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吊运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173327阅读:973来源:国知局
一种吊运装置的制造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吊运装置,属于建筑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建筑外窗检测是目前国内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基本检测项目之一。该项目完成过程中,需要经历卸载、转运、安装、二次卸载、转运等工作,传统上,通过人工来完成外窗的卸载、转运等工作,不仅强度大、而且工作耗时长、易产生损耗。特别是近几年,外窗产品技术不断更新,出现了三玻两腔玻璃、双层窗等产品,外窗自重成倍提升,大大增加了工作强度,增加了人力成本。

为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曾尝试采用大型的吊运装置,然而大型器械不仅采购成本高,也会占用大量的场地,对现场场地具有较高的要求。本申请人曾尝试过利于滚杆、单滚轮、推运车等简易装置转运外窗型材,但实际使用发现,单滚轮或推运车等简易装置无法良好地固定外窗型材,运输过程中安全性、稳定性较差。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现有技术的建筑外窗检测工作中高成本或者不能安全可靠地移动外窗型材的问题,从而提出一种成本较低且能安全可靠地移动外窗型材的吊运装置。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吊运装置,包括:

行走机构,位于所述吊运装置的下部;

夹持机构,用于夹持需移动的物品;

支撑机构,连接所述行走机构和夹持机构,包括垂直支撑杆和水平支撑杆,所述垂直支撑杆和水平支撑杆均具有适于吊运不同尺寸物品的伸缩结构。

优选地,所述垂直支撑杆的下端连接所述行走机构,所述垂直支撑杆的上端连接所述水平支撑杆的一端,所述水平支撑杆的另一端连接所述夹持机构。

优选地,所述垂直支撑杆包括连接行走机构的垂直固定杆和能够相对所述垂直固定杆伸缩的垂直伸缩杆;所述垂直伸缩杆能绕所述垂直固定杆的轴线转动。

优选地,所述垂直固定杆内壁具有限制所述垂直伸缩杆转动行程的限位机构。

优选地,所述水平支撑杆包括连接垂直伸缩杆的水平固定杆和能够相对所述水平固定杆伸缩的水平伸缩杆。

优选地,所述垂直支撑杆的上端铰接连接所述水平支撑杆;所述垂直支撑杆和所述水平支撑杆之间设置有驱使水平支撑杆绕铰接轴转动的液压装置。

优选地,所述夹持机构包括水平设置的夹持杆,和沿夹持杆方向排列的至少一个夹具。

优选地,所述夹具用于夹持物品的夹头上设置有橡胶垫块。

优选地,所述夹具通过金属链条连接于所述夹持杆上。

本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以下优点:

1.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吊运装置,包括行走机构、夹持机构和连接所述行走机构和夹持机构的支撑机构。所述行走机构位于吊运装置的下部,用户推动吊运装置后所述行走机构驱使吊运装置行走,方便移动吊运装置,夹持机构用于夹持需要移动的物品。所述支撑机构具有垂直支撑杆和水平支撑杆,当被夹持的物品高度较高时,可以通过调节垂直支撑杆使被吊运装置夹持的物品与地面或者其下方的物品保持距离,转移或拖动过程中不会发生摩擦而受损。同理,当被夹持的物品宽度较宽时,可以通过调节水平支撑杆使被吊运装置夹持的物品不与支撑机构发生碰撞。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吊运装置,通过行走机构、夹持机构和连接所述行走机构和夹持机构的支撑机构能够可靠地移动外窗型材,且具有较低的成本。

2.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吊运装置,所述垂直支撑杆的下端连接所述行走机构,所述垂直支撑杆的上端连接所述水平支撑杆的一端,所述水平支撑杆的另一端连接所述夹持机构,从而使得行走机构行走时,整个吊运装置被移动,也就是吊运装置能够顺利可靠地移动外窗型材。

3.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吊运装置,所述垂直支撑杆包括连接行走机构的垂直固定杆和能够相对所述垂直固定杆伸缩的垂直伸缩杆,调整垂直伸缩杆相对垂直固定杆的位置,即实现了吊运装置在垂直方向上的调整。所述垂直伸缩杆能绕所述垂直固定杆的轴线转动,从而使得夹持装置和水平支撑杆能够绕垂直固定杆的轴线在移动范围内转动,方便吊运移动过程中通过狭窄的通道,提高吊运装置适应场地的能力。

4.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吊运装置,所述垂直固定杆内壁具有限制所述垂直伸缩杆转动行程的限位机构,使得垂直伸缩杆在一定角度范围内能够在垂直固定杆内转动。

5.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吊运装置,所述水平支撑杆包括连接垂直伸缩杆的水平固定杆和能够相对所述水平固定杆伸缩的水平伸缩杆,调整水平伸缩杆相对水平固定杆的位置,即实现了吊运装置在水平方向上的调整。

6.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吊运装置,所述垂直支撑杆的上端铰接连接所述水平支撑杆,所述垂直支撑杆和所述水平支撑杆之间设置有驱使水平支撑杆绕铰接轴转动的液压装置,通过液压装置可以调节水平支撑杆相对垂直支撑杆的角度,也就是说,所述水平支撑杆在工作过程中可以不保持水平,而且水平支撑杆的稳定性依赖于该液压装置。

7.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吊运装置,所述夹持机构包括水平设置的夹持杆,和沿夹持杆方向排列的至少一个夹具,夹具用于夹持物品(外窗型材等),多个夹具的设置可以在一次吊运中完成多个外窗型材的移动转运工作。

8.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吊运装置,所述夹具用于夹持物品的夹头上设置有橡胶垫块,从而避免被夹持物直接接触夹头而受损。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具体实施方式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具体实施方式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方式,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吊运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10-行走轮;21-夹持杆;22-夹具;31-垂直支撑杆;

32-水平支撑杆;40-液压装置。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此外,下面所描述的本实用新型不同实施方式中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只要彼此之间未构成冲突就可以相互结合。

本实施例提供的一种吊运装置,如图1所示,包括:

行走机构、夹持机构和连接所述行走机构和夹持机构的支撑机构。所述行走机构位于吊运装置的下部,用户推动吊运装置后所述行走机构驱使吊运装置行走,方便移动吊运装置,夹持机构用于夹持需要移动的物品。所述支撑机构具有垂直支撑杆31和水平支撑杆32,当被夹持的物品高度较高时,可以通过调节垂直支撑杆31使被吊运装置夹持的物品与地面或者其下方的物品保持距离,转移或拖动过程中不会发生摩擦而受损。同理,当被夹持的物品宽度较宽时,可以通过调节水平支撑杆32使被吊运装置夹持的物品不与支撑机构发生碰撞。本实施例提供的吊运装置,通过行走机构、夹持机构和连接所述行走机构和夹持机构的支撑机构能够可靠地移动外窗型材,且具有较低的成本。

本实施例中,所述行走机构包括底架和位于底架下方四周的行走轮10。

如图1所示,所述垂直支撑杆31的下端连接所述行走机构,所述垂直支撑杆31的上端连接所述水平支撑杆32的一端,所述水平支撑杆32的另一端连接所述夹持机构,从而使得行走机构行走时,整个吊运装置被移动,也就是吊运装置能够顺利可靠地移动外窗型材。

本实施例中,所述垂直支撑杆31包括连接行走机构的垂直固定杆和能够相对所述垂直固定杆伸缩的垂直伸缩杆,调整垂直伸缩杆相对垂直固定杆的位置,即实现了吊运装置在垂直方向上的调整。所述垂直伸缩杆能绕所述垂直固定杆的轴线转动,从而使得夹持装置和水平支撑杆32能够绕垂直固定杆的轴线在移动范围内转动,方便吊运移动过程中通过狭窄的通道,提高吊运装置适应场地的能力。

如图1所示,所述垂直伸缩杆与垂直固定杆的连接方式为螺栓穿孔,也就是垂直伸缩杆和垂直固定杆上都均匀设置有螺纹孔。在垂直伸缩杆相对垂直固定杆调整到需要的位置时,再利用螺栓依次穿过垂直固定杆和垂直伸缩杆而实现固定。垂直伸缩杆与垂直固定杆之间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接两者的螺栓。

所述垂直固定杆内壁具有限制所述垂直伸缩杆转动行程的限位机构,使得垂直伸缩杆在一定角度范围内能够在垂直固定杆内转动。

本实施例中,所述水平支撑杆32包括连接垂直伸缩杆的水平固定杆和能够相对所述水平固定杆伸缩的水平伸缩杆,调整水平伸缩杆相对水平固定杆的位置,即实现了吊运装置在水平方向上的调整。如图1所示,所述水平伸缩杆与水平固定杆的连接方式为螺栓穿孔,也就是水平伸缩杆和水平固定杆上都均匀设置有螺纹孔。在水平伸缩杆相对水平固定杆调整到需要的位置时,再利用螺栓依次穿过水平固定杆和水平伸缩杆而实现固定。水平伸缩杆与水平固定杆之间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接两者的螺栓。

如图1所示,所述垂直支撑杆31的上端铰接连接所述水平支撑杆32,所述垂直支撑杆31和所述水平支撑杆32之间设置有驱使水平支撑杆32绕铰接轴转动的液压装置40,通过液压装置40可以调节水平支撑杆32相对垂直支撑杆31的角度,也就是说,所述水平支撑杆32在工作过程中可以不保持水平,而且水平支撑杆32的稳定性依赖于该液压装置40。

所述夹持机构包括水平设置的夹持杆21,和沿夹持杆21方向排列的两个夹具22,夹具22用于夹持物品(外窗型材等),多个夹具22的设置可以在一次吊运中完成多个外窗型材的移动转运工作。当然,所述夹持杆21上还可以设置其他数量的夹具22,如一个、三个、四个等等。

所述夹具22用于夹持物品的夹头上设置有橡胶垫块,从而避免被夹持物直接接触夹头而受损。

所述夹具22通过金属链条连接于所述夹持杆21上,使得夹具22相对夹持杆21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灵活地移动,当外窗型材在所述夹具22附近时,可以方便地用夹具22将外窗型材夹持。

显然,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所作的举例,而并非对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他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由此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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