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易于施工的建筑吊顶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583808阅读:274来源:国知局
一种易于施工的建筑吊顶结构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建筑吊顶,尤其是一种易于施工的建筑吊顶结构。



背景技术:

现有的吊顶中,采用三角龙骨对下方的扣板进行卡装(扣板两侧上部具有可卡入三角龙骨的卡边),三角龙骨连接在主龙骨上,主龙骨和三角龙骨空间上呈垂直分布,主龙骨依靠主龙骨吊件连接吊杆,吊杆连接天花板上的膨胀螺丝。

这种吊顶存在的问题是:其一,结构复杂,安装施工不方便;其二,高度较大,不适合低层高的建筑使用。

由于存在这样的问题,所以有必要对现有的建筑吊顶的三角龙骨安装结构进行改进。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上述技术的不足而设计的一种易于施工的建筑吊顶结构。

本实用新型所设计的一种易于施工的建筑吊顶结构,包括三角龙骨和卡装在三角龙骨下方的扣板,其特征是还包括嵌入在天花板上的安装孔中的连接件;

所述三角龙骨顶部具有由两条相对设置的L型凸筋形成的窄口槽;在窄口槽内设有螺杆,螺杆的螺杆头被限制于窄口槽内、杆体穿过窄口槽;在螺杆上设有锁紧螺母,该锁紧螺母位于窄口槽上方且宽度大于窄口槽的开口,在螺杆顶部设有第一螺孔;

所述连接件包括膨胀管、芯管和升降杆;

所述膨胀管顶部具有一圈可涨开的膨胀脚,膨胀管内底部的位置设有扩孔;

所述芯管穿过膨胀管,在芯管顶部设有可将膨胀脚涨开的膨胀头,芯管外部设有第一螺纹段,第一螺纹段上设有可沉入所述扩孔的螺纹圈;

所述升降杆顶部插入所述芯管,升降杆外设有第二螺纹段,所述第二螺纹段上螺接有限位螺母,在升降杆上位于限位螺母下方还设有一个可上下活动的螺纹盖,所述螺纹盖设有内螺纹与所述第一螺纹段相配合;所述升降杆底部为连接部,所述连接部底面是可供所述螺杆插入的空腔,在连接部侧面设有第二螺孔;

所述第一螺孔和第二螺孔通孔螺钉连接。

本实用新型所设计的易于施工的建筑吊顶结构,它的有益效果是:

第一,结构简单,安装方便,实用性强;

第二,三角龙骨通过嵌入天花板的连接件直接安装,使得天花板与扣板间的间隙明显缩短,对于中国现有的低层高(层高2.9米)住宅来讲特别适合。

附图说明

图1是实施例1易于施工的建筑吊顶结构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连接件的结构示意图;

图3是三角龙骨的结构示意图;

图4是螺杆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通过实施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描述。

实施例1:

如图1、2、3、4所示,本实施例所描述的易于施工的建筑吊顶结构,包括三角龙骨2和卡装在三角龙骨2下方的扣板12,其特征是还包括嵌入在天花板1上的安装孔中的连接件3;

所述三角龙骨2顶部具有由两条相对设置的L型凸筋形成的窄口槽4;在窄口槽4内设有螺杆5,螺杆5的螺杆5头被限制于窄口槽4内、杆体穿过窄口槽4;在螺杆5上设有锁紧螺母6,该锁紧螺母6位于窄口槽4上方且宽度大于窄口槽4的开口,在螺杆5顶部设有第一螺孔7;

所述连接件3包括膨胀管8、芯管9和升降杆10;

所述膨胀管8顶部具有一圈可涨开的膨胀脚81,膨胀管8内底部的位置设有扩孔82;

所述芯管9穿过膨胀管8,在芯管9顶部设有可将膨胀脚81涨开的膨胀头91,芯管9外部设有第一螺纹段92,第一螺纹段92上设有可沉入所述扩孔82的螺纹圈93;

所述升降杆10顶部插入所述芯管9,升降杆10外设有第二螺纹段101,所述第二螺纹段101上螺接有限位螺母102,在升降杆10上位于限位螺母102下方还设有一个可上下活动的螺纹盖103,所述螺纹盖103设有内螺纹与所述第一螺纹段92相配合;所述升降杆10底部为连接部104,所述连接部104底面是可供所述螺杆5插入的空腔106,在连接部104侧面设有第二螺孔105;

所述第一螺孔7和第二螺孔105通孔螺钉11连接。

这种建筑吊顶结构,安装施工时,先在天花板上打出安装孔,将膨胀管8装入安装孔中(事先将芯管9插入膨胀管8),拧动螺纹圈93使芯管9下行,利用芯管9上的膨胀头91将膨胀脚81涨开,膨胀管8得以牢牢固定于天花板上;将螺杆5装入三角龙骨2上的窄口槽4并锁紧螺杆5上的锁紧螺母6,再将升降杆10套在螺杆5上,利用螺钉11将第一螺孔7和第二螺孔105连接,这样升降杆10就装在了三角龙骨2上,调节限位螺母102的在升降杆10上的位置,使三角龙骨2和天花板1之间处于设计所需的距离,将螺纹盖103拧在芯管9外部的第一螺纹段92上,三角龙骨2即可依靠牢固的连接件3安装于天花板1上。

本实施例所描述的易于施工的建筑吊顶结构,它的有益效果是:

首先,结构简单,安装方便,通过改变限位螺母102的位置可调高度,实用性强;

其次,三角龙骨通过嵌入天花板的连接件直接安装,使得天花板1与扣板12间的间隙明显缩短,对于中国现有的低层高(层高2.9米)住宅来讲特别适合。

上述实施例仅仅是对本实用新型的构思作举例说明,明显地,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不限于上述实施例。

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上述实施例所作的各种等同修改或补充,都应当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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