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利用锅炉尾气加热软化水的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559282阅读:369来源:国知局
一种利用锅炉尾气加热软化水的装置的制造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利用锅炉尾气加热软化水的装置。



背景技术:

一般情况下,供锅炉使用的水均为软化水,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高温时钙、镁离子等在锅炉受热面管壁上形成水垢,影响锅炉的热效率。然而,现有的软化水处理设备,多数只是将硬水处理成软化水后直接供给锅炉使用,并未对其进行加热,导致锅炉加热的负担加重,同时,锅炉尾气排放的热能也没能很好地被利用,因此,造成了能源的浪费。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利用锅炉尾气加热软化水的装置,可实现锅炉尾气为软化水加热的目的,从而节约能源。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利用锅炉尾气加热软化水的装置,包括第一软化水贮罐、第一换热器、第二换热器、第二软化水贮罐以及水泵;所述第二软化水贮罐设有两个进水口和两个出水口;所述第一软化水贮罐出水口连接第一换热器进水口,该第一换热器出水口连接第二软化水贮罐其中一个进水口;所述第二换热器位于第一换热器正下方,锅炉尾气由第二换热器通入并由第一换热器排出;同时,所述第二换热器出水口连接第二软化水贮罐另一个进水口;所述第二软化水贮罐其中一个出水口连接第二换热器进水口,该第二软化水贮罐另一个出水口连接水泵泵入口;所述第一软化水贮罐和第二软化水贮罐内均设有自动进水装置。

进一步地,所述第一软化水贮罐和第二软化水贮罐内还均设有液位控制器。

作为优选,所述第一换热器和第二换热器均为翅片式换热器。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1)本实用新型设计巧妙、结构合理、操作便捷。

(2)本实用新型通过设置两个软化水贮罐、两个换热器,实现了软化水的循环,从而在通入锅炉尾气后,可充分实现软化水的二次加热,使其在进入锅炉前便形成了高温状态,进而不仅充分利用了锅炉尾气的热能,而且有利于锅炉的节能。

(3)由于翅片式换热器由于具有传热效率高、结构紧凑和轻巧的特点,非常适合用于实现各种流体之间的换热,因此,本实用新型采用翅片式换热器实现软化水与锅炉尾气之间的热交换,可进一步提高后续锅炉的节能效果。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使用状态图。

其中,附图标记对应的名称为:

1-第一软化水贮罐,2-第一换热器,3-第二换热器,4-第二软化水贮罐,5-水泵,6-锅炉。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说明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实施例。

实施例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可利用锅炉尾气加热软化水、从而实现锅炉节能的装置,其包括第一软化水贮罐1、第一换热器2、第二换热器3、第二软化水贮罐4以及水泵5。所述第二软化水贮罐4设有两个进水口和两个出水口;所述第一软化水贮罐1出水口连接第一换热器2进水口,该第一换热器2出水口连接第二软化水贮罐4其中一个进水口;所述第二换热器3位于第一换热器2正下方,锅炉尾气由第二换热器通入并由第一换热器排出;同时,所述第二换热器3出水口连接第二软化水贮罐4另一个进水口;所述第二软化水贮罐4其中一个出水口连接第二换热器3进水口,该第二软化水贮罐4另一个出水口连接水泵5泵入口;所述第一软化水贮罐1和第二软化水贮罐4内均设有自动进水装置。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过程如下:

如图2所示,将水泵5的泵出口连接锅炉6,然后开启第一软化水贮罐1和第二软化水贮罐4内的自动进水装置,同时,将锅炉尾气由第二换热器3通入,再经由第一换热器2排出。软化水进入到第一软化水贮罐1中,然后输出至第一换热器2内与锅炉尾气发生热交换,实现软化水的第一次加热。

而后,软化水由第一换热器2进入至第二软化水贮罐4中,再由第二软化水贮罐4输入至第二换热器3内再次发生热交换,实现软化水的第二次加热,获得高温软化水,然后再次输入至第二软化水贮罐4中,此时,开启水泵5,便可将高温软化水泵入锅炉内。如此循环不断,实现锅炉尾气热能的最大限度利用。本实用新型中,第一软化水贮罐相当于第二软化水贮罐的补水装置,而所用到的第一换热器2和第二换热器3则均为翅片式换热器。

在上述过程中,为确保软化水能够持续不断进行加热,并进入锅炉,同时也为了保证操作安全,本实施例中,所述第一软化水贮罐1和第二软化水贮罐4内还均设有液位控制器,可对两个软化水贮罐内的水位进行监控,在配合自动进水装置后,实现贮罐内的自动补水。

本实用新型通过合理的结构设计,充分利用了锅炉尾气对锅炉进水进行加热,从而最大程度上实现了节能,因此,本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

上述实施例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之一,不应当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在本实用新型的主体设计思想和精神上作出的毫无实质意义的改动或润色,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仍然与本实用新型一致的,均应当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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