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奶制品售卖车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987594发布日期:2019-10-29 20:20阅读:218来源:国知局
一种奶制品售卖车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专用汽车,具体说是一种奶制品售卖车。



背景技术:

移动售卖车开启了智能化移动零售新模式,为居民和游客提供方便的同时,还起到了宣传城市的作用。移动售卖车与定点经营商铺相比有很多优点,比如可变换经营场所,无房屋租赁费用,可根据展会、活动情况流动。为了宣传西藏的形象,展示西藏的特色奶制品 ,结合地区的实际情况,因此,发明一种卫生条件好、流动性强、无污染的奶制品售卖车显得越来越迫切。



技术实现要素: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奶制品售卖车。

本实用新型为实现上述目的,一种奶制品售卖车,车厢的后部设置有后门,车厢内部则设置有相对的不锈钢奶柜和多层货架、冷藏冷冻展示柜,不锈钢奶柜一侧的车厢还设置有可上下对开的侧门,其中上半部分的侧门水平打开后还支撑有竖直的LED排灯,后门部位的车厢内还设置有伸缩踏板,冷藏冷冻展示柜底部为不透明的储奶柜,驾驶室顶部的车厢上安装有喇叭扩音器。

专用汽车底盘作为移动售卖车的载体,配备大容量的电池包,加装电源转换器,可为 移动售卖车上搭载的电器提供220V交流电

源,解决了移动售卖车搭载电器的所需电源以前由外接市电或发电机提供带来的不便。

壳体为整体玻璃钢模具成型,外观采用流线造型,运行过程风阻小,装饰件、地板及厢内骨架采用高强度铝合金型材,强度高重量轻,壳体总成自重降低15%;地板芯采用防水胶合板和花纹铝板符合而成,干净卫生易清洗;壳体内部填充轻质保温隔热材料;内饰采用铝塑板或玻璃钢板,环保无异味。

主座侧采用上下翻板。副座侧采用整体上翻板。翻板采用玻璃钢三明治复合板结构,翻板周边及翻板框采用铝型材包边装饰。方便售货和展示。

壳体后部开一后门,后门板周边及后门框采用铝型材包边装饰。后门下部设置一伸缩踏板,方便工作人员上下。

LED排灯的本体与侧门上半部分通过铰链活动连接,侧门上半部分外侧以及LED排灯的本体外侧分别固定有拉环,打开时LED排灯的本体与侧门上半部分通过两端插在拉环的挂钩固定连接。

厢体左侧设置不锈钢奶柜,右侧设置多层货架、冷藏冷冻展示柜。

宣传广播系统配置2个大功率喇叭,LED单色屏,功放机和喊话器。

本实用新型奶制品售卖车是专门针对小型创业、特色商贩、市场展示推广需求精心研发生产的一款新型“移动销售、推广多功能车”。该车可以停放在休闲广场、步行街口、火车站、码头、校园、活动现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还可以开到郊外乡镇赶集,集中体现其宣传、现场售卖、促销活动等价值,外观可制作各种LOGO,起到更好的宣传作用,也有利于解决目前就业难的问题。

附图说明

现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主视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后视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俯视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的侧视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4所示,一种奶制品售卖车,车厢1的后部设置有后门2,车厢1内部则设置有相对的不锈钢奶柜3和多层货架4、冷藏冷冻展示柜5,不锈钢奶柜3一侧的车厢1还设置有可上下对开的侧门6,其中上半部分的侧门6水平打开后还支撑有竖直的LED排灯7,后门2部位的车厢1内还设置有伸缩踏板8,冷藏冷冻展示柜5底部为不透明的储奶柜9,驾驶室顶部的车厢1上安装有喇叭扩音器10。

配备大容量的电池包,加装电源转换器,可为 移动售卖车上搭载的电器提供220V交流电源,解决了移动售卖车搭载电器的所需电源以前由外接市电或发电机提供带来的不便。

车厢1的厢体采用轻量化设计,外壳采用整体玻璃钢材料,采用流线型设计,造型美观、运行过程风阻小。骨架及装饰件采用铝型材,上装自重降低15%。底板采用40*40铝方管及60*40铝矩管焊接骨架 。骨架上铺防水胶合板,胶合板上铺花纹铝板。厢体采用25*25铝方管焊接框架,内部填充聚氨酯保温隔热板,内饰铝塑板或玻璃钢板,环保无异味。

主座侧采用上下翻板。副座侧采用整体上翻板。翻板采用玻璃钢三明治复合板结构,翻板周边及翻板框采用铝型材包边装饰。

主座侧上翻板分又为两部分,上部分通过气弹簧撑杆打开,下部分带有LED显示屏,销售时播放广告,吸引游客、群众。

壳体后部开一后门,后门板周边及后门框采用铝型材包边装饰。

后门下部设置一伸缩踏板,方便工作人员上下。

前厢板与额头连接处设置一个对开储物柜门,下部与驾驶室后视窗贯通。

厢体左侧设置不锈钢奶柜,右侧设置多层货架、冷藏冷冻展示柜。

车身外设有扩音喇叭,外接电源插口、充电接口;可选配顶置空调和双向换气扇。厢内配置电源插座、室内照明灯、功放等。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示意性的具体实施方式,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的范围。任何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构思和原则的前提下所作出的等同变化与修改,均应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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