留的对拉螺栓进行加固。剪力墙接茬部位的施工质量直接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外观质量、下道工序的交接。如何进行加固是行业里一直讨论的问题,外侧剪力墙接茬部位向下是板、梁,最近一道对拉螺栓在40-50cm无法使用,而上端是板、梁,正常施工方法无法预留对拉螺栓眼。

CN201520055917.1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先浇钢筋混凝土施工的对拉螺栓组件,将对拉螺栓组件安装在现浇混凝土第一模板和第二模板上,对拉螺栓与模板紧贴严密,不漏浆,砼实体外观美观,但是存在不能在板等无法穿透部位进行施工的问题。CN201420312344.1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剪力墙对拉螺栓组件,两个模板的对拉螺栓和设置在对拉螺栓上模板外侧的紧固螺母,增加了保护层厚度,有效避免了粉刷后返锈的发生,同样存在不能在板等无法穿透部位进行施工的问题。CN201020211272.3的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快装混凝土模板对拉螺栓组件,通过加宽螺齿间距和螺纹啮合深度,可回收对拉螺栓及其安装结构,但是螺栓眼需要封堵。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上述不足,提供一种预留对拉螺栓眼的组件,保证剪力墙模板底部的加固质量。

本实用新型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预留对拉螺栓眼的组件,安装在剪力墙模板上,包括对拉螺栓眼、螺杆、喇叭管、对拉螺杆和螺母,所述对拉螺栓眼预埋设置在剪力墙模板上,螺杆与对拉螺杆通过喇叭管连接,螺杆用于封堵内侧的对拉螺栓眼、增加对拉螺栓眼的拉拔力,螺母将对拉螺杆加固在剪力墙模板上。

按上述方案,所述对拉螺栓眼预埋在在剪力墙模板向下10~20cm处。

按上述方案,所述剪力墙模板上设置多个对拉螺栓眼,相邻两个对拉螺栓眼在剪力墙模板上的水平间距为400~500mm。

按上述方案,所述对拉螺栓眼呈喇叭口型,深度3cm。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为保证剪力墙模板底部的加固质量,需要在底部增设一道对拉螺栓。在上一道工序(剪力墙部位)施工时,在剪力墙底接茬部位向下10cm~20cm预留螺栓眼,下一道工序(剪力墙部位)施工时,剪力墙模板、背楞向下顺延,利用预留好的对拉螺栓眼进行加固,能够很好的保证接茬部位的加固质量。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1、本实用新型施工简便,只需要简单组装即可,不需要任何工具,不影响任何工序;

2、预留方便,位置选择没有限制,解决了对比文件1中不能在板等无法穿透部位进行施工的问题;

3、对拉螺栓眼只有3cm,呈喇叭口型,不影响墙体使用功能,施工完成后不需要封堵,解决了对比文件3中螺栓需要封堵的施工问题;

4、预留螺栓眼与模板紧贴严密,不漏浆,砼实体外观美观;

5、对拉螺杆和螺母可拆卸、重复使用,解决了对比文件2中对于对拉螺栓的设计和应用仅限与在进行模板加固施工中,没有考虑到对拉螺栓眼的重复使用和预留的问题。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预留对拉螺栓眼的组件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螺杆,2-喇叭管,3-剪力墙模板,4-对拉螺杆,5-螺母。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说明。

参照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所述的预留对拉螺栓眼的组件,安装在剪力墙模板3上,包括对拉螺栓眼、螺杆1、喇叭管2、对拉螺杆4和螺母5,对拉螺栓眼预埋设置在剪力墙模板3上,螺杆1与对拉螺杆4通过喇叭管2连接,螺杆1用于封堵内侧的对拉螺栓眼、增加对拉螺栓眼的拉拔力,螺母5将对拉螺杆4加固在剪力墙模板3上。

对拉螺杆4和螺母5可拆卸、重复使用。

本实用新型预留对拉螺栓眼的组件配合剪力墙模板3工作的流程具体如下:

1)上一层剪力墙钢筋、剪力墙模板施工;

2)上一层剪力墙钢筋、剪力墙模板施工完成后,在顶层的剪力墙模板3(接茬部位)向下10cm处预埋对拉螺栓眼,实施例中可采用电钻钻取直径14mm的对拉螺栓眼,对拉螺栓眼在剪力墙模板3上的水平间距为450mm,然后安装本实用新型所述的预留对拉螺栓眼的组件的其他结构;

3)上一层剪力墙混凝土施工;

4)对拉螺杆4、螺母5进行拆除再利用,下一层剪力墙钢筋、模板施工(接茬部位模板加固),下一层剪力墙底端模板、背楞向下顺延,利用预留的对拉螺栓眼对剪力墙底端模板进行加固,保证接茬部位的施工质量;

5)下一层预留对拉螺栓眼;

6)下一层混凝土施工。

以上所述的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当然不能以此来限定本实用新型之权利范围,因此依本实用新型申请专利范围所作的等效变化,仍属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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