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土木工程减震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557029阅读:226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土木减震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土木工程减震装置。



背景技术: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也随之迅猛发展;近年来,地震活动趋于频繁,在建筑工地建造建筑物时,都需要在土地上打桩,然而现有的建筑桩基本没有减震功能,因此,一旦发生地震,建筑物震感强烈,容易发生倒塌,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带来比较大的损失,如何减少地震的损失是土木工程急需考虑的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土木工程减震装置,可以解决现有技术中的上述问题。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土木工程减震装置,包括:圆筒形桩体以及设置在圆筒形桩体下端的空心倒锥形桩尖,所述桩体包括上桩体和下桩体,上桩体和下桩体之间固定有多个第一连接柱,多个第一连接柱上均套接有第一压缩弹簧,下桩体的内壁和外壁之间和桩尖的内壁、外壁之间均固定有多个第二连接柱,多个第二连接柱上均套接有第二压缩弹簧,下桩体和桩尖上均设有多个销孔,销孔内设有桩销,上桩体内、下桩体内和桩尖内均灌装有钢筋混凝土。

进一步地,所述桩销包括外筒、内柱、内销头和外销头,外筒套在内柱的外侧,内柱一端与内销头固定连接,另一端与外销头固定连接,内柱上套接有第三压缩弹簧。

进一步地,所述第一连接柱、第二连接柱和内柱均采用NEAS纳米吸能材料制成。

进一步地,所述内销头的端面呈斜面。

进一步地,所述设置在下桩体上的桩销倾斜向上,设置在桩尖上的桩销倾斜向下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

本实用新型通过多个第一压缩弹簧吸收纵向的震动波,减少纵向震动波对上桩体的影响,通过多个第二压缩弹簧吸收横向的震动波,减少横向震动波对下桩体和桩尖的影响,从而减少横向震动波对上桩体的影响,桩销增强桩体的横向体积,与土壤充分接触,提高桩体的抗震性能,从而减少地震波对建筑物的影响,进而减少地震对人们生命和财产的损失。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土木工程减震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

1-上桩体,2-下桩体,3-第一压缩弹簧,4-第二压缩弹簧,5-桩销,501-外筒,502-内柱,503-内销头,504-外销头,6-第三压缩弹簧,7-桩尖,8-定位孔。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具体实施方式进行详细描述,但应当理解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受具体实施方式的限制。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一种土木工程减震装置,包括圆筒形桩体以及设置在圆筒形桩体下端的空心倒锥形桩尖7,所述桩体包括上桩体1和下桩体2,上桩体1和下桩体2之间固定有多个第一连接柱,多个第一连接柱上均套接有第一压缩弹簧3,下桩体2的内壁和外壁之间、桩尖7的内壁和外壁之间均固定有多个第二连接柱,多个第二连接柱上均套接有第二压缩弹簧4,下桩体2和桩尖7上均设有多个销孔,销孔内设有桩销5,上桩体1内、下桩体2内和桩尖7内均灌装有钢筋混凝土。

通过多个第一压缩弹簧3吸收纵向的震动波,减少纵向震动波对上桩体1的影响,通过多个第二压缩弹簧4吸收横向的震动波,减少横向震动波对下桩体2和桩尖7的影响,从而减少横向震动波对上桩体1的影响,桩销5增强桩体的横向体积,与土壤充分接触,提高桩体的抗震性能,从而减少地震波对建筑物的影响,进而减少地震对人们生命和财产的损失。

进一步地,所述桩销5包括外筒501、内柱502、内销头503和外销头504,外筒501套在内柱502的外侧,内柱502一端与内销头503固定连接,另一端与外销头504固定连接,内柱502上套接有第三压缩弹簧6。

外销头504为尖头,有利于扎入土壤中。

通过第三压缩弹簧6吸收侧向的振动波,减少侧向的振动波沿桩销5对设置在上桩体1内、下桩体2内和桩尖7内的钢筋混凝土的影响。

进一步地,所述第一连接柱、第二连接柱和内柱502均采用NEAS纳米吸能材料制成。

NEAS材料,是一种由专有的纳米多孔材料和功能液体组成的混合物,其巨大表面积为能量转换过程提供了理想平台。其密度为0.8-1.2g/cm3,吸能密度则为10-200J/g,在成本方面,目前每公斤NEAS材料成本低于50元人民币。

NEAS纳米吸能材料其能量吸收密度比任何已知材料高出数十到数百倍,成本低,具有优异的抗冲击、减震吸能作用。

第一连接柱和第一压缩弹簧3、第二连接柱和第二压缩弹簧4,内柱502和第三压缩弹簧6共同作用,增强了桩体的抗震性能。

进一步地,所述内销头503的端面呈斜面。

内销头503端面呈斜面有利于推出桩销5,桩销5增强与土壤的接触面积,提高抗震性能。

进一步地,所述设置在下桩体2上的桩销倾斜向上,设置在桩尖7上的桩销倾斜向下。

倾斜向上的桩销与倾斜向下的桩销均可增强桩体的横向体积,提高抗震性能。

以上公开的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几个具体实施例,但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并非局限于此,任何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思之的变化都应落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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