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圆管焊接用可调节的固定夹具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335047发布日期:2019-08-03 15:48阅读:524来源:国知局
一种圆管焊接用可调节的固定夹具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焊接夹具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圆管焊接用可调节的固定夹具。



背景技术:

圆管是一种重要的结构部件,广泛的应用于各种钢架结构中。圆管之间的连接主要采用螺接、焊接和套接等方式,其中焊接由于连接牢固,对美观影响小,因此广泛的被应用于圆管连接中。圆管需要经过焊接方法来变换需要各种角度,但是传统焊接夹具还有不足,致使两个钢管焊接角度不能精密调节和焊接时固定,给焊接技术人员带来不便。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圆管焊接角度不易调节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圆管焊接用可调节的固定夹具。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设计一种圆管焊接用可调节的固定夹具,包括底座,所述底座的上端面固定连接一对U型支架,所述U型支架的顶部开口处均插接有第一转轴,所述第一转轴的一端连接垫圈并于U型支架的外壁紧贴,所述第一转轴的另一端螺纹连接第一旋钮并紧固,所述第一转轴的外壁固定连接第一调节杆,所述第一调节杆的端部设置有铰链座,所述铰链座上插接有第一螺纹杆,所述铰链座中设有第二调节杆,所述第一螺纹杆贯穿第二调节杆,所述第一螺纹杆的端部螺纹连接第二旋钮并紧固,所述第二调节杆的端部固定连接有U型板,所述U型板的U型内腔容置圆管,所述U型板的一侧穿插设有第二螺纹杆,所述第二螺纹杆的一端转动连接活动夹板,所述第二螺纹杆的另一端螺纹连接第三旋钮并紧固,所述活动夹板位于U型板的内腔并于圆管抵接。

优选的,所述第二螺纹杆的端部设有铰球,所述活动夹板的外壁设置有与铰球铰接的铰球套。

优选的,所述U型板的内壁粘接有垫板,所述圆管与垫板抵接。

优选的,所述第一旋钮、第二旋钮和第三旋钮的外壁均包裹有隔热胶套。

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圆管焊接用可调节的固定夹具,有益效果在于:通过设置第一旋钮、第二旋钮和第三旋钮,第一旋钮用于调节第一调节杆的转动角度,第二旋钮用于调节第二调节杆的转动角度,第三旋钮用于紧固圆管,在进行圆管焊接时,将圆管夹持在U型板的内腔,通过第三旋钮紧固,然后分别转动第一调节杆和第二调节杆至合适的角度,将一对圆管以夹角的形式对接在一起,然后通过多个旋钮紧固,实现了多角度调节圆管的固定位置,能够适用不同角度的圆管对接固定,对比现有的固定夹具实用更加灵活,并且结构简单实用方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圆管焊接用可调节的固定夹具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圆管焊接用可调节的固定夹具的第一调节杆与第二调节杆连接结构示意图。

图中:1底座、2 U型支架、3第一转轴、4第一旋钮、5第二旋钮、6第一调节杆、7第三旋钮、8圆管、9 U型板、10第二调节杆、11铰链座、12第一螺纹杆、13垫板、14第二螺纹杆、15活动夹板。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2,一种圆管焊接用可调节的固定夹具,包括底座1,底座1的上端面固定连接一对U型支架2,U型支架2的顶部开口处均插接有第一转轴3,第一转轴3的一端连接垫圈并于U型支架2的外壁紧贴,第一转轴3的另一端螺纹连接第一旋钮4并紧固,第一转轴3的外壁固定连接第一调节杆6,第一调节杆6的端部设置有铰链座11,铰链座11上插接有第一螺纹杆12,铰链座11中设有第二调节杆10,第一螺纹杆12贯穿第二调节杆10,第一螺纹杆12的端部螺纹连接第二旋钮5并紧固,第二调节杆10的端部固定连接有U型板9,U型板9的U型内腔容置圆管8,U型板9的一侧穿插设有第二螺纹杆14,第二螺纹杆14的一端转动连接活动夹板15,第二螺纹杆14的另一端螺纹连接第三旋钮7并紧固,活动夹板15位于U型板9的内腔并于圆管8抵接。

第二螺纹杆14的端部设有铰球,活动夹板15的外壁设置有与铰球铰接的铰球套。U型板9的内壁粘接有垫板13,圆管8与垫板13抵接。第一旋钮4、第二旋钮5和第三旋钮7的外壁均包裹有隔热胶套。第一旋钮4用于调节第一调节杆6的转动角度,第二旋钮5用于调节第二调节杆10的转动角度,第三旋钮7用于紧固圆管8,在进行圆管8焊接时,将圆管8夹持在U型板9的内腔,通过第三旋钮7紧固,然后分别转动第一调节杆6和第二调节杆10至合适的角度,将一对圆管8以夹角的形式对接在一起,然后通过多个旋钮紧固,实现了多角度调节圆管8的固定位置,能够适用不同角度的圆管8对接固定,对比现有的固定夹具实用更加灵活,并且结构简单使用方便。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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