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管桩短素混凝土桩复合地基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902795阅读:465来源:国知局
长管桩短素混凝土桩复合地基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复合地基施工的技术领域,特别是长管桩短素混凝土桩复合地基。



背景技术:

在我国软土地基比较普遍,直接在软土地基上修建建(构)筑物时,地基承载力和沉降都无法满足上部结构要求,因此,必须对软土地基进行加固处理。桩土复合地基因其具有高承载力、小变形和广泛的适应性以及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近年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尤以速混凝土桩复合地基使用最为广泛。目前的素混凝土桩复合地基在设计时,均按需处理地基满足设计要求的最高标准进行设计,等长、等距布置素混凝土桩,一方面形成了部分无效桩长,同时又无法调整地基自身不均匀性造成的复合地基的不均匀性,另一方面,随着加固深度的增加,素混凝土桩存在垮孔、缩孔的风险,无法达到设计加固深度,既耗费了大量材料,还达不到预期的加固目的,又增长了施工周期,不利于降低工程造和较快工程建设速度。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素混凝土桩复合地基的缺点,提供一种能够克服软土地基各层受力不足的缺陷、提高桩间土强度并降低短素混凝土桩施工难度、有效调整地基不均匀性、节省混凝土用量、缩短施工周期的长管桩短素混凝土桩复合地基。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通过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长管桩短素混凝土桩复合地基,它包括长管桩、短素混凝土桩、褥垫层和软土地基,软土地基内设置有多排长管桩和短素混凝土桩,所述的长管桩和短素混凝土桩间隔设置,在长管桩和短素混凝土桩的顶部均设置有褥垫层。

所述的长管桩和短素混凝土桩均垂向设置。

所述的长管桩桩体内设置有桩芯混凝土。

所述的长管桩和短素混凝土桩呈均匀间隔布置或非均匀间隔布置。

所述的长管桩的长度大于短素混凝土桩的长度。

所述的长管桩先于短素混凝土桩施工。

所述的长管桩按先内部后外部顺序施工。

所述的短素混凝土桩按先外部后内外部顺序施工。

所述的褥垫层的厚度为20cm~30cm。

所述的褥垫层为碎石褥垫层。

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优点:

1)本实用新型利用长管桩克服软土地基的深孔出现垮孔或缩径的现象,同时克服灌注桩施工难度大的问题。

2)利用长管桩控制深层压缩变形量;

3)利用素混凝土短桩与长管桩共同解决软土地基主要受力层强度不足及补均匀的问题。

4)利用长管桩沉桩挤土效应加固桩间土,提高桩间土减短短桩处理深度。

5)施工方便,缩短工期。

6)噪音小,绿色环保。

7)减少现场为解决深层地基变形而采用素混凝土长桩时的商品混凝土用量30%。

附图说明

图1 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 为图1的A-A剖视图;

图3 为本实用新型的施工流程图;

图中,1-长管桩,2-短素混凝土桩,3-褥垫层,4-软土地基,5-桩芯混凝土。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的描述,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不局限于以下所述:

如图1和图2所示,长管桩短素混凝土桩复合地基,它包括长管桩1、短素混凝土桩2、褥垫层3和软土地基4,软土地基4内设置有多排长管桩1和短素混凝土桩2,所述的长管桩1和短素混凝土桩2间隔设置,在长管桩1和短素混凝土桩2的顶部均设置有褥垫层3。所述的由于长管桩1的沉桩挤土效应加固了桩间土,提高了桩间土强度并为短素混凝土桩2施工创造了有利条件。所述的短素混凝土桩2施工于两根长管桩1之间,短素混凝土桩2与长管桩1与桩顶褥垫层3共同组成的长管桩短素混凝土桩复合地基解决了软土地基主要受力层强度不足的问题。

所述的长管桩1和短素混凝土桩2均垂向设置。所述的长管桩1桩体内设置有桩芯混凝土5,桩芯混凝土5可根据施工需要来选择是否施工。所述的长管桩1和短素混凝土桩2呈均匀间隔布置或非均匀间隔布置。所述的长管桩1的长度大于短素混凝土桩2的长度。所述的长管桩1先于短素混凝土桩2施工。所述的长管桩1按先内部后外部顺序施工。所述的短素混凝土桩2按先外部后内外部顺序施工。所述的褥垫层3的厚度为20cm~30cm。所述的褥垫层3为碎石褥垫层。

如图3所示,本实用新型的复合地基的施工方法为:

S1、基坑开挖至设计桩顶标高上500mm;

S2、钻机就位;

S3、从内至外施工长管桩1,其中长管桩1的桩径、桩间距和桩长均按设计要求,送桩深度不小于500mm;

S4、校正长管桩1的垂直度;

S5、从外向内短素混凝土桩2钻机就位;

S6、施工短素混凝土桩2,其中短素混凝土桩2的桩径、桩间距和长度均按设计要求;

S7、先后进行截桩、长管桩1灌芯和校正各桩位;

S8、铺设桩顶施工褥垫层3;

S9、后期维护。

以上所述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应当理解本实用新型并非局限于本文所披露的形式,不应看作是对其他实施例的排除,而可用于各种其他组合、修改和环境,并能够在本文所述构想范围内,通过上述教导或相关领域的技术或知识进行改动。而本领域人员所进行的改动和变化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则都应在本实用新型所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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