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纤维,具体涉及一种易染色舒适混纺纤维。
背景技术: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满足人们不同需要的纺织品纤维层出不穷,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产业的不断发展,纤维的市场也在不断扩大,但是纤维大多都效果较为单一,制成的面料除了穿着美观外基本不具备其他功能,导致面料的实用性大大降低。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具有吸湿透气性好、易染色、穿着舒适、保暖、弹性贴身、保健益身的特点的易染色舒适混纺纤维。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易染色舒适混纺纤维,由两相互混纺编织的第一纤维和第二纤维编织而成,所述第一纤维由羊毛纤维、corterra纤维、大豆蛋白纤维以及玉米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二纤维由莱赛尔纤维和花生蛋白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一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分别为:所述羊毛纤维占28-33份,所述corterra纤维占16-22份,所述大豆蛋白纤维占23-29份,所述玉米纤维占26-31份,所述第二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分别为:所述莱赛尔纤维占35-43份,所述花生蛋白纤维占31-37份。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第一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羊毛纤维占28份,所述corterra纤维占16份,所述大豆蛋白纤维占23份,所述玉米纤维占26份。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第二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莱赛尔纤维占35份,所述花生蛋白纤维占31份。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第一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羊毛纤维占30份,所述corterra纤维占19份,所述大豆蛋白纤维占26份,所述玉米纤维占28份。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第二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莱赛尔纤维占40份,所述花生蛋白纤维占35份。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第一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羊毛纤维占33份,所述corterra纤维占22份,所述大豆蛋白纤维占29份,所述玉米纤维占31份。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第二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莱赛尔纤维占43份,所述花生蛋白纤维占37份。
本发明所述为一种易染色舒适混纺纤维,本发明具有吸湿透气性好、易染色、穿着舒适、保暖、弹性贴身、保健益身的特点。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对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发明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本发明所述为一种易染色舒适混纺纤维,由两相互混纺编织的第一纤维和第二纤维编织而成,所述第一纤维由羊毛纤维、corterra纤维、大豆蛋白纤维以及玉米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二纤维由莱赛尔纤维和花生蛋白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一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分别为:所述羊毛纤维占28-33份,所述corterra纤维占16-22份,所述大豆蛋白纤维占23-29份,所述玉米纤维占26-31份,所述第二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分别为:所述莱赛尔纤维占35-43份,所述花生蛋白纤维占31-37份。
实施例一
一种易染色舒适混纺纤维,由两相互混纺编织的第一纤维和第二纤维编织而成,所述第一纤维由羊毛纤维、corterra纤维、大豆蛋白纤维以及玉米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二纤维由莱赛尔纤维和花生蛋白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一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羊毛纤维占28份,所述corterra纤维占16份,所述大豆蛋白纤维占23份,所述玉米纤维占26份,所述第二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莱赛尔纤维占35份,所述花生蛋白纤维占31份。
实施例二
一种易染色舒适混纺纤维,由两相互混纺编织的第一纤维和第二纤维编织而成,所述第一纤维由羊毛纤维、corterra纤维、大豆蛋白纤维以及玉米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二纤维由莱赛尔纤维和花生蛋白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一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羊毛纤维占30份,所述corterra纤维占19份,所述大豆蛋白纤维占26份,所述玉米纤维占28份,所述第二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莱赛尔纤维占40份,所述花生蛋白纤维占35份。
实施例三
一种易染色舒适混纺纤维,由两相互混纺编织的第一纤维和第二纤维编织而成,所述第一纤维由羊毛纤维、corterra纤维、大豆蛋白纤维以及玉米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二纤维由莱赛尔纤维和花生蛋白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一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羊毛纤维占33份,所述corterra纤维占22份,所述大豆蛋白纤维占29份,所述玉米纤维占31份,所述第二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莱赛尔纤维占43份,所述花生蛋白纤维占37份。
本发明所述为一种易染色舒适混纺纤维,本发明具有吸湿透气性好、易染色、穿着舒适、保暖、弹性贴身、保健益身的特点。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所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