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使用寿命长的斗齿销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20251110发布日期:2020-04-03 14:08阅读:475来源:国知局
一种使用寿命长的斗齿销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机械配件领域,具体的说是指一种使用寿命长的斗齿销。



背景技术:

斗齿销,其广泛应用于挖掘机、起重机、抓斗等活动部件的连接处。现有的斗齿销包括销轴,销轴的中部开设有环形凹槽,该环形凹槽上套设有开口的衬套,当斗齿与斗齿安装座连接时,通过将销轴敲入齿与斗齿安装座的轴孔内,所述衬套是为了让销轴可以固定地安装在轴孔内,该衬套正常由铁或钢制成。现有的斗齿销在实际工作时使用寿命往往较短,比如挖斗在工作时,斗齿与斗齿安装座受到的冲击力较大,并且挖斗在工作时需要经常抖动,这使得销轴受到的冲击力也较大,尤其是销轴的中部,随着使用时间的延长,销轴的中部经常发生断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是一种使用寿命长的斗齿销,其主要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斗齿销使用寿命较短的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的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的技术方案:

一种使用寿命长的斗齿销,包括销轴,该销轴的中部设有塞紧部,该塞紧部的外周大于销轴的外周,所述销轴的外周上还固设有凸起的左橡胶垫圈、右橡胶垫圈,该左橡胶垫圈、右橡胶垫圈分别设于塞紧部的左、右侧,且左橡胶垫圈、右橡胶垫圈与塞紧部间隔地布置。

进一步的,所述塞紧部包括多个凸起部,该多个凸起部均匀地分布于销轴的中部外周,该多个凸起部与销轴的轴线平行地设置。

更进一步的,所述多个凸起部与销轴一体成型。

进一步的,所述塞紧部为具有开口的衬套,所述销轴的中部设有环形凹槽,所述衬套套设于环形凹槽上。

更进一步的,所述左橡胶垫圈、右橡胶垫圈与销轴硫化连接。

更进一步的,所述销轴设有左卡簧槽和右卡簧槽,所述左卡簧槽位于左橡胶垫圈的左侧,所述右卡簧槽位于右橡胶垫圈的右侧,所述左卡簧槽、右卡簧槽分别设有与其卡合的左卡簧、右卡簧。

由上述对本实用新型的描述可知,和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优点:本实用新型结构新颖、设计巧妙,所述塞紧部用于销轴与轴孔配合时销轴可以牢牢地固定,当斗齿与斗齿安装座受到冲击力时,所述左橡胶垫圈、右橡胶垫圈可以为销轴提供缓冲力,避免销轴的中部受力集中而在短时间内造成销轴的断裂。本实用新型经过改进后可延长斗齿销的使用寿命,同时左橡胶垫圈、右橡胶垫圈还可起到防尘的作用,避免尘土或沙子等异物进入到销轴的中部,在需要更换斗齿销时,异物使得销轴的中部与轴孔之间更难拆卸。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一的主视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一带有左卡簧、右卡簧的主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二的主视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二带有左卡簧、右卡簧的主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参照图1。一种使用寿命长的斗齿销,包括销轴1,该销轴1的中部设有塞紧部2,该塞紧部的外周大于销轴1的外周。所述销轴1的外周上还固设有凸起的左橡胶垫圈3、右橡胶垫圈4,该左橡胶垫圈3、右橡胶垫圈4分别设于塞紧部2的左、右侧,且左橡胶垫圈3、右橡胶垫圈4与塞紧部2间隔地布置,所述左橡胶垫圈3、右橡胶垫圈4与销轴1硫化连接。

参照图1。所述塞紧部2包括多个凸起部21,该多个凸起部21均匀地分布于销轴1的中部外周,该多个凸起部21与销轴1的轴线平行地设置,该多个凸起部21的方向顺着销轴1的前进方向,该多个凸起部21的方向设置使得销轴1与轴孔配合时前进更紧顺滑,在加工时,所述多个凸起部21与销轴1一体成型。

参照图2。所述销轴1设有左卡簧槽(图中未标出)和右卡簧槽(图中未标出),所述左卡簧槽(图中未标出)位于左橡胶垫圈3的左侧,所述右卡簧槽(图中未标出)位于右橡胶垫圈4的右侧,所述左卡簧槽(图中未标出)、右卡簧槽(图中未标出)分别设有与其卡合的左卡簧5、右卡簧6。当销轴1固定后,再将左卡簧5、右卡簧6分别嵌入左卡簧槽(图中未标出)、右卡簧槽(图中未标出)内,所述左卡簧5、右卡簧6可进一步确保销轴1不易发生松动。

实施例二

参照图3和图4。本实施例的具体实施方式与实施例一基本相同,其不同之处在于:所述塞紧部2为具有开口的衬套22,所述销轴1的中部设有环形凹槽11,所述衬套22套设于环形凹槽11上,所述衬套22由铁或钢制成。

参照图1和图3。上述两个实施例的主要设计原理如下:所述塞紧部2用于销轴1与轴孔配合时销轴可以牢牢地固定,当斗齿与斗齿安装座受到冲击力时,所述左橡胶垫圈3、右橡胶垫圈4可以为销轴1提供缓冲力,避免销轴1的中部受力集中而在短时间内造成销轴1的断裂。本实用新型经过改进后可延长斗齿销的使用寿命,同时左橡胶垫圈3、右橡胶垫圈4还可起到防尘的作用,避免尘土或沙子等异物进入到销轴1的中部,在需要更换斗齿销时,异物使得销轴1的中部与轴孔之间更难拆卸。

上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设计构思并不局限于此,凡利用此构思对本实用新型进行非实质性的改动,均应属于侵犯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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