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手动冲床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091576阅读:2070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冲床技术领域,更具体地说,特别涉及一种手动冲床。



背景技术:

现有技术中的手动冲床一般采用齿轮啮合的方式进行下压,但是由于长时间的使用导致齿轮磨损,影响手动冲床的正常使用。因此,设计一种结构简单、使用方便的手动冲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研究的方向之一。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结构简单、使用方便且不易损坏的手动冲床。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手动冲床,包括底座、冲压座、L形支架、冲压轴、手柄和冲压头固定板,其还包括活动座、第一连杆、第二连杆、恢复弹簧、冲压柱和压环,所述冲压座和L形支架均安装于底座上,所述活动座安装于L形支架的顶部,所述第一连杆的一端与活动座活动连接,其另一端与第二连杆活动连接,所述第一连杆的中部通过一第一铰链与冲压轴活动连接,所述第二连杆的另一端通过一第二铰链与手柄的中部连接,所述冲压轴穿过所述L形支架的顶部后与冲压柱连接,所述冲压头固定板安装于冲压柱的下端,该冲压头固定板与冲压座相对应,所述压环设于冲压轴的顶部,所述恢复弹簧套设于冲压轴 的上部,该恢复弹簧的上端与压环的下端相抵触,该恢复弹簧的下端与L形支架的顶部相抵触,所述手柄的下端与L形支架的顶部活动连接。

进一步地,所述第一连杆的中部设有一长槽,所述第一铰链上连接有固定片,所述固定片通过活动轴与长槽连接。

进一步地,所述压环一体式成形于冲压轴的上端。

进一步地,所述底座的底部还设有多个滑移槽。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本实用新型采用连杆机构实现冲压功能,同时在冲压完成后,通过弹簧可方便的恢复至原始位置等待下一次冲压,具有结构简单、使用方便且不易损坏冲床的优点。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本实用新型所述手动冲床的立体图。

附图标记说明:1、底座,2、冲压座,3、L形支架,4、活动座,5、第一连杆,6、第二连杆,7、第一铰链,8、冲压轴,9、第二铰链,10、恢复弹簧,11、手柄,12、冲压柱,13、冲压头固定板,14、压环,15、滑移槽。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实用新 型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参阅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手动冲床,包括底座1、冲压座2、L形支架3、冲压轴8、手柄11和冲压头固定板13。

本实用新型还包括活动座4、第一连杆5、第二连杆6、恢复弹簧10、冲压柱12和压环14。

所述冲压座2和L形支架3均安装于底座1上,所述活动座4安装于L形支架3的顶部。

所述第一连杆5的一端与活动座4活动连接,其另一端与第二连杆6活动连接,所述第一连杆5的中部通过一第一铰链7与冲压轴8活动连接,所述第二连杆6的另一端通过一第二铰链与手柄11的中部连接,所述手柄11的下端与L形支架3的顶部活动连接。

所述冲压轴8穿过所述L形支架3的顶部后与冲压柱12连接,所述冲压头固定板13安装于冲压柱12的下端,该冲压头固定板13与冲压座2相对应,所述压环14设于冲压轴8的顶部,所述恢复弹簧10套设于冲压轴8的上部,该恢复弹簧10的上端与压环14的下端相抵触,该恢复弹簧10的下端与L形支架3的顶部相抵触。恢复弹簧10用于在下压后将冲压头固定板13恢复至原始位置等待下一次冲压。

作为优选,所述压环14一体式成形于冲压轴8的上端。

具体的,所述第一连杆5的中部设有一长槽,所述第一铰链7上连接有固定片,所述固定片通过活动轴与长槽连接。这是由于在下压时,第一连杆5从倾斜状态逐渐水平,为了便于安装而设置。

所述底座1的底部还设有多个滑移槽15,即通过一个滑移轨道将底座1 安装,即可实现整个手动冲床的移动,同时也无需采用螺栓将手动冲床固定,并且方便了移动。

本实用新型的手动冲床的工作原理为,在使用时,手工按压手柄11,在手柄11的带动下,通过第二连杆6带动第一连杆5围绕活动座4向下转动,同时第一连杆5的中部通过第一铰链7下压冲压轴8,使冲压头固定板13上固定的冲压头对冲压座2的零件进行冲压,完成冲压后,松开手柄11,在恢复弹簧10的作用下,冲压头固定板13恢复至原始位置。

本实用新型采用连杆机构实现冲压功能,同时在冲压完成后,通过弹簧可方便的恢复至原始位置等待下一次冲压,具有结构简单、使用方便且不易损坏冲床的优点。

虽然结合附图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但是专利所有者可以在所附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内做出各种变形或修改,只要不超过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描述的保护范围,都应当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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