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电缆放线技术领域,尤其是一种背负式制动放线盘。
背景技术:
线盘是最早是用于电线电缆的机用成缆、周转等用途,随着各行各业的发展,线盘的运用领域也逐渐扩大,但主要还是针对相应产品的包装容器来使用,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项配套产品,用于缠绕、存放线材、线缆等。线盘采用工程塑料注塑成型,产品精度高、结构先进,侧板密筋加强,具有平衡性能好、强度高、耐酸碱腐蚀等特点。
在野外进行线盘放线作业时,普通的放线支架移动不便,一般采用放线推车辅助放线操作。但野外条件有限,放线推车的推动使用可能也要受到外界路面条件限制,有必要设计一种方便背负,适合进行野外放线作业的线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技术中之不足,提供一种结构简单,设计合理,方便背负,可适用于各种崎岖路面放线作业的背负式制动放线盘。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背负式制动放线盘,包括线盘本体,所述的线盘本体外固定有框型支架,所述框型支架底端固定有滚轮,框型支架一侧固定有背负固定座,所述线盘本体与背负固定座固定连接,所述的背负固定座侧的框型支架上分别对称设有两条背负带,所述的背负固定座上固定有可伸缩式拉杆装置,背负固定座上开设有限位槽,限位槽内穿插设有控制杆,所述控制杆下端具有摩擦控制放线张力的摩擦块,所述线盘本体位于背负固定座侧固定有与放线盘筒体同心的转动齿轮,所述转动齿轮啮合连接有摩擦轮,所述摩擦块与摩擦轮由控制杆控制接触压紧。
优选的,背负带为宽度5cm~8cm的锦纶纤维带。
进一步的,为了方便更换线盘本体,线盘本体与背负固定座通过螺栓紧固连接。
进一步的,可伸缩式拉杆装置包括固定在背负固定座上的具有限位孔的固定管,所述固定管内插接有与限位孔配合的限位块的伸缩杆,所述伸缩杆顶端具有通过连杆与限位块联动配合卡接固定在限位孔内的压块。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提供的背负式制动放线盘,结构简单,设计合理,可根据需要通过螺栓拧紧松开更换线盘本体,具有背负带方便背负,通过摩擦制动,在放线时可以使线缆保持适度的张力,防止因惯性过度放线,适用于各种崎岖路面放线作业。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中控制杆、摩擦块、转动齿轮和摩擦轮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线盘本体 2.框型支架 3.滚轮 4.背负固定座 5.背负带 6.限位槽 7.控制杆 8.摩擦块 9.转动齿轮 10.摩擦轮 11.螺栓 12.限位孔 13.固定管 14.伸缩杆 15.压块
具体实施方式
现在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说明。这些附图均为简化的示意图仅以示意方式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基本结构,因此其仅显示与本实用新型有关的构成。
如图1和图2所示的一种负式制动放线盘,包括线盘本体1,所述的线盘本体1外固定有框型支架2,所述框型支架2一侧固定有背负固定座4,所述线盘本体1与背负固定座4固定连接,为了方便更换线盘本体1,线盘本体1与背负固定座4通过螺栓11紧固连接。固定有背负固定座4侧的框型支架2,可以采用X型结构或者两个开口背向设置的C型结构。
所述的背负固定座4侧的框型支架2上分别对称设有两条背负带5。优选的,背负带5为宽度5cm~8cm的锦纶纤维带。具有一定宽度的锦纶纤维带,背负方便,不易产生疲劳。
背负固定座4上固定有可伸缩式拉杆装置。可伸缩式拉杆装置包括固定在背负固定座4上的具有限位孔12的固定管13,所述固定管13内插接有与限位孔12配合的限位块的伸缩杆14,所述伸缩杆14顶端具有通过连杆与限位块联动配合卡接固定在限位孔12内的压块15。框型支架2底端固定有滚轮3,在崎岖不平的野外,可背负放线盘行走,而当遇到平坦路面时,则可放下放线盘,按压压块15提出伸缩杆14,然后推动伸缩杆14通过滚轮3即可在路面推动放线盘,节约体力,提高野外放线作业效率。
背负固定座4上开设有限位槽6,限位槽6内穿插设有控制杆7,所述控制杆7下端具有摩擦控制放线张力的摩擦块8,所述线盘本体1位于背负固定座4侧固定有与放线盘筒体同心的转动齿轮9,所述转动齿轮9啮合连接有摩擦轮10,所述摩擦块8与摩擦轮10由控制杆7控制接触压紧。在需要放线时,可拨动控制杆7,控制摩擦块8与摩擦盘之间的压力,通过摩擦制动,在放线时可以使线缆保持适度的张力,防止因惯性过度放线。当不需要放线时,则可控制控制杆7将摩擦块8与摩擦盘压紧,摩擦盘与转动齿轮9啮合阻止转动齿轮9继续转动,即可控制放线盘不再放线。
如此设计的背负式制动放线盘,结构简单,设计合理,可根据需要通过螺栓11拧紧松开更换线盘本体1,具有背负带5方便背负,通过摩擦制动,在放线时可以使线缆保持适度的张力,防止因惯性过度放线,适用于各种崎岖路面放线作业。
上述实施方式只为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并加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实用新型精神实质所作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